烈燄赤子 wrote:嘿~赤子大人出現囉?
我也來貼幾張之前農藥...(恕刪)
之前你自己發了文之後,怎麼都不理不睬沒下文啦?

✙ 驅魔神探 Ψ 康士坦丁‧Constantine ✙ 發文最認真,做人最正直,講話最公道…江湖上人人稱我一聲【神探】
一燒起來溫度用飆的
悶燒的快,又可能倒塌
對於湊熱鬧、耍嘴皮的民眾就算了
還有人騎機車硬是要從水管過去
而警察在路口指揮車輛改道,卻還是一堆一直要進去
因為他們不知道前方有火災,還在怪警察
尤其是騎機車的根本沒在理會的,當下很想x他幾句
警察指揮交通時,應該是優先以警察指揮為主
只能提供些涼水慰問警消人員辛勞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 6 條 (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二))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
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
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
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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