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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否則後果自行負責~~這就是事實的真相~~各位大大批評前先看看吧

dal7689 wrote:
何謂路霸?買車前不考...(恕刪)


http://tw.myblog.yahoo.com/beef-110/article?mid=4&prev=5&next=3


http://blog.rootlaw.com.tw/gs/2008/04/04/%E7%B0%A1%E7%AD%94%E9%A1%8C%EF%BC%9A%E8%B7%AF%E9%9C%B8%E7%9A%84%E5%AE%9A%E7%BE%A9%E5%95%8F%E9%A1%8C%E4%BE%86%E6%BA%90%E5%8F%B0%E7%81%A3%E6%B3%95%E5%BE%8B%E7%B6%B2/
又.........又吵起來了

其實 有時候有些事情
真的只是社會經驗的累積
有些是社會多數人的共識
沒有誰一定對或誰一定錯
所以 我才會在原始po文裡建瞧那個樓主
另一方面
本文樓主(原來是苦主 店被po上網公幹)
事後的處理態度
過度強勢
我就轉而不是那麼認同本文樓主摟

有時候
事情不是絕對的對或錯
而是處理事情的"眉角"
同一件事
不同處理方式
社會觀感真的就會不同
我是建議本文樓主去拜託網管把本文刪掉啦
畢竟原po後來都認錯
也道歉了
而且也刪掉原文了
你還在另一樓po文強幹
會讓人有強勢被害者的觀感
你看
不同的觀點一下子就冒出來了吧
你應該也要顧慮一下你的公司還要做生意吧
搞得太臭
你會不會被fire呀

純粹是善意的提醒啦
我住嘉義喔
兩造我都不認識
不要再說我是誰誰誰的朋友嘿
不準捏我的下巴
dal7689 wrote:
何謂路霸?買車前不考...(恕刪)


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二、路霸檢舉辦法:
  
1.以電話 1999(市民當家熱線)(1999熱線以撥打市話費率計費) 或 0800-022-622 或書面方式,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 向轄區分局 或本大隊檢舉,當派員前往查處,以維本市交通秩序。
2.立即上網檢舉。
張友友 wrote:
其實一樓本來就比較貴(等於含車位)...(恕刪)

一樓店面確實比較貴,但是不等同含車位。

隨便的藍 wrote:
可以去申請警察或公所來門口畫紅線 ...(恕刪)

可以申請。但是,不是跟 警察 申請。請洽各縣市政府交通工程處《每個縣市政府權責單位名稱不一定相同,但可以去洽詢、申請》。

ray36213621 wrote:
ps: 紅線不是那麼好申請,別想的那麼簡單...(恕刪)

如何申請劃設(或塗銷)禁停紅黃線?
以台北市為例.....
請以書信(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或傳真(2759-9724)本處,註明地點、原因[並請附簡圖],並請註明聯絡方式,本處《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收文後將邀集陳請人、里長、警察局、交通大隊等相關單位舉辦會勘。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全球資訊網 禁停紅黃線 申請 網頁連結處

東風破 wrote:
社會還有很多黑暗面...(恕刪)

這便是社會普遍存在的 必要之惡,但是....也別太明目張膽嘛!!現在可不比以前囉!!

燕麥餅 wrote:
警察會查到車主電話通知他來移走...(恕刪)

因為沒有紅黃線,警察既不能開單告發,也不能執行拖吊車作業。否則,依照現行台灣老百姓兇悍的程度,他們會受不了的。

好了,既然另一篇主角,已經自爆。大家就靜下來,深呼吸一下,別再為了一篇已經自爆的文章爭論不休,傷了和氣,就得不償失......
祝大家....新年快樂!!生日快樂!!暑假快樂!!嘴炮快樂!!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
對不起~當初的舌戰原因是因為之前板主說明與事實有出入~小弟看不下去才出來澄清後來該板主心虛自爆~
在下也沒再多說什麼(其實到現在我都懷疑是同行中傷......)這種舌戰不值得阿~只是對於該板主我認為他應該對於其他鄉民有個正式道歉~畢竟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話負責不是嗎?希望各位大大不要曲解原意
至於本公司占用路權一事其實小弟也無權決定(我只是該公司員工~難不成要我去說老闆??我還有家要養a)不過其實如果門口真要停車~根本出入就有問題~連公司公務車要停也必須斜停(這樣會占用到公司的地)~所以正確說法是如果要停到不擋他人出入~除非他也一併停本公司的地....(這樣的小地方還有人硬要停?)大家就饒了我们吧!搬貨真的很累~萬一真不小心敲到路人甲的車~又有無妄之災
但如要討論路權跟路霸問題~我開新話題歡迎大家多多發言囉~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74015
住一樓很吵蟑螂也比較多,或別人要做生意
車位的優先權給他們是合理的
hyde7015 wrote:
住一樓很吵蟑螂也比較...(恕刪)


你的理由還真特殊
不準捏我的下巴
我一直覺得這是兩方面的事情吧,停車的人理直氣壯沒有錯,不過一樓的人也太....
你們今天印刷要搬二三十公斤,講白一點跟另外一篇自爆的樓主沒關係
有種吃那個瀉藥就不要罵為什麼我要拉肚子
第一沒有紅線,我倒不知道中華民國的土地只要是在一樓門口就自動歸化為一樓所有
我只能說停車的人沒犯法於情說不過去(人家店面要工作)
本篇樓主只能說路霸本來就該死,你們於情於法都不容,
誰高誰下馬上就看得出來,一個是其實沒犯法於情說不過去另外一個則是你們於情於法都不容
不高興就上法院嗎?上M01 來po 文也只是來賺同情票,有用嗎? 問題還是在啊
話說我不覺得樓主會去申請畫紅線。因為申請了他的車要擺到那邊去卸貨,
講來講去還是為了自己的一份私利啊
敗家是種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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