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家長這方面不知道有沒有先循正常管道去申訴試試看呢?
像是找校長或是縣教育局應該都是在投訴媒體前可以先試試的途徑吧!
不然一但投訴媒體,可不是投訴人說停就會停了啊! 那種痛哭流涕的畫面新聞最愛了.....

而且還會造成跟雙方無關所謂的鄉民去惡搞.
像是去人家校門口噴漆不然就是整天打去抗議,
這樣難道不會影響到其他無辜的人?
投訴媒體感覺像是吃人一口還人一斗.......甚至變成還人一車,使用前不得不慎啊!
---------------補充-------------------
剛翻了一下好像是最初的報導,有這麼一段"李婦回到家告訴鄰居,鄰居即帶著李太太到學校與
校長理論才得以補註冊。 ",好像已經找校長反映解決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50914&Sec_ID=5&Art_ID=2051204
PandaTsai wrote:
以上言論實在令人看不下去, 為了端正視聽, 不得不來多嘴一番...
PempuQ 對義務教育的解釋 "完完全全" 是錯的, 從外表到精神意涵全部錯誤...
國民教育法
其中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定之。
上面的文字已經列的很清楚了, 對錯不用再多說, 辦好國民義務教育是政府的責任, 也是義務, 學校人員對於無力負擔學費的學生, 絕對只能站在 "儘力協助" 的立場, 不能有任何對學生或家長有 "處罰" 措施...
PempuQ 對義務教育的解釋 "完完全全" 是對的。
請看國民教育法第二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
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受國民教育是國民的義務,不是政府的義務。說難聽一點,就算家中困苦到只有小朋友可以工作養家,政府還是得強制這個小朋友去上學,這是小朋友的義務。
如果是因為貧苦,政府得以第五條的規定來行事給予補助,這個是政府的工作,也是這次事件中的缺失之一。
PERON說:引言回覆都已經拿掉了,您還可以一次引兩個人的文來回,也算是強者了....

wumanjoel wrote:
今天並不是他不願意繳,說不定真的是湊到開學五天後才湊齊的,這些錢搞不好都是東借一筆,西借一筆來的,如果今天是使用現金卡的話,3萬塊得來很容易,但是要還,又要花掉一個家庭多久的時間呢?
如果一年之中都不還,每個月也都不用繳最低額度的話,一年過去將會多出5,400元,如果借的金額更多的話,豈不是雪上加霜嗎?
wumanjoel兄你好,
雖然你誇獎我,還是必須反問你:
依結果來看,這位家長最後還是湊齊了"學費"(哦!不能說學費,要改稱"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只是晚幾天。
如果先借現金卡,然後如期繳交"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
幾天後東湊西湊終於湊齊了,再拿去還現金卡,只損失手續費100還不需利息。
今天就沒有這樣的問題了。(當然還是要數落一下這個奇怪的罰寫規定)
結果她們家的負債狀況與現在不是一樣嗎?根本不會有循環利息的問題。
目前現金卡是只要你有工作,又有意願要辦,銀行業務是會像瀝青一樣死纏不放!
我提到的現金卡是其中一條路,還有好多路可以走,而他卻選擇最有爭議的"遲交",這才讓人無言。
PandaTsai wrote:
國民教育法
其中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定之。
原來如此,受教了。
所以這裏所說的"學費",其實是"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的總稱。
這裡又發現另一條路可走,如果家境真的清寒,沒有辦理免繳當然是自己要負責。
請看中華民國憲法
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既然是人民的義務,沒有實行義務自然要受罰的。
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www.6law.idv.tw/law/兒童福利法.doc
第三十條 (對兒童及少年特定行為之禁止)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第六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罰則在這裡:
第五十八條 (罰則)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為人父母要謹記哦!)
義務不實行會受罰是眾所週知的吧!
試問如果這是政府的義務,為什麼人民不受義務教育是罰人民,不是罰政府?
所以,照顧人民(包含辦好教育、善待士兵、善用稅款)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
政府有沒有作到是另一個話題了,人民會以選舉權去決定。
縱上所述,政府對窮人受教育也有配套措施(清寒免繳學雜費、助學貸款....)
,人民沒有任何理由不來受義務教育,
遲交"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或許沒那麼嚴重,
但是一句"窮"是理由嗎?可以因找媒體來而不受處罰嗎?
那麼多條路不走,選違規的作,不是裝無辜、裝無知可以不了了之的。
為什麼有很多人批評台灣法治不彰,這就是我所看到的法治不彰。
除了批評出納組長,也請各位想想這位家長為他的小孩做了什麼樣的示範。
weslyt wrote:
另外,今天(94/09/15)奇摩新聞載道:
由於踢爆這起事件的李姓學生家長當初被要求罰寫二十遍的悔過書,
如今,李姓學生的家長則是反過來要求林美惠組長罰寫20乘10,
也就是兩百遍的悔過書,讓她也體會受辱的感覺。
如果這段新聞屬實,我看不出來這種行為與"以暴制暴"有什麼不一樣。
"玻璃娃娃"事件才過不久,大家學到的教訓是"自掃門前雪";
而這次的教訓難道是一切按照校規來嗎?
管他三七二十一,先記過再說...
如果我是家長,寫個悔過書就可以讓小孩不用記過,我也願意。
大學生辦助學貸款的人數年年增加,
真的是收入低的家戶才會辦助學貸款嗎?
真正收入低的才不會去辦助學貸款,
那種心理障礙與害怕別人異樣的眼光乃是最大的阻力,
他們打從心裡就不願別被別人瞧不起。
我想這些新聞媒體新新世代的記者要負很大的責任,
懶惰、扭曲事實、撿現成題材,
報出來的題材一點原創性都沒有,
如果有大報料都是抄襲壹周刊與蘋果,
當初新聞局真應該多砍幾張執照才對...
PempuQ 顯然對義務教育有誤解,忽略了受教育同時有義務也有權利,
而他只取義務角度來解釋,
因而有了這些想法和言論,不能說全錯但不是對的,也就是「似是而非」。
受教育是國民的基本權利,跟秘密通訊、宗教信仰一樣都是被國家保障的,
下面區分二方來解釋,可能會比較清楚
學生方
權利:無人可阻止他受教育--【A】
義務:不得拒絕受教育--【B】
父母方(監護人)
權利:被監護人一定可以受教育,沒有任何事物可阻卻--【C】
義務:協助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不可阻檔--【D】
也就是說國家「有義務」讓人民接受9年國民教育【A】
同時人民也有義務接受9年國教【B】
如果父母付不出學費或其他任何原因,【C】
孩子仍然可以受教育,而且這些原因都不能成為阻止孩子受教育的理由【D】
學生學費沒繳,學校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立場,應主動瞭解原因並加以解決,
探究原因會有三種答案,
1.『因貧窮付不出來』:
學校應回報,透過其他支持單位協助解決,如社會局、慈善機構..
2.『手頭緊,一時籌不出來』:
學校不是銀行也不是商業機構,是提供與維護受教權的單位,不必趕三點半,寬限幾日不是問題,更何況目前手機費用超過期限幾日未繳,各位有被斷線嗎?商業機構都能寬限,何況非營利的教育單位?
3.『學生把學費拿去花掉』:學校基於教導,的確應該通知家長並給予處分
回到路竹高中國中部事件,
情況應該屬於2到1之間,
各位知道學費究竟是多少錢嗎?
答案是5000多元,
想請教在這敗家的各位,一學期5000多算大錢嗎?
5000多會籌不出來,手頭是不是真的很緊,大家自行判斷,
不過PempuQ認為可以用現金卡或使用助學貸款,
似乎不知道
1.高中職以上學校才可申請助學貸款
2.都已經夠窮了,還要去負擔現金卡或信貸的高利率,那不過是死得更快罷了,什麼?有其他低利貸款!窮人是沒有低利貸款的,沒擔保物、沒大公司的頭銜,怎麼可能拿的到?
遲教學費究竟有沒有錯,應不應該被處罰,
各位可以參考前述1.2.3,心中字彙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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