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速手排 wrote:
隔壁樓義美表示歉意
並提供美味蛋糕一盒
手腳超快
義美真是好樣的
副總會說:「我提告的手腳也不慢呀」!
另外,我爸媽本來都會買小罐維大力給小孩喝,經過勸導後,現在都不買囉!
MD-dennis wrote:
護貝一篇小鳥大在別棟po的文,重點是
小鳥大說了這一句話「至少他沒想要找熟識的記者把事情鬧大」
里歐哈特 wrote:
我認真了 照你的話去同理可證
【消費者的態度可以不好,那今天一個在真相未明之前控告消費者的廠商,你怎麼去看他】
刑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