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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chienyu35 wrote:
若是討論訴訟法,,檢察官是個身分、機關,不是人...(恕刪)


同意!

法官也是。在法律下,人和機關必需分開來看。這是基本概念中的基本概念。

隨便講講 wrote:
對一個擁有決定證據,拒絕暫離法官身份,提供證據成為證人,容認兇手逍遙法外,認為理所當然的法律人...(恕刪)


我可以了解您的想法,但是我個人認為您還是有誤解。

如果要討論天理人情道德觀念問題,請不要扯到法律。法律規範的是社會公認所能容忍的共同最低點,和天理人情道德觀念雖然有關,但是要當兩回事來看。

您忌惡如仇,願意犧牲家庭去伸張您所認為的正義,不代表每個人都這樣想,或是願意這樣做。像我(相信不少人也是一樣),碰到同樣的問題,搞不好不會天人交戰超過半秒。因為身為一家之主,我必須優現考慮我的家庭妻子孩子。您的天理人情道德觀念未必是我的天理人情道德觀念,憑什麼逼我(或是別人)想法非得和您一樣?

更何況是不是決定證據,還得法庭決定。搞不好發現看錯人,再加上如果當天喝了兩盃...

chienyu35 wrote:
不要叫前輩啦,叫小弟就好.....
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的前提下
這段是叫法官基於公平正義及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應調查證據
但什麼叫公平正義?什麼叫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這都太抽象了
試問哪個案不關公平正義?哪個案子對被告沒有重大關係?
台灣的刑訴要走向當事人主義,修出這條怪怪的文句不是又在自打嘴巴,又回到職權主義裡...

若再從技術面來看,當事人應就調查證據提出方式、次序、範圍,所以調查證據是當事人作主
在上一段那文句中又叫法官基於公平正義調查證據,這兩條條文看起來很矛循
兩條併在一起看,就會覺得有點人格分裂

案子有沒有公平正義要法官來定奪,那實在是太高估法官了,法官也是人,不是神
能夠斷定什麼叫公平正義,應該都進封神榜裡了...

感謝前輩不吝解答
12刀奪命嫌棄保逃 家屬:法官縱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5/142/2wchj.html

這種事來看來只會越來越多
反正人逃了,法官又不痛不癢
當別人向我伸出手時, 我總是低著頭猶豫該不該從口袋伸出手來, 終於下定決心,準備輕握對方的手時, 才發現對方早已轉過身去, 於是只能用無意義的笑容來掩飾
蕭仰歸擔心兒子因前科影響前途,直接向承辦案件的審判長高明哲關說,並企圖影響受命法官高玉舜心證,最後肇逃案在高明哲堅持下改判無罪定讞。
蕭仰歸要復職

就像我先前說的, 如果法官如果想要判重一點, 或是隨便判甚至無罪都可以, 自己說得算
好個台灣, 沒有法治的國家
一堆人還講得冠冕堂皇
反正也沒差, 早就對台灣沒有期望
整天說司法怎樣, 多民主, 外人來看, 台灣跟印尼 馬來西亞其實是同一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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