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yu35 wrote:
若是討論訴訟法,,檢察官是個身分、機關,不是人...(恕刪)
同意!

法官也是。在法律下,人和機關必需分開來看。這是基本概念中的基本概念。
隨便講講 wrote:
對一個擁有決定證據,拒絕暫離法官身份,提供證據成為證人,容認兇手逍遙法外,認為理所當然的法律人...(恕刪)
我可以了解您的想法,但是我個人認為您還是有誤解。
如果要討論天理人情道德觀念問題,請不要扯到法律。法律規範的是社會公認所能容忍的共同最低點,和天理人情道德觀念雖然有關,但是要當兩回事來看。
您忌惡如仇,願意犧牲家庭去伸張您所認為的正義,不代表每個人都這樣想,或是願意這樣做。像我(相信不少人也是一樣),碰到同樣的問題,搞不好不會天人交戰超過半秒。因為身為一家之主,我必須優現考慮我的家庭妻子孩子。您的天理人情道德觀念未必是我的天理人情道德觀念,憑什麼逼我(或是別人)想法非得和您一樣?
更何況是不是決定證據,還得法庭決定。搞不好發現看錯人,再加上如果當天喝了兩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