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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應改以終生監禁。

古代漢摩拉比法典(第一本律法)

裡面就有記載。
殺人者死!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亂世用重典,一群反死刑的閒人,全部去出家當和尚好了!


打嘴炮總是最開心地,沒有新身體驗過親人或愛人被殺死感覺,都沒有理由說要廢死~

一、死刑就該讓他死了吧~不要亂搞~有資格說要廢死的人,只有曾經有過家人被殺死的經驗的人,才有資格提出來的,其他人都沒有資格,因為家裡沒死過人的,是不知道那種感覺地。

二、死刑就算不死,也應該去勞動吧(像做粗工之類),為自己所犯的罪贖罪,或是去勞動換取的薪資轉給受害人家屬用,也可以吧~一個人從小成到大,那一個不是家裡的寶貝?那一個身上花少過1百萬?~花納稅人的錢天天沒事幹~還要給他們吃、穿~這就叫人權?

三、死刑在台灣還不是可以假釋?沒有用麻~所以就給他死了吧~早死早超生。
fineoop wrote:
敬佩並讚歎王清峰前法...(恕刪)


樓主 你會不會太天真

照你說的這樣來玩

每個殺人犯 甚至分屍 虐屍 ,說不定被路人發現 連路人都殺掉 反正他還沒被"逮捕"咩!!!

等到警察來的時候 他只要跪下說 我錯了 我知道錯了 <<< 可吃一輩子免錢的飯

反正只要認錯就不用死

反正我今天是乞丐 沒飯吃 去殺個人可吃一輩子的飯



還是這些人的飯錢 樓主你出????


你覺得這些殺人犯會在監獄裡面很難過嗎?

抱歉 , 活的很自在 因為他都是終生監禁 還有啥更重的罪可以判他??

抱歉 , 沒有。 說不定連獄警都怕他 在監獄裡說不定還可以因為殺人的背景 殘酷的手段 讓眾犯屈服 當上大哥.................
leoteng wrote:
一天到晚說配套
哪來的配套

+1000
文中提的
全部都是假設的狀態
吃飽撐著的人,用假設去思考自以為是的寬恕
倒楣的,卻幾乎都是那些原本正常生活的受害者跟其親友

只要法官誤判的機率
還大於假釋後再犯的機率(更不要說現在是遠大於)
就不要扯一堆有的沒的

有人會說
有的誤判只是沒被證實,是隱性數字
問題是,再犯的隱性數字,就有比較低嗎?
如果 [廢除死刑] 是一種值得推動立法的理念, 那麼 [禁殺生戒絕肉食] 自然也是一種值得推動立法的理念. 但是法院才判決 [僱主強迫印尼勞工(回教徒)吃豬肉以增加體力] 是不合法的行為. 那麼立法推動 [禁殺生戒絕肉食] 當然也不會比 [強迫印尼勞工(回教徒)吃豬肉以增加體力] 高明到哪裡去. 自然強制立法 [廢除死刑] 也是荒謬絕倫之 [庸儒誤國 -- 餿主意滿天飛] 的典範!

結論: 如果牛排是全熟或是半熟是由顧客決定而不是大廚隨自己的心情來決定. 那麼殺人犯是否剝皮/處斬/或是小火烤到全熟....也應該由受害者/受害者家屬決定. 法庭應該只負責判定嫌疑犯是否有犯下殺人罪的事實 (是否應該被推進烤爐) 而已!

拿人民薪水的政府片面宣佈 [廢除死刑/殺人免死] 就和領食客薪水的餐廳大廚片面宣佈 [食客只能吃半熟帶血牛排/食客一律吃素] 同樣的荒誕不經 !
我也不贊成要廢除死刑
因為真的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我殺了人
又沒差
反正最慘也不過是終身監禁
還包吃包住
又不會被殺
說不一定哪一天
又有人提倡終身監禁違反人權
搞不好我還有機會重出江湖咧~
然後再再來一次嗎?
麵包奶油 wrote:
又有人提倡終身監禁違反人權
搞不好我還有機會重出江湖咧~
然後再再來一次嗎?


我相信這是非常有可能的....

犯人也有知的權力啊==>有電視、有收音機
犯人也有免受恐懼的權力===>獄卒不能罵,只能愛的教育
犯人也會苦悶啊==>監獄的康樂活動,比部隊還多(康樂隊都廢的差不多了,去監獄勞軍的人還比較多)
犯人也是人,吃飯可不能太差===>各位去查一下,弄不好當兵的伙食費還比較少
犯人也有進取的機會===>老大教新手如果犯罪不會被捉

以上所提有幾個有錯的!有錯馬上改..

這到底是在反省,還是在.....

我們不能說犯人有錯,因為他們會改善,變成大善人,只要有一個可能,就要全部接納...
我們不能主張合理平等對待被害人及加害人,因為要顧加害者人權(那被害者呢????)

終生監禁只是把監獄弄成地獄

在監獄裡形成一批無法管教的人而已

不要告訴我,他們會被隔離,別忘了這裡頭還是有人權分子會去抗議為什麼他被隔離這麼久,幾次後就麻痺了
這招沒有用的===>這是一個離開那個環境的朋友說,都要關一輩子了,會差那幾天

到時只是因為多了些人在監獄自殺,而被要求重新檢討終生監禁制度,改回成現在享受"假釋滿天飛"的福利

反對死刑,因為法律的目的是要人改過向善,執行死刑,沒有達到這目的,不予支持。


但也反對終生監禁,這會造成監獄人滿為患,浪費國家資源,也會使監獄越來越多,
人犯也會有脫逃問題,管理上百密必定有一疏,問題不斷,徒增困擾,所以否決。

死刑最好改成鞭刑五年,是持續鞭刑五年,叫他永生難忘,這才會不想犯罪。


只要是搶劫以上的罪行,搶劫是幾年,包含重大貪污犯、商業犯罪者,

只要是五年以上重罪者,不論何人,就一定要鞭,這才有用啦。
fineoop wrote:
受害家屬遺孀的感受固然須同情,但是終生監禁不正是給了被害家屬一個交代?


我把你的手剁了,再跟你說抱歉作為交代..

我已經說報歉交代過了,別怨恨我喔..要原諒我喔.
因為,我個人自以為是的認為,我已經用我自己認可的方式給你交代了
,不管這個交代是不是你認
同的交代方式.不管你的傷口多痛,你的親友心裡多痛,我都已經用我認
同的交代方式給你交待了
,所以,當我說完抱歉後,你和你的
家人一定要趕快開心的原諒我,找回自己的幸福喔.因為我已經
用我自己認同的方式給你們交待了,你們一定要照單全收喔!
一定要幸福喔!!




看完後有沒有覺得很荒謬?我的老天,越來越多這種自以為是的人了...

knight01242003 wrote:
古代漢摩拉比法典(第...(恕刪)


實施商朝的法典好了
最好用塔利班的
這樣最復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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