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務正業 wrote:
那就是因為我覺得一般小老百姓不會為了吃到螞蟻就跑去告廠商,如今走上法律途徑的也是廠商,如果當初他們不要態度這麼差,一句「我們會再調查」和「造成困擾很抱歉」,根本沒有今天這種沒台階下而非要去動用法律資源的事,是吧?
另外,樓主有說過,記者主動聯繫,而且還連絡了廠商,準備是要上演大合解的,那樓主和廠商第一次見面時,不算是雙方溝通嗎?溝通到後來就是無解,如今才開始打官司,開始打官司之後樓主也再也沒和媒體連絡外加上新聞,哪一點不符合你的流程了?他現在是有出來訴究媒體以輿論公評嗎?
...(恕刪)
我不是說你,
是說別人人身攻擊。
樓主與廠商的第一次接觸是在樓主接受訪問經電視媒體大幅報導後,
樓主好像在事實未明前先打對方一巴掌,
還要求對方於電視媒體前公開道歉,
大家要求廠商於事發後電視訪問前說:「我們會再調查」和「造成困擾很抱歉」。
那是否也應要求樓主先讓主管機關或廠商調查,再發布新聞呢????
先查證再爆料,
不就能兼顧雙方權益及釐清事實之目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