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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不務正業 wrote:
那就是因為我覺得一般小老百姓不會為了吃到螞蟻就跑去告廠商,如今走上法律途徑的也是廠商,如果當初他們不要態度這麼差,一句「我們會再調查」和「造成困擾很抱歉」,根本沒有今天這種沒台階下而非要去動用法律資源的事,是吧?

另外,樓主有說過,記者主動聯繫,而且還連絡了廠商,準備是要上演大合解的,那樓主和廠商第一次見面時,不算是雙方溝通嗎?溝通到後來就是無解,如今才開始打官司,開始打官司之後樓主也再也沒和媒體連絡外加上新聞,哪一點不符合你的流程了?他現在是有出來訴究媒體以輿論公評嗎?
...(恕刪)



我不是說你,
是說別人人身攻擊。

樓主與廠商的第一次接觸是在樓主接受訪問經電視媒體大幅報導後,
樓主好像在事實未明前先打對方一巴掌,
還要求對方於電視媒體前公開道歉,
大家要求廠商於事發後電視訪問前說:「我們會再調查」和「造成困擾很抱歉」。
那是否也應要求樓主先讓主管機關或廠商調查,再發布新聞呢????

先查證再爆料,
不就能兼顧雙方權益及釐清事實之目的嗎???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接受記者訪問是事...(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口口聲聲說不想擴...(恕刪)

你還是回去翻過所有文章再來以你的主觀意識質疑吧,別讓路過的鄉民笑

前陣子的湯圓事件,廠商怎處理的你知道嗎? 加油~或許有廠商會請你去打工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是說你,是說別人...(恕刪)


要繼續無窮迴圈,那我也來湊一腳

又在「事實未明」喔!
今天我打開一罐飲料,裡面有不該有的東西,請問什麼叫做事實未明?

上面我也問過了至少兩次,一直給我顧左右而言他,不敢回覆

上一頁我也問過另一個問題,你說有兩個案例,而那兩個案例,為什麼廠商被消費者指著鼻子罵,還公佈媒體、找政府單位去查產線,為什麼廠商都不對消費者提告,為什麼是消費者對廠商提告,你怎麼也不回阿?

又在避重就輕,又在顧左右而言他

又在講似是而非的錯誤理論

沒錯,如果樓主是造假的,廠商提告無可厚非

但是無論樓主是否造假,消費糾紛先找廠商還是媒體,那都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對錯不是你在講的,虧你還是法律人

虧你還敢說先查證再爆料,爆料要查證,提告不用查證嗎?
那你來告訴大家,為什麼維大力可以不用查驗證物就提出告訴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
要繼續無窮迴圈,那我...(恕刪)


別跟台中小康講那麼多啦

他可能是山上來的

真是..

話說.....現在的進度到哪了??
重點是 飲料有東西 到底是不是事實

消費者沒有連絡廠商的義務八

好恐怖喔
螞蟻太多了
已經堆到581樓去了
Milive wrote:
好恐怖喔
螞蟻太多了
已經堆到581樓去了


喔喔,因為我們是小小的民工
螞蟻衰...雖小,團結力量大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接受記者訪問是事實,樓主接受訪問前未曾與廠商聯絡亦是事實,...(恕刪)

法律有哪一條規定人民買到不良品一定要先聯絡廠商嗎?

難道光一味用自己認定的消費者居心叵測說
就能合理解釋所有的事情
反而讓人覺得廠商是在轉移模糊焦點
joviju wrote:
法律有哪一條規定人民買到不良品一定要先聯絡廠商嗎?
難道光一味用自己認定的消費者居心叵測
就能合理解釋所有的事情
反而讓人覺得廠商是在轉移模糊焦點


參考一下小康大為什麼會這樣認定~5632樓~
MD-dennis wrote:
參考一下小康大為什麼...(恕刪)


MD大~老實說,他回我的那一篇,我還是看不懂他想要敘述什麼?

所以我也不想回他那篇了!

只是很簡單的論點,就只是一個01上面常見的分享文,

為什麼會被他說是有陰謀論的文章?

誰能告訴我,什麼時候規定個人的意識自由,會被這樣認為說是有陰謀的!

且還不能造成廠商的商譽損失?

那消費者乾脆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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