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講講 wrote:
這兩者矛盾,當然你也可以認為與法庭只能調查已提出之證據沒有矛盾
不過這不是討論的重點
該法條調查證據四個字的意義是僅限於既有的證據予以法庭的調查,還是未提出但(可能存在/已經存在)但是未提出的證據也可以去蒐集提出後予以調查,又是另一個論戰
我比較在意那一系列問題的答案
不過我在想啦!
他在文裡所提到的:
法院為司法機關,檢察官我覺得應該不能說是行政機關,應該要說是司法機關裡的行政部門人員?
法官則為法院這個司法機關裡的司法部門人員,前輩您認為?
不過還是要等chienyu35大大上線才有解答啦!

================================================================
在等的時間裡,我們來交流一下意見好了,先說好喔! 沒有動怒的喔!

隨便講講 wrote:
一般人可以選擇不要,而不會有任何法律的違反,了不起有良心的不安
如果法官選擇要,面臨的是自己以後利益可能的損失
如果法官選擇不要,面臨的是違反法官發見真實,追訴犯罪的職責(雖然沒人知道),與核心價值的破滅
這裡小弟不太能認同,為什麼法官就不能有一般人的身份?
他也是會下班不是嗎?
因為我是法律的門外漢,也就是俗稱的一般人,有些話題多來、回個兩次我就變啞巴了,所以很多問題,或是很多話我沒有在看完文章馬上就提問,我只能等看看後面有沒有前輩能接下去補充,希望前輩您可以順便與小弟交流意見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