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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PatlaborGao wrote:
對,這個爛例子是某故...(恕刪)

事實上也是很難成立.....
一來法官自己熟知法律,且又是待遇最棒的公務員,犯罪很容易就加重其刑,會讓自己身陷刑事追訴的法官實在很難想像.....一想到終身職會被拔掉,再大的衝動也會忍下來,不然稍微忍一下去日本也是ok的....
如果這種情形被抓到實在很難看,除了會變成違法判決外,處分是免不了的,很不划算...
撇開這些有點怪的假設前提,你應該是想問:法官明知被告有罪,但無證據下應如何處理..
很簡單,就是無罪!沒有證據就是沒有罪,法是聽審的角色,不可以憑自己的第六感來定罪!
縱使法官是親身經驗之人,在本案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被有罪推定!
想伸張實體正義,請拿出證據!
另外,刑事案件第一審原則上是三個法官,要讓一個法官來操弄案情不是那麼容易...
想讓被告伏罪,根據事實還給死者公道,那就把事實拿出來
當我是被告站在法庭上,沒有任何證據而法官說因為事實就是我幹的要定我罪,不會有人服氣的~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隨便講講 wrote:
法院一詞的解釋可能是法院的硬體建築,法院這個政府機關,或是實際執行法院審判的承審法官等等...
在這條法律的解讀上法院=承審法官...(恕刪)


我的重點是"法官"的個人人格及"法官"被法律賦予執行公權力的職位,是要分開來看的。任何個人擁有檢察官所不知的關鍵性證據,都可以當證人。承審法官則必須公開告知+迴避,然後自然可以當證人。但是如果法官所做的判決是基於法官個人的知識,而不是法庭庭上的證據,那我覺得該法官不只是失職,更是濫權!

個人鬼扯完畢,我該回去味著良心繼續為資方及人民幣服務了...


隨便講講 wrote:
法院一詞的解釋可能是...(恕刪)

應該是在言詞辯論時台上那三個法官....就是這條所稱的法院
若在三審的話那五個人就是本條所稱的法院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chienyu35 wrote:應該是在言詞辯論時台上那三個法官....就是這條所稱的法院
若在三審的話那五個人就是本條所稱的法院

可惜Zaisen似乎...

正是因為法官本身擁有檢察官所不知的關鍵性證據,該證據從未出現在法庭上,不能成為法庭判斷有罪與否的依據,而該證據又是有罪與否的關鍵性證據,提出該證據法官本身可能會遭受損失
所以才有法官自己要不要提供該關鍵性證據/成為證人並且迴避的議題
(不要回答可不可以..答案是可以)
一般人可以選擇不要,而不會有任何法律的違反,了不起有良心的不安
如果法官選擇要,面臨的是自己以後利益可能的損失
如果法官選擇不要,面臨的是違反法官發見真實,追訴犯罪的職責(雖然沒人知道),與核心價值的破滅

zaisen閃人了
chienyu你的選擇呢
單單一個澄清義務的範圍就可以寫幾百頁的論文了
總之,不會有結論的
隨便講講 wrote:
如果法官選擇要,面臨的是自己以後利益可能的損失
如果法官選擇不要,面臨的是違反法官發見真實,追訴犯罪的職責(雖然沒人知道),與核心價值的破滅

我先說結論,我選擇不要,但不會破壞到核心價值
因為你談到核心價值,所以我想聊一下核心價值這個東西
本來覺得先談再來講我的選擇會比較順,但又擔心很像在迴避問題,所以我答在第一行

首先先從上位觀念談起,人類自有統治行為時,那時的統治者頒布法令,實行法令,集所有權力於一身
按現在的術語,就是行政、立法、司法於一身,就像縣令除了按皇令施政外
也會審斷人民間的爭訟,實行國家的刑罰權,統治者的權力是個三合一的權力
所以常常就會有些怪怪的話出現,像是苛政猛於虎之類的
人民可以救濟的管道,大概只有革命....

再來,英國有人提出二權分立,即行政及立法,這是法治國的觀念
法治國就是由立法機關(民意)制定法律約束自己,行政部門依法管理民眾
但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往往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不見得會訂出有利人民的法案
當行政權及立法權掛勾時,糟糕的又是人民
所以法國有人提出三權分立,也就是現在常聽到的行政、立法及司法
立法權是民意的代表,由人民制定法律約束自己
行政權是負責執行法案的機構,它的特性就是專業、積極、主動,幫人民辦事當然得積極主動
司法權是一種被權的國家主權,它主要是供救濟,當民意制定出怪怪的法案
或是行政機構有侵害人民權益時,抑或是人民與人民之爭訟,都可以透過司法來救濟
司法是一種消極、被動的機關,不告不理正是司法機關的主要精神之一
沒有起訴,即不用審理,司法權的介入往往都是有發生侵害經利害關係人起訴才會受理

因為隨便講講兄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似乎很有興趣,所以我想討論一下
交流彼此間的看法

刑事訴訟法主要討論四個階段: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這四個階段各有帶頭大哥,偵查主體是檢察官,起訴主體原則上也是檢察官
審判主體就是法院,執行主體是檢察官<<插花一下,法官是司法人員,檢察官是行政人員>>
檢察官為行政體系的一環,檢察署的設置目的是追訴犯罪,落實國家刑罰權
所以檢察官應該做的事就是以積極、主動的態度來追訴犯罪,並落實國家刑罰權
法院是司法機關,是消極、被動的機關,沒有人起訴就不用理會
所以檢察官追訴犯罪,將全案起訴到法院之前,法院是跟該案完全沒有關係
當檢察官覺得罪證確鑿,將全案起訴到法院後,法院才開始著手審理

在案件的審理上,檢察官基於追訴犯罪,應拿出足以讓被告俯首認罪的證據
請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而被告是公判庭上否認犯行,並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在法院判決前,被告是應被認定是無罪的,而法官在庭上是個聽審者
台下的檢察官及被告都是當事人,沒有誰對誰錯,誰能拿出東西說服法官
誰才會取得勝訴判決,檢察官是基於發現被告犯罪事實
掌握相關證據才應該將案子起訴到法院,所以檢察官有義務提出證據讓被告吃牢飯
但若檢察官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證據不足下起訴被告,被告有可能是冤枉的
法官基於保障人權、無罪推定原則應判被告勝訴無罪

所以,追訴犯罪,實踐公平正義等等,怎看都是檢察官該做的事
法院做的是認定事實,適用法條,避免檢察官以國家公權力欺負人民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所謂調查證據,是指在公判庭上法官就檢察官及被告所以出來的證據
以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法院應依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提出的範圍及方式調查證據
但法院得依它的法定權限來調查證據
而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這句指的是公判庭上的證據當事人沒有聲請調查,法院覺得這個證據很重要怎會沒有調查
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的前提下(其實這句很多人在罵)
法院應調查之
這裡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是法官覺得證據不足,帶隊去蒐集證據
它的調查範圍是審判中所存的證據為限,而不是叫法院為了發現真實而從案件各方面去蒐證調查
這樣會搶檢察官的工作,也會違悖司法機關的特性:消極、被動

最後總結一下重點:
檢察官是行政機關,它是積極又主動,想追訴犯罪實現正義請愛用檢察官
法院則是司法機關,它是消極又被動,是用來裁判誰對誰錯,想證明對方錯就得拿出證據
若是這樣想,很多問題再回頭看,似乎就不是問題了....

有誤請鞭,大家互相討論互相成長,不見得字打多就是對的
但請附理由及想法,否則批判不備理由是違法批判,可以上訴三審....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chienyu35 wrote:
所以,追訴犯罪,實踐公平正義等等,怎看都是檢察官該做的事
法院做的是認定事實,適用法條,避免檢察官以國家公權力欺負人民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所謂調查證據,是指在公判庭上法官就檢察官及被告所以出來的證據
以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法院應依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提出的範圍及方式調查證據
但法院得依它的法定權限來調查證據
而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這句指的是公判庭上的證據當事人沒有聲請調查,法院覺得這個證據很重要怎會沒有調查
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的前提下(其實這句很多人在罵)
法院應調查之
這裡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是法官覺得證據不足,帶隊去蒐集證據
它的調查範圍是審判中所存的證據為限,而不是叫法院為了發現真實而從案件各方面去蒐證調查
這樣會搶檢察官的工作,也會違悖司法機關的特性:消極、被動

前輩,不好意思借小弟打個岔、發個問

這句話那麼多人會罵,是不是因為"心證已成"這四個字?

懇請chienyu35大大抽空替小弟解個迷津
chienyu35 wrote:
檢察官是行政機關,它是積極又主動,想追訴犯罪實現正義請愛用檢察官
法院則是司法機關,它是消極又被動,是用來裁判誰對誰錯,想證明對方錯就得拿出證據

如果整部刑事訴訟法是純當事人進行主義,你的論述就可能是對的.
但是刑事訴訟法不是純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在某些情況也可調查證據,這也是你的論述中同意的
所以你的結論與論述邏輯上矛盾


那再來一系列問題吧
如果你是該案檢察官,前面那題的答案?
如果你是檢察官,別人的案子,答案是?
如果你是其他庭的法官,別人的案子,答案是?
如果你是該案法官,你的回答是即使你擁有決定性證據,你仍然不願意迴避此案,拋下法官身份成為證人(或是提供證物),再次確定這是你的選擇嗎??

隨便講講 wrote:
如果整部刑事訴訟法是純當事人進行主義,你的論述就可能是對的.
但是刑事訴訟法不是純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在某些情況也可調查證據,這也是你的論述中同意的
所以你的結論與論述邏輯上矛盾

chienyu35大大他沒有同意吧!?

是我漏看了,還是他同意的字句我領會不到?

我又從前面3.4頁翻回來看了一次,真的看不出他什麼地方有矛盾......

chienyu35 wrote:
法院應調查之
這裡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是法官覺得證據不足,帶隊去蒐集證據
它的調查範圍是審判中所存的證據為限,而不是叫法院為了發現真實而從案件各方面去蒐證調查
這樣會搶檢察官的工作,也會違悖司法機關的特性:消極、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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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會認為chienyu35大大同意您的說法,是因為他對於"法院"的解釋跟您是一樣的嗎?
chienyu35 wrote:
這句指的是公判庭上的證據當事人沒有聲請調查,法院覺得這個證據很重要怎會沒有調查
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的前提下(其實這句很多人在罵)
法院應調查之

chienyu35 wrote:
法院則是司法機關,它是消極又被動


這兩者矛盾,當然你也可以認為與法庭只能調查已提出之證據沒有矛盾
不過這不是討論的重點

該法條調查證據四個字的意義是僅限於既有的證據予以法庭的調查,還是未提出但(可能存在/已經存在)但是未提出的證據也可以去蒐集提出後予以調查,又是另一個論戰

我比較在意那一系列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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