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ay Xu wrote:
法律的意義
人民是為了生存而守法,不是為了守法而生存
前面曾提到,法律的內容是規定權利與義務,所以有人就直接的說「法律學是一門權利義務的學問」,就是這個道理。法律既然要求人民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是合情合理的,人民才會願意去遵守,如果法律的規定,不合理的超出人民所能接受的範圍,人民為了生存,只好加以抗拒,這時,法律就難以實行了,畢竟,人民是為了生存才守法,而不是為了守法才生存。再者,法律講究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履行,如有違反權利義務的規定,就產生了第壹部分引言中所述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人民為了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過著安樂而正常的社會生活,希望不要惹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如果再加上對於法院維護正義與法律的信賴,便樂於遵守法律以求生存。那麼,到底什麼是「法律」呢?...<節錄自法務部網站>.(恕刪)
這很有意思了
怎樣的權利義務是合情合理的?
由誰來認定它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