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

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Deray Xu wrote:
法律的意義

人民是為了生存而守法,不是為了守法而生存
  前面曾提到,法律的內容是規定權利與義務,所以有人就直接的說「法律學是一門權利義務的學問」,就是這個道理。法律既然要求人民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是合情合理的,人民才會願意去遵守,如果法律的規定,不合理的超出人民所能接受的範圍,人民為了生存,只好加以抗拒,這時,法律就難以實行了,畢竟,人民是為了生存才守法,而不是為了守法才生存。再者,法律講究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履行,如有違反權利義務的規定,就產生了第壹部分引言中所述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人民為了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過著安樂而正常的社會生活,希望不要惹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如果再加上對於法院維護正義與法律的信賴,便樂於遵守法律以求生存。那麼,到底什麼是「法律」呢?...<節錄自法務部網站>.(恕刪)


這很有意思了
怎樣的權利義務是合情合理的?
由誰來認定它合情合理?


Deray Xu wrote:
那我不得不更加的佩服你辯論能力,
也更加建議你去閱讀我所節錄文章的全文:"法律的意義".

人民是為了生存而守法,不是為了守法而生存
在我看來你始終只是拘泥在人民要為了守法而生存. 但是多數的網友期待的是法律可以保障生存.


這些假設就是最貼近現實的問題, 也是問題最終的根本, 避開問題的根本不去討論, 正是你最大的問題.


我並沒有在辯什麼,我只是道出最基本的法律概念
你只丟出個文章叫我讀,我也不知你的問題是出在哪
大致看了一下,不知你是要我找出文章的毛病還是你有什麼微言大義要開示?
人民是為了生存而守法,不是為了守法而生存
若是前者,難道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人類就無法自理?若是後者,難不成人類生存在世上就為了守法?
規範人的行為不只是只有法律,還有道德~
我從來沒有說人民是為了守法而生存,這種怪怪的話是你一直在那繞口令~
且你問的問題我在16:02分已經回答,你視而不見我也沒辦法
反正我講再多你也視為是在辯論,只想用自己的想法來解釋任何事情這我也幫不了

Deray Xu wrote:
因為法官的判決令一般民眾生存感到威脅, 你樣說你可以同意嗎?

大概是我這個問號沒回答到吧...
如果你看完你貼的那篇文章,若你還對這種話題有興趣
換我建議你看看刑事訴訟法,看一下法條研究一下法理,會對你的看新聞的觀感上有點幫助
被新聞媒體牽著鼻子走,然後再用自己的觀點來解讀案件,我想,這就是你的最大問題~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加藤老鵰 wrote:
哪來的馬桶?你不會是...(恕刪)


討論法律不用很嚴肅的,例子亂扯一下也不錯...
不過...烏盆不是馬桶嗎?那我誤會久了...
改天包青天重撥我再來顧電視......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PatlaborGao wrote:
舉一個很爛的例子
假設某個法官無意中親眼見到一個殺人案,但因為某些不可告人的因素不能作證
結果剛好判到那個案子,但是沒有詳細的人證物證就是不能定兇手於罪
請問這時法官該如何?
因為要守護律法條文的精神讓兇手逍遙法外?
還是要守護公平正義的信念硬判兇手有罪?保護自己的權利不是要...(恕刪)
=====================
545樓 chienyu35 wrote:
其實你的例子是很難成立的,首先法官是殺人案的證人,證人有陳述的義務
除非是有利害關係、業務關係、公務關係、親屬關係等,不然該法官一定要在庭上陳述,傳不到即拘
若撇開上述不談,法官也碰不到這個案子,因為他是該案證人,是要迴避的


chienyu 題目沒看清楚
此時法官只是兇案目擊者,並未跑出來當證人喔
隨便講講 wrote:
chienyu 題目沒看清楚
此時法官只是兇案目擊者,並未跑出來當證人喔(恕刪)


對,這個爛例子是某故事看來的
就是法官找小三的時候看到凶殺案
原作結局是法官良心發現,自己出來作證,結果就是妻離子散,升遷無望法官也做不下去
要避免上面的Bad End只能三緘其口
而這時就會有我說的兩個選擇,照法律條文判兇手無罪,或是根據事實還給死者公道

最近還看到一個漫畫"心魔法庭"也很有趣
就是法官忽然得到超能力能得知案件真相,所以他選擇根據真相故意誘導陪審團
當然做法的評價也是很兩極化,真相與法律條文的抉擇到底該如何選?
當別人向我伸出手時, 我總是低著頭猶豫該不該從口袋伸出手來, 終於下定決心,準備輕握對方的手時, 才發現對方早已轉過身去, 於是只能用無意義的笑容來掩飾

PatlaborGao wrote:
對,這個爛例子是某故...(恕刪)


你講的那個例子,和證人是不是法官一點直接關係都沒有,如果是普通人一樣會有要不要冒身敗名裂的風險出來作證。

PatlaborGao wrote:
真相與法律條文的抉擇到底該如何選?...(恕刪)


請不要拿漫畫/小說比雞腿。
如果法律說"殺人無罪",但是事實是有殺人,要怎樣選擇呢? 當然是選擇法律條文,美軍天天殺人,怎麼沒人說他們犯法?

你不覺得柯南裡面的壞人,每個都是聽一聽口說無憑的分析以後,不是自殺就是自首,故事很不單純嗎? 怎麼從來沒人拍桌子說自己是受到政治迫害,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名偵探毛利小五郎早就被告到死了。






今日蘋果:七十歲性侵慣犯蔡進財性侵少女三十次,法官依強制性交罪累計重判一百零五年,合併處刑八年...

咱們的法官果然是恐龍,竟笨到連國小算術都不會...
Zaisen wrote:
你講的那個例子,和證人是不是法官一點直接關係都沒有,如果是普通人一樣會有要不要冒身敗名裂的風險出來作證。


刑事訴訟法: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當然有關係,普通人不需要受到這條法律的規範
檢察官與法官的職責是發見真實,代理國家行使刑罰權
當法官成為檢察官所不知的關鍵性證據,法官自己該不該迴避並且成為證人,應該是一個很嚴肅的議題吧
隨便講講 wrote:
刑事訴訟法:法院為發...(恕刪)


呃,可能有點誤會。簡單說來...

"法院" 不等於 "法官"。"知識"不等於"證據"。

"法官"個人經過私人管道所得到的"知識",不等於"法院"所能考慮的"證據"。

如果"法官"個人有可能會影響"法院"根據"證據"做出客觀判斷的個人"知識",那他有責任迴避。

如果哪天您因為車禍上法庭,結果法官因為"我之前看過這傢伙開車,個人經驗知道他開車一向橫衝直撞,還親眼看過他撞翻一個垃圾桶,所以這次車禍不用看其它證據,一定是他的錯,直接判輸",您看怎樣。有正義嗎?

如果要看派展昭來個明查暗訪那一套,還是看小說/連續劇吧...


Zaisen wrote: "法院" 不等於 "法官"。

法院一詞的解釋可能是法院的硬體建築,法院這個政府機關,或是實際執行法院審判的承審法官等等...
在這條法律的解讀上法院=承審法官

Zaisen wrote:
"法官"個人經過私人管道所得到的"知識",不等於"法院"所能考慮的"證據"。

正是因為法官本身擁有檢察官所不知的關鍵性證據,該證據從未出現在法庭上,不能成為法庭判斷有罪與否的依據,而該證據又是有罪與否的關鍵性證據
所以才有法官自己該不該提供該關鍵性證據/成為證人並且迴避的議題阿
  • 5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