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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我的感想是...幸好這個社會裡還有一些只會死守法律條文的恐龍法匠...
而不是全部都是可以自己立法兼宣判的自由法官,這種承上意或承民意可以自由調整法律的法官..
我想大家也看過很多...

PatlaborGao wrote:
假設某個法官無意中親眼見到一個殺人案,但因為某些不可告人的因素不能作證
結果剛好判到那個案子,但是沒有詳細的人證物證就是不能定兇手於罪
請問這時法官該如何?
因為要守護律法條文的精神讓兇手逍遙法外?
還是要守護公平正義的信念硬判兇手有罪?

要當一位盡職的法官,只能判他無罪

PatlaborGao wrote:
假設某個法官無意中親眼見到一個殺人案,但因為某些不可告人的因素不能作證 結果剛好判到那個案子,但是沒有詳細的人證物證就是不能定兇手於罪 請問這時法官該如何? 因為要守護律法條文的精神讓兇手逍遙法外? 還是要守護公平正義的信念硬判兇手有罪?...(恕刪)


我不搞法律很久了,但是因該要迴避!

如果沒有實質證據硬判兇手有罪,二審鐵定完蛋,搞不好實情曝光還被處分...
彼德.RD.許 wrote:
不敢苟同你的這種說法, 條文的遣詞用字是為了避免被曲解或者有遺漏, 可不是讓你用來自以為高人一等.

我還蠻想聽到你解釋一下2+2要怎麼不等於4,

或許你根本不應該用自以為的觀點去解釋數學這種邏輯的學科.
在邏輯的世界, 問你2+2答案一定是4, 因為只有問你2+2
哪種非邏輯以為很高明解釋數學的方法只是玩文字遊戲. 數學系不是腦筋急轉彎系.

這是要告訴你, 在你一面以一種很高傲的態度指摘別人不懂法律不該評論法律的同時,
或者你也要檢討一下自己, 除了法條, 你又懂了多少?
念過一點數學就用自以為數學系角度高談2+2不一定等於4?

良心抓著, 想一想法律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好嗎? 法律也只是人訂的, 不是皇后的貞操.


其實2+2有沒有等於4不是我提出的,你拿這題數學題問我不知含意為何?
以我這種數學能力停留在加減乘除的人來說,就是等於4,計算機按一下就知了...
我看到iimomo提出2+2的例子,是在暗喻某些情況,就是有人會開始研究2+2究竟是如何...
就如同法律的解釋,一般人民看到法條,若有不懂的地方就會用最簡單的方式:照著字義翻
沒見過的詞彙就查字典,查到意思前連語意連貫起來就開始開槍...
但實際上法律解釋的方式有很多種,有論理解釋、體系解釋、反面解釋、當然解釋、文義解釋等等
適用順序最後的就是文義解釋,但一般人常按著文義解釋來瞭解法律,所以就常誤解法律
我也不曉得我那篇回文哪個字稱得上高傲?
當你一味地用自己的邏輯來解釋自己想看到的法律概念,這或許可以跟高傲搭得上邊...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PatlaborGao wrote:
可是你要想想,
365行業中你要剩下那364行業的跟一個平日以律法條文當飯吃的人比,
怎麼可能能完整的保護自己權利
就像不懂3C,不熟網路,傳統菜市場賣菜的菜販買電腦被坑了
你能批評他不做功課嗎?
所以其他人不小心被律法條文坑到,真的只能怪自己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利?

沒學過法律,所以對於法官一直有個疑問
法官守護的到底是律法條文,還是公平正義??
舉一個很爛的例子
假設某個法官無意中親眼見到一個殺人案,但因為某些不可告人的因素不能作證
結果剛好判到那個案子,但是沒有詳細的人證物證就是不能定兇手於罪
請問這時法官該如何?
因為要守護律法條文的精神讓兇手逍遙法外?
還是要守護公平正義的信念硬判兇手有罪?



保護自己的權利不是要你很懂法律
只要你覺得好像有權益受侵害,有律師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諮詢,且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
稍微google一下就知了,當連問人及google都懶得做時
那麼你有沒有這個權利似乎也不是很重要,因為你連想保護它的動力都這麼薄弱,怎能期待法律來保護?
如果我不懂電腦跑去買完電腦後發現被坑,然後再去電腦版抱怨
在我是男生的前提下,保證大家會說我不做功課被賺活該.....

在過去,我國是注重實體正義,只要能破案,不論何種方法都可以試試,那時的程序正義不是很值錢
所以那時常可聽到限期破案,一週內破案,刑求、以押取供等,但這造就出多少的冤獄?
現在,我們已走向程序及實體正義兼顧的時代,我們要正義,也要司法人員在執法時可以維持程序上的正義
所以目前階段是由完全注重實體正義走向實體程序兼備的法制,雖然還不是完美,但終究有在進步

其實你的例子是很難成立的,首先法官是殺人案的證人,證人有陳述的義務
除非是有利害關係、業務關係、公務關係、親屬關係等,不然該法官一定要在庭上陳述,傳不到即拘
若撇開上述不談,法官也碰不到這個案子,因為他是該案證人,是要迴避的

其實應該先談一個問題,證據不足的責任是在誰身上?
在我國這種怪怪的改良式當事人主義裡
似乎是法官及檢察官都有調查證據的責任
不過檢察官是應調查,法官是得調查,所以還是看得出檢察官責任比較重
我國走向當事人主義後,法官應該是聽審的角色,由檢辯雙方攻防過程中形成心證
檢察官敢起訴人家就應該拿出切確的事證,否則只是浪費司法資源、造成被告應訴之煩
且又讓應該在偵查階段的案子提出送到審理庭上,讓追訴犯罪更加困難....
當舉證不足時,只能代表檢察官有待加強...

咦?!好像離題....來談你講的公平正義
法律是在保障公平正義?公平正義太抽象了,每個人心目中的公平正義都是不一樣的...
在你提的殺人案中,萬一事實是甲正被乙丙追殺,乙快追上甲時走投無路,甲不小心刺死乙了..
但該法官路過只看到甲殺乙,沒看到更之前乙丙在追殺甲...
那目睹到後段就認為甲殺乙,公平正義就是把甲關個十年......但這樣算是整個案件該有的公平正義?
法律不是在保障這麼抽象的東西,每個人心中的公平正義是不一樣的....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chienyu35 wrote:
保護自己的權利不是要...(恕刪)


請教你是法律從業人員嗎?
我剛好看到一篇文章, 與你分享:
法律的意義

人民是為了生存而守法,不是為了守法而生存
  前面曾提到,法律的內容是規定權利與義務,所以有人就直接的說「法律學是一門權利義務的學問」,就是這個道理。法律既然要求人民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是合情合理的,人民才會願意去遵守,如果法律的規定,不合理的超出人民所能接受的範圍,人民為了生存,只好加以抗拒,這時,法律就難以實行了,畢竟,人民是為了生存才守法,而不是為了守法才生存。再者,法律講究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履行,如有違反權利義務的規定,就產生了第壹部分引言中所述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人民為了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過著安樂而正常的社會生活,希望不要惹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如果再加上對於法院維護正義與法律的信賴,便樂於遵守法律以求生存。那麼,到底什麼是「法律」呢?...<節錄自法務部網站>


我想只所以指稱法官是恐龍法官,
理由很簡單, 因為法官的判決令一般民眾生存感到威脅, 你樣說你可以同意嗎?

我必須佩服你的專業與口條, 甚至是引經據典的辯論能力,
但是這些似乎都脫離的一般民眾對生存最基本的要求.

或者請教你, 當初假釋時把這位計程車司機送去跟你當鄰居如何?

嘴巴上說得大道理, 實際上呢? 會不會脫離現實呢? 我想如果你是一位法律從業人員, 你可以先思考一下.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請教你是法律從業人員...(恕刪)

我是跟鄉民一起進來湊熱鬧的...

我必須說明,不論什麼事情都有分程序面及實體面
就像是去銀行貸款得必須填妥表格,表格填好後銀行才會開始審酌有沒有貨款資格
填表格是程序問題,銀行願不願意借你錢是資格問題
若拉到現實的刑事案件中,什麼是程序問題?蒐證、搜索、扣押、羈押等等都是程序問題
至於嫌犯有沒有犯罪那是實體問題....
當程序面沒有解決,證據都不確鑿,如何定罪?
太多人都是看到檢察官起訴後就認定嫌犯是有罪,只有往無罪方向走大家就開始噓
不過在現在這個年代,有多少證據講多少話,不是像以前包青天辦案,連馬桶在哭都可以當定罪的事證
檢察官是站在追訴犯罪的立場,法官是站在人權維護的立場
法官是不能跳下來跟著檢察官一起逼問嫌犯,畢竟法官及檢察官都代表國家
嫌犯被兩個國家代表追著打那還要玩什麼?等著被判刑就好了....
民眾是盲目的,稍微被鼓動一下就會隨風搖曳,這時我們需要法官來憑證據說話
實體正義正義是需要維護的,但萬一日後發掘出來的事證發現,昔日的實體正義不是正義時,那該如何?
江國慶當初也很該死,但過了那麼多年水落石出後呢?那時的正義跟現在的正義相同嗎?
並不是隨著民眾的想法就叫做不脫節,如果只要憑感覺辦案,那我們只要設個巡撫大人就行了...
另外,如果只會說被害人是你家人你會怎辦、計程車司機住你家隔壁怎辦?這都不是討論事情的態度
如果嫌犯沒有確切證據,他住到我家旁我也管不著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chienyu35 wrote:
不是像以前包青天辦案,連馬桶在哭都可以當定罪的事證


哪來的馬桶?你不會是把烏盆當成鳥盆了吧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chienyu35 wrote:
我是跟鄉民一起進來湊...(恕刪)


那我不得不更加的佩服你辯論能力,
也更加建議你去閱讀我所節錄文章的全文:"法律的意義".

人民是為了生存而守法,不是為了守法而生存
在我看來你始終只是拘泥在人民要為了守法而生存. 但是多數的網友期待的是法律可以保障生存.

chienyu35 wrote:
如果只會說被害人是你家人你會怎辦、計程車司機住你家隔壁怎辦?這都不是討論事情的態度
如果嫌犯沒有確切證據,他住到我家旁我也管不著...(恕刪)

這些假設就是最貼近現實的問題, 也是問題最終的根本, 避開問題的根本不去討論, 正是你最大的問題.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或者請教你, 當初假釋時把這位計程車司機送去跟你當鄰居如何?
______

這樣比喻不恰當 作完牢應該也沒人要八

難怪痲瘋病跟愛滋病患被趕來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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