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奧娜 wrote:
建立一個慈善基金會,...(恕刪)
問題來了...
1. 既然會把捐款匯入"富邦慈善基金會", 那就乾脆用已經成立的基金會來進行類似的公益活動就好了!
如此:
a. 不用準備成立基金會的資金
b. "陳藹玲相挺 重點在認同" --> 既然這樣, 應該表示"富邦慈善基金會"認同這樣的行銷手法, 那要用富邦慈善基金會的名義做公益或是另外由黑人成立公司來做公益應該沒有差別 ~
既然是這樣, 還是沒有成立公司的理由呀 ~
c. 如果"富邦慈善基金會"只是認同做公益的動機, 而不認同做公益的手法, 既然兩個單位是很好的合作夥伴, 那當事人為何不能接受已經很有經驗的"富邦慈善基金會"的建議勒? --> 我找不出執意開公司, 用這樣的模式做公益的理由...
2. "但義賣活動被政府視為「熱血」的收入,每年要繳25%到40%不等的稅金"
這不就代表, 當事人這樣的做法是沒辦法把社會大眾做公益的錢, 拿來做最大的效益運用嗎?
那為何當事人仍然執意要用"會被政府抽走25% ~ 40%不等的稅金"的模式來做公益勒?
既然原本的出發點是"公益", 目前也遭遇到不少的負面評價, 經過大家的討論以後也找出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更有效率的做公益....
當事人是否要修正自己的方法勒? 後續的發展才是真正驗證當事人真正的動機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