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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說不可...關於西施過肩摔!!...版主你自己歸類好了!!

阿寶3848 wrote:
我沒有看報紙和電視,...(恕刪)


知道了還有抱歉我沒惡意。
tpccy6421 wrote:
我覺得除了你的眼鏡有問題之外,要不要考慮去看眼科?

多懂點法律, 不要被警察唬了

馬英九口口聲聲 "依法行政" , 讓我們來看看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十九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二十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就因為暴粗口 可以推人倒地 勒頸 側摔 強壓 拖行 這一連串動作嗎? 警察違反第三條規定
是問西施有到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的地步嗎?
警察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以當時的情況,從頭到尾有哪一點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那位x丞警察顯然未遵守法律規定, 使用了過度武力,嚴重濫用職權。

延伸討論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767631&p=1


ps. 發言不是要支持西施, 而是希望大家多懂點法律, 不要被警察唬了,
善用你的手機, 在手機中可輸入警局二組和督察室電話,
遇警察臨檢可以先要求【告知事由】。 然後善用你的手機反蒐證, 保護自己權益,
當然希望大家用不到

延伸討論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201297&p=1

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 (風紀股)02-2331-9448 ; (督察長室)02-2311-9526
個人觀點.

1.警察早已認識此女, 盤查已無正當性, 若有妨礙風化實證, 徑行拍照舉發即可.

2.此女言語不遜, 己有錄音存證, 可提告舉發.

3.受激而致雙方動手, 兩方都不對.

4.從影帶來看, 警察 進入店內阻擋此女入內, 此女依照老闆指令拉下鐵門,
此時員警應退出, 若有破門逮捕必要, 應請求支援破門.
但是.... 此員警先將此女推出門外致跌倒在地, 手機受損,
不知道誰到這個部份還能忍的住.

5.以後的事, 如同私刑, 很難想像只是 "巡檢檳榔攤" 的行動.

結論: 此女(不論這個人是什麼人)不論如何罵人, 自有法律可告,
動手就不對了...

如果動手是對的, 比對之前奪槍反被判刑的, 就冤了.

警察有槍耶.... 拿出槍來說聲不要動, 我想沒人敢動吧....
他說怕被搶槍, 那就不要靠那麼近,會靠那麼近不就是你認定她沒有什麼傷害性嗎?

現在已進入司法程序, 一切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有些話, 說出了大家的心聲:
對那些真正會危害人民的, 有沒有這麼英勇啊......


還有, 對些眨低西施的人, 我看不起你.....
除了少數自願玩樂的女人外, 有什麼女人會願意賣笑又賣身??
有米可以吃,誰要去吃蕃薯? -- 不過 , 現在的蕃薯比米貴......

這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生活的人,都是很辛苦又很可憐的...

古人有名言 "得廣廈千萬間, 盡庇天下寒士",能力愈大, 責任愈重.

omfr wrote:
多懂點法律, 不要...(恕刪)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另外
臨檢、身分查證之要件: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卽將發生危害】。

執行階段:
執行前: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出勤】,到達現場後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執行人員應【著制服表明身分】;著便衣者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 知事由】。
執行中: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同意(同意受檢):
實施現場臨檢、身分查證。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查證】。
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
這名員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行使職權
再來第六條第一點,由於西施穿著過於暴露,有涉及妨礙風化罪之嫌,所以員警向西施查證身分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款,西施未攜帶身分證無法確定身分時,可以帶回警局查證
西施不配合,還出口辱罵員警,已經犯了公然侮辱罪和妨礙公務罪
若照影片中該名員警所說,西施是現行犯,不配合是可以強制逮捕的
再來西施想拉下鐵門,員警將西施推到公開場合小弟認為是合理的
接下來是比較有爭議的地方,西施拉扯員警,遭員警側摔制伏
若西施此時的身分是現行犯,那麼小弟認為不配合員警逮捕又加以反抗,員警施以側摔並制伏是合理的

最後,小弟並非刻意偏袒員警,也無貶低西施的意思,只是就事論事
很多人說西施是女性、辛苦賺錢養家很辛苦很可憐等等...
所以西施就可以此為由不配合員警查證,甚至犯法嗎?
員警的查證是依法行事,西施的不配合是依據?
andy340213 wrote:
該名員警所說,西施是現行犯,不配合是可以強制逮捕的

前階段員警的場所進入及強制力發動行使, 都可以找(凹??)到法條(社維法的行政罰)支持符合正當程序, 依法有據.
但是處罰最多就是違規罰單而已,
員警不當的執法行為, 是在後續的"無意義推人動作"開始,
(他的解釋是怕被告性騷擾, 原因是...單獨值勤,沒有女警會同....這種不合SOP的行為) 及其後續行動,
還有"錯誤"的現行犯的法理引用

依照民國 50年4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 90 號, 這邊現行犯的法理引用根本錯誤,
當下是有正在發生什麼明顯事實危害嗎? 她是拿刀挾持了某位客人嗎? 有客人在喊救命嗎?
當下檳榔西施也沒有什麼達"已發生之危害"或合理客觀判斷之"易生危害"行為
(例如:她手裡並無拿刀或持打火機並揚言準備引爆瓦斯桶...這類明顯可預見或易生危害之行為)
自不構成刑訴法88條的現行犯.

不要被該名員警唬了

omfr wrote:
前階段員警的場所進...(恕刪)

原來如此,小弟受教了

那麼想再請問大大一個問,關於以下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w9iDFeORws
在1:32秒時,西施拉下鐵門,並企圖躲入後面屬民宅部分,此時西施已經犯了公然侮辱罪和妨礙公務罪

接著小弟查到這兩篇新聞
大鬧急診室 控警打人還提告
拒臨檢、罵警「垃圾」 男子挨罰5萬5

請問大大,當時已觸犯兩條法律的西施,拉下鐵門和企圖躲入民宅內,是否有企圖脫逃之嫌?
上面兩篇新聞例子都是辱罵警察依妨礙公務移送法辦的,甚至有一例被銬上手銬
為何此次西施辱罵警察,卻不能比照辦理?
西施企圖拉下鐵門躲入民宅,員警將西施移置公開場合,小弟認為合理呀
因當時鐵門已經在關閉中,情況緊迫所以員警用手推了西施一把,小弟也認為是當時情況緊迫員警才這麼做的

員警如果被關在鐵門內,因為在私人場所,西施要說員警對她怎樣員警也沒辦法
如果西施拉下鐵門時,員警叫西施出來而西施卻躲入民宅內,這樣算是臨檢逃跑了吧?
而如果西施拉下鐵門的同時,主動配合員警走到外面的公開場合,員警還需要去推她嗎?

因為當時鐵門已在關閉中,情況緊迫,西施也很明顯的要往民宅內走去了(企圖脫逃),員警迫不得已才用推的
西施如果不拉下鐵門,員警還會需要去推西施到公開場合嗎?
面對企圖躲入民宅逃跑的西施,員警必然會與西施有肢體上的碰觸,更何況當時鐵門正在關閉中情況緊迫
所以面對企圖躲入民宅的西施,還有即將關閉的鐵門,員警推西施出來這個動作是否真的完全無意義?
我覺得重點應該要擺在西施先賞了條子一巴掌.................
摔這西施…剛好啦
andy340213 wrote:
那麼想再請問大大一個問,關於以下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w9iDFeORws

http://udt34.bdcweb.org/phpBB3/viewtopic.php?f=8&t=150&start=405 這裡有詳細討論,

LoneWolf : 如果他今天都有按照警界勤務規範上的方式做, 不管對方是設什麼局還是仙人跳,都一樣無效 不可行.
他應該慶幸今天對付只是檳榔西施,而不是身上帶有刀槍武器或針頭的歹徒或毒蟲,
不然恐怕不是調警備隊或記申誡這麼簡單. 若運氣不好就是直接昇天了.
看了那麼多敘述,似乎還有很多內情是我們不知道的

就讓雙方當事人和他們周遭的親朋好友去解決吧

我們在討論下去好像也沒有什麼意思

為了這件事大家陸續開了滿多版的,爭論吵成一團,沒有一個所以然
omfr wrote:
http://ud...(恕刪)

身上帶有刀槍武器或針頭的歹徒或毒蟲?你會不會想太多,就那笨手笨脚的樣子除了欺負檳榔西施還能幹什。

別在法律條文上跟他打轉會沒完沒了,反正連上次那個連打小二學生九個巴掌的老師都有家長力挺了,你就看開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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