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nchild_lu24 wrote:
拿刑法一百條所要陳述...(恕刪)
拿刑法一百條所要陳述的事實是
若單純只根據人的意圖來判刑, 會有什麼結果?
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答案,
就是這條刑法變成政府的工具, 用來排除異己
-------------異己 當這些人覺得自己是在法律之上 可以不用理會警察的臨檢 就是異己
現在可不如當年 因為政治上理念不同而產生的異己 而是守不守法的異己
太不清楚的法律, 太模糊的字眼,
使當時的執法者(政府)有很多空間可以加以解釋而使人入罪,
這還沒有探討到當時警察辦案的方式是多麼的不嚴謹,
所以很多人在當年遭到迫害,
--------------今天有誰遭迫害 你把這兩個混混想的太善良了吧 迫害可不適用在他們身上
如你所說, 這是一個民主的過程, 而我更要說, 這是一個法治的演進過程
今天大家討論, 就是希望能夠改變這個世界, 不是嗎?
所以重點是, 今天如果做了這樣的改變, 結果可能是什麼??
-------------就像電影說的 你可以不尊重警徽 可是大家都得尊重警槍 今天叫大家尊重警方的臨檢 並不是什麼很委屈的動作 乖乖停下來
今天談論程序正義, 就是為了辯明, 如果法律真的朝你們所說的方向演進,
是不是真的能夠使大家的生活更往前進一步??
----------至少讓大家知道要尊重法律 那些被幹掉的 就是第一個破壞規則的
是, 你說的沒錯, 因為程序正義, 很多壞人被放了
但是如果不遵循這個程序, 很多好人就會被冤枉
-------------通常壞人被放的比較多 冤枉的有 可是占的比率不會比抓對的多
在抓壞人與冤枉好人的選擇中, 你究竟要選擇哪一個???
這是無法完美的問題, 因為我們的司法資源就這麼多,
---------抓壞人 好人不會遮牌子 閃臨檢
一樣的問題, 如果今天開放了警察的用槍權限, 所造成的後果, 與飆車族害人所造成的後果
孰輕孰重??
--------不開放用槍權限 之後飆車族只會更猖狂 有種射我阿 打死我你一輩子就完蛋了
今天沒抓到飆車族, 與警察為了抓飆車族開槍將其擊斃, 孰輕孰重??
我個人認為, 如果真的是飆車族, 總會再飆車, 今天沒抓到, 明天還有機會,
但是打死個罪不致死的人,
死人可沒法子活轉回來
------------對阿 飆車族今天沒抓到 明天砍死人 或是走私運毒害更多人 死人可沒辦法轉活回來
最後再說一次,
飆車族沒抓到, 明天還可再抓,
人死了, 如何還能活轉回來??
---------如果死的是飆車族 我到不希望他能夠轉活回來
lapdswat wrote:
懶得在幫你一條一條回...(恕刪)
小弟不才, 怎麼您提供的資料都在說明開槍不對勒? 您有看過內容嗎?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七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八條 (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請問, 是不是你"意外"給我錯誤的連結?
等醒來時
一台警車已經貼在我旁邊車道叫我靠邊
停好當然是一張罰單少不掉
不過我還滿感激的,叫醒我
而且他們說追我追好幾分鐘還都不停車
還懷疑我睡著怎麼能開這麼快還會順著路轉
小弟車子太久沒洗大牌也髒污不清
警察還要用腳踢開土塊才能看清車牌
他還要我要慢慢開,下了交流道要去洗車
現在想想當時沒被打死真是萬幸
而且死後還要在天國看縱多網友鞭上幾十頁說我該死
『就算不打死他,他睡著了也一定會撞死或撞到別人』
『遇到臨檢不停本來就可以打死』
『遮車牌更是要一槍打死』
想起來就害怕...搞不好以後在這麼做就是被一槍打死了
moonchild_lu24 wrote:
一次回應所有箮.(恕刪)
請問你如何定義善良與邪惡
你可以遮車牌一年看看呀~ 不是噴漆喔~ 是要全部覆蓋,讓大
眾去評論看看..
有老百姓拿噴劑噴車牌呀...他們善不善良??
他們善不善良,我不知道,不過他們己經觸法了不是嗎?
有老百姓拒絕臨檢嗎?? 為什麼不可以拒絕臨檢?? 你可以提出異議呀?? 提出異議的老百姓就不善良??
當然可以提出異議,可是要先停車才能提出來呀~
有人一面提異議一面逃跑的嗎? 那逃跑的義意為何?
有善良老百姓會聽到對空鳴槍警告後,依然逃跑嗎?? 誰聽到槍聲不想跑?? 不用警察開槍, 誰開槍大家都跑得很快吧
所以以陳進興也是善良老百姓嚕~?他還幫忙多開幾槍呢~
版上那位先進會這樣做? 拒絕臨檢被鳴槍警告後還依然逃跑
的?
開槍只是嚇阻~誰那麼閒專往人家腦門上打...
被你講的好像警察專門打腦門一樣...
只有影響到各位看官心中的一把尺,
對與錯自己心中各有評判,
早期的警察是合法帶槍的流氓,
現在確是帶槍的弱勢族群(沒有健全的保障 跟教育)以至於不敢開槍,或者亂開槍
擁 護公權力,不代表擁護錯的事,
當樓主下這種標題,似乎錯的只有警察,
實則不然,整件事我只覺的教育失敗, 錯的並非警察
是該名死者不當的行動,以至該名員警的不當執法,
當事件發生 都只撿討單一方面, 事情是多元的,沒有因就沒有果,
當事件造成死亡了,在來把錯推在另一方或在來撿討過失,這都只是亡羊補牢 ,
有誰真正的在教育遇檢不該逃,誰來保障警察臨檢遇襲而不人命
或許有人會覺的這叫人圍捕就好幹麻開槍,但是假如沒抓到,又是一堆人檢討怎麼那麼沒用
警察就是抓不到違規的,只會欺負古意人,這樣的繼續檢討下去, 真的只會欺負古意人了.
應該建立明確的制度,減少模糊地帶,人民遇檢本也要有合理的態度,這也是該有的教育 .
另外提一點,就算警察開槍打死通緝犯,也有民事責任,,這就是法不給保障的,況且只是個遇檢不停的.
無照駕駛罰得很重, 想跑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
我當然不能保證他不是去害人, 但相同的, 你也不能保證他要去害人
這種狀況之下, 我們應該釋放他, 還是擊斃他
就像我說的,
我不能保證你明天會不會去害人, 但警察應該擊斃你嗎?
為什麼又要把別人拉進去,然後再來說警察開槍無限上綱..
今天要是我遮車牌,拒絕臨檢,逃竄....警察還是應該要放過我嚕?
可是我沒有啊,警察當然沒有道理對著我開槍...
大家當然都有可能去犯罪..可是也有所謂的比例原則吧..
1.沒蓋車牌,乖乖停車受檢....犯罪意圖低
2.蓋了車牌,拒絕臨檢,跑給警察追..犯罪意圖高
這樣的推斷沒有什麼不合理吧...光是蓋車牌跟逃逸,不就已經是犯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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