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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Jerry加油阿,我們都支持你!!


手排好難 wrote:
貼心小提醒
記得買蔓越莓汁、番茄汁、汽水、沙士、奶茶、乳酸飲料、烏龍茶、水果茶、運動飲料、八寶粥、水果水、咖啡、蘆筍汁和純水務必注意廠牌
免得花錢受罪惹得一身腥,還害人家腹腫親自登門說出人生中最多次對不起
如真要購買,請詳洽客服客訴的標準作業流程
喔~~對了,最好別在例假日撥打
馬克蘇 wrote:
搞小動作?這種話絕對...(恕刪)


你覺得我偏袒的太嚴重???

你不覺得這種東西在網路上蔓延,對維大力會產生多少的影響

是維大力『態度』的錯又怎樣,是『J大』在網路上散撥這些指控是『事實』

維大力名譽受損是『事實』,那為什麼會受損不是因為這些言論嗎

當你們以為把文章推出去是在幫他,真不知道到時候要求償是要賠誰

你們覺得維大力在這件事情中名譽有受到損害嗎(先不管對錯)

如果有告他『妨害名譽』有錯嗎?我覺得剛好而已

我又爬了前面的文章,維大力公司有叫你去參觀他們工廠你自己不要

也有叫你先把文章撤下再來談你也不要,雙方可以各退一步,你覺得你PO上來是否沒錯?????

搞倒了維大力又怎樣,一群員工失業你會比較高興

我只看到一群幸災樂禍的鄉民

『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好嗎』

只是一昧的檢討別人,那你自己有檢討自己嗎
kore921:小孩像這樣說話,顛三倒四、口是心非,才會後悔當初沒把他留在牆壁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你們覺得維大力在這件事情中名譽有受到損害嗎(先不管對錯)
如果有告他『妨害名譽』有錯嗎?我覺得剛好而已

你說告妨礙名譽剛好?告人很簡單,告得成才叫厲害,不然律師幹甚麼飯吃的?


居然認為只要名譽受損就足以構成妨礙名譽,難怪律師大賺錢,因為很多自以為懂的人在誤人子弟,你有看過妨礙名譽的構成要件嗎?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1.此為陳述真實情形(假設J大沒造假)
2.此與公共利益相關
3.廠商後續行為係可受公評之事

你的問題不在偏袒,而在話太多,懂太少

至於一群員工失業,沒人樂見,但是如果真的發生了,這個錯是誰的?出包有很多方法可以收場,現在態度出問題的是蔡先生而非J大,一個成功的和解者就是放低姿態直到真相釐清,廠商道歉換取J大撤文也是可行的,但蔡先生有試過嗎?
J大你放心,我自己有過妨礙名譽的案子,也是被告,第一次等偵查庭時心情也跟你差不多,只要你準備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所言一切皆屬事實的陳述,很可能在檢察官那關就不起訴了,也無需跑法院,我想這些律師也有教你

不知J大願不願意告知偵查庭日期、時間,希望到時能馬上回報M01網友不起訴的決議,不過按經驗檢察官會傾向讓你們去做和解就是-.-
週一上班日
來推一下

人工簽名檔:
記得買蔓越莓汁、番茄汁、汽水、沙士、奶茶、乳酸飲料、烏龍茶、水果茶、運動飲料、八寶粥、水果水、咖啡、蘆筍汁和純水務必注意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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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了,最好別在例假日撥打
(引用自手排好難大)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幫你頂上來吧真可憐居...(恕刪)


請看一下事情發生始末在下定論好!

不相信發言的人不然就是GOOGLE一下.....
嘿!嘿!嘿!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搞倒了維大力又怎樣,一群員工失業你會比較高興...(恕刪)

這句話不太對喔,
難道為了不讓員工失業,
可憐的消費者就該繼續支持螞蟻維大力嗎?
ps.
前提是J大所說屬實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我又爬了前面的文章,維大力公司有叫你去參觀他們工廠你自己不要

1. 請再回去看一下副總的態度就知道J大為什麼不要去。
2. 廠商有提出調查報告嗎?什麼都沒提出就硬是要J大到工廠去,一個什麼都不懂的消費者,去能得到什麼?
就算對製程有所質疑,副總也會拗過去吧。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好嗎』

原想說把這句話還給你的,但我知道你一定會說不關你的事,你又不是維大力代表。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好嗎』

乖,看的出來你很恨維大粒~犧牲自己也要頂這篇!
但別忘了刮自己,小鳥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你覺得我偏袒的太嚴重...(恕刪)


是維大力『態度』的錯又怎樣,是『J大』在網路上散撥這些指控是『事實』
如果是事實,那就不用怕人家知道。
態度錯當然沒怎樣,但是消費者可以有所選擇,就是拒買。

維大力名譽受損是『事實』,那為什麼會受損不是因為這些言論嗎
名譽受損,應該他們不怕啦,怕的話就很快跟當事人jerry面對面處理這件事了。
假如受損,那前因後果咧?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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