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排好難 wrote:
貼心小提醒
記得買蔓越莓汁、番茄汁、汽水、沙士、奶茶、乳酸飲料、烏龍茶、水果茶、運動飲料、八寶粥、水果水、咖啡、蘆筍汁和純水務必注意廠牌
免得花錢受罪惹得一身腥,還害人家腹腫親自登門說出人生中最多次對不起
如真要購買,請詳洽客服客訴的標準作業流程
喔~~對了,最好別在例假日撥打
馬克蘇 wrote:
搞小動作?這種話絕對...(恕刪)
你覺得我偏袒的太嚴重???
你不覺得這種東西在網路上蔓延,對維大力會產生多少的影響
是維大力『態度』的錯又怎樣,是『J大』在網路上散撥這些指控是『事實』
維大力名譽受損是『事實』,那為什麼會受損不是因為這些言論嗎
當你們以為把文章推出去是在幫他,真不知道到時候要求償是要賠誰
你們覺得維大力在這件事情中名譽有受到損害嗎(先不管對錯)
如果有告他『妨害名譽』有錯嗎?我覺得剛好而已
我又爬了前面的文章,維大力公司有叫你去參觀他們工廠你自己不要
也有叫你先把文章撤下再來談你也不要,雙方可以各退一步,你覺得你PO上來是否沒錯?????
搞倒了維大力又怎樣,一群員工失業你會比較高興
我只看到一群幸災樂禍的鄉民
『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好嗎』
只是一昧的檢討別人,那你自己有檢討自己嗎
kore921:小孩像這樣說話,顛三倒四、口是心非,才會後悔當初沒把他留在牆壁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你們覺得維大力在這件事情中名譽有受到損害嗎(先不管對錯)
如果有告他『妨害名譽』有錯嗎?我覺得剛好而已
你說告妨礙名譽剛好?告人很簡單,告得成才叫厲害,不然律師幹甚麼飯吃的?
居然認為只要名譽受損就足以構成妨礙名譽,難怪律師大賺錢,因為很多自以為懂的人在誤人子弟,你有看過妨礙名譽的構成要件嗎?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1.此為陳述真實情形(假設J大沒造假)
2.此與公共利益相關
3.廠商後續行為係可受公評之事
你的問題不在偏袒,而在話太多,懂太少
至於一群員工失業,沒人樂見,但是如果真的發生了,這個錯是誰的?出包有很多方法可以收場,現在態度出問題的是蔡先生而非J大,一個成功的和解者就是放低姿態直到真相釐清,廠商道歉換取J大撤文也是可行的,但蔡先生有試過嗎?
不知J大願不願意告知偵查庭日期、時間,希望到時能馬上回報M01網友不起訴的決議,不過按經驗檢察官會傾向讓你們去做和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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