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蟲 wrote:
這個解釋有誤....所以在樓主的案例中,維大力並不需要有明確的事證證明樓主有妨害名譽的行為,只要明確指出要告訴的人就是樓主,要告訴的罪名就是妨害名譽,則送到地檢署後,自然會分偵案調查。
...(恕刪)
我開頭也說,我不是律師但是以個人的剛剛提到的自身的例子
我要告的人也非常明確,人證、物證也備齊了,但還是以他字案處理
但無論是那項,我認為樓主現階段不宜再公開發言
消費者遇到不良產品的確是很到楣
一樣是食品的糾紛
不過有人可以把茶葉蛋吃成「金茶葉蛋」
有人卻被告上法庭
只能說,有些事檯面下都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