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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挺你

關於那些喜歡搭便車給人炮想紅的

就別理會了 作好你自己該做的事 把生活回復正常比較重要
Don't use the "blue bird" vs the "chicken leg".
~"~廠商到現在還是不知道錯嘛?

樓主加油!希望事情趕快落幕~還樓主一個清白!!!

支持樓主!
60D+s30 1.4.....希望持續增加中(*☻-☻*)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幫你頂上來吧真可憐居...(恕刪)


搞小動作?

這種話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客觀討論的人應該說的,如果你真的有注意時事,真的有注意這個case,那你真的偏袒的太誇張了

廠商可以發新聞稿、做促銷、上廣告、做懸賞,消費者連報個消息都是做小動作,那是怎樣?消費者應該要自己把壞東西吃下肚,自己看醫生,萬一掛了,就當昨做沒這個人是嗎?

那你為什麼不說廠商該檢討呢?出了事,一句我工廠製程絕對沒問題,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嗎?

靠,還真好賺勒~

連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這種跨國製造商,擁有全世界幾乎最先進的製造技術,都不敢掛保證100%沒問題,維大力派一個副總,出來講一句,我們工廠4度C製程,絕對不會有螞蟻,所以絕對是消費者的錯

好樣的

消費者連講話的自由都沒有,真是好樣的

這種話,越聽越不爽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 謝...(恕刪)


傳票來了阿, 樓主加油,

既然這樣的話, 那該爭取的東西就要好好爭取了

有需要甚麼資源的話說一聲


傳票都來了, 維大力就要堅持, 不要隨便撤告阿, 不然整件事情再報導一次的話就好玩了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不覺得廠商一直沒發佈什麼消息,都是你在搞小動作嗎

一出聲就給人家扣帽子
證據請拿出來好嗎?
只會要樓主證據
你現在指控樓主請拿出證據!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今天我如果是老闆我一定告到底,是否有毀損名譽我想很清楚了

以你這種觀念和邏輯 你不會是老闆的啦~
別離題了,哪天你碰到相同情況,

廠商睜眼說瞎話的時候,你再來上面發表又碰鐵板,你做何感想?


公司就在我家附近,為他們的行為感到可恥...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 謝...(恕刪)


借用網友「ccko0410 」的說明
「偵」字案:
若事證、嫌疑人都很清楚;或雖嫌疑人不明但犯罪事實明顯時,幾乎可確定「有犯罪發生了」,就要發動偵察程序,而偵查程序一發動,就會分為「偵字案」,就必須以「刑事訴訟法」上的「處分」來終結,不管「檢方認為」有罪無罪、而給予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等等,一定要有結果,而均需在「處分書」上說明其事實理由,不能以行政上簽結來處理。」

因為我不是律師,所以我不清楚到底維大力拿到了多少証據可以讓檢察官發出偵字案的傳票

以個人為例,我有一件告人「加重誹謗」的官司

我的人證、物證都備齊了,到最後還是以他字案發傳票,到最後還被檢察官傞掉了

而你的案字是以偵字案發傳票,我看維大力的心意已決,所以樓主你還是暫時少發言吧,所謂言多必失。

網路上再多網友的聲援都是屁話,除非有人能拿出實質的幫助,要不然那些話都跟海市蜃樓一般

再者依我旁觀者的角度,你說這句「我不想讓廠商誤會我有意讓他們下不了台」,讓我也誤會了

樓主加油!!

現在跟朋友到便利商店都會跟他們講這個故事,

再開電腦給他們看圖,

他們臉上表情一整個很不屑
樓主加油!
小弟也是上過法院的人(不過是我是原告..我也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Case.. 被告是縣政府、郵局、銀行.. 結果我勝利了~ 我的 Case 被告能夠贏得話,那真的見鬼了..)
妨害名譽有其成立條件~ 可不是他們說了算唷~~

從事件發生後小弟早加入拒買一族了~
現在到大賣場經過某些商品,一定都會說「哎唷~這種東西誰敢買呀!」

總之~加油加油! 幫您打氣...
石梯有夢 wrote:
借用網友「ccko0...(恕刪)



這個解釋有誤。


他字案是指嫌疑人不確定,或是犯罪事實不確定。要進入偵案,必然是犯罪事實確定,被告身分也確定,如果被告身分不確定,只能分他字,不能分偵字。

這裡的犯罪事實確定,指的是要調查何種犯罪事實確定,並非代表被告的犯罪事證明確。
舉例來說,甲、乙二人發生車禍,乙受傷,乙對警方表示要對甲提出告訴,則警方移送後會成立一個偵案,該案的犯罪事實即是「過失傷害」,但是甲是否確實應負過失傷害的法律責任,則必須待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後才能確定。

所以在樓主的案例中,維大力並不需要有明確的事證證明樓主有妨害名譽的行為,只要明確指出要告訴的人就是樓主,要告訴的罪名就是妨害名譽,則送到地檢署後,自然會分偵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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