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ne175 wrote:有沒有人了解對岸的勞...(恕刪) 有空可以研究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前新聞才有播有美甲業者跟勞動者簽訂合約,雙方立約底薪一萬元加全勤獎金三千元,卻需再簽立三萬元本票,還遭強制扣押三千元員工旅遊基金。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咱聽過某朋友做了三個月試用期,上司說他不夠積極,表現不符期待,砍薪水2000(要砍薪水在大陸需要重新簽勞動合同,並且要由雇主舉證勞工不適任),並延長試用期3個月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這個標準,我們公司是在試用期3個月滿才願意跟我們簽約(意思就是三個月內隨時叫你滾你就得滾),肯定要被罰無誤...個人覺得相較於大陸的試用期,台灣的試用期稱為調教期還比較恰當...至少人家試用期還有簽約,而台灣很多公司是過了試用期才願意跟你簽約的雖然我覺得大陸人治居多,還沒到法治的水準,不過至少他們在立法面算是很強大...在審視合約之前,還要先判斷合約本身有沒有違法來做為合約是否生效之依據...不像舉例之前那個美甲店,薪資都低於法定基本工資還能給他簽下去...倒不是說台灣都不好,只不過台灣立法沒很完善,另外法治落實也有問題,懲罰對企業來說更是不痛不癢,這年頭大家都知道要讓小孩不再犯錯要罰的他肉疼,以避免再犯,而台灣違反勞基法頂多警告,了不起就是罰2-30萬,相較之下當然屢犯不改...另外台灣社會比較畸形的是對求職者和工作者的保護不足,只要有人出面投訴公司違反勞基法,馬上整個業界都知道而且黑掉,更常傳出有老闆在協調會上以員工未來求職可能發生問題做為威脅。所以現階段來說,不要拿台灣來跟中國比(因為已經快連人家的車尾燈都看不到了),想辦法先把現行狀態改善比較實際,亂世用重典,我相信這話到哪都是說的通的。至於為啥大陸做的到,台灣卻做不到...這不是很簡單嗎?台灣總是喜歡學半套,然後用自豪的彈性與機動性來填補一些他們認為對自己有利的,學的四不像不說,還以為自己實施的才是正確的。看看大陸的淘寶,再看看台灣的雅虎和露天(此指付款機制及對買賣雙方的保護,並非指商品與使用人數多寡)...看看大陸的支付寶再看看台灣的支付連...有很多東西大家都是抄國外的,問題是在於有沒有抄到精髓罷了!!
.展哥. wrote:那妳可以考慮去對岸當...(恕刪) 短期是以此為目標...我從以前就訂好:台灣正職→中國台幹→中國正職 三部曲...另外要提醒你,如果去中國當台幹,有極大的機會是不受中國當地勞動法保障的,還是要看簽約的公司有沒有良心就是了...話說這位展哥...該不會又死者甦醒第三次?
peterTG wrote:話說這位展哥...該不會又死者甦醒第三次? 說對一半, 應該是第二次轉生 XDopelisc2000 → chuchan1156 → .展哥.而且這次展哥是他的FB名稱哦粉絲樓#206還有其他爆料
momotetsu wrote:說對一半, 應該是第...(恕刪) 巴哥之前被鎖的帳號chuchan1156在11月初就要復活了...剛好在網路上看到巴哥的活躍影片,貼上來給大家一起共同朝拜一下,期待巴哥的回歸。把不起妹妹就巴頭各位年薪還沒破百萬的朋友,依巴哥認定要注定當王老五的朋友們,要不要跟我一起組團去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