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經常是多數尊重了少數,少數卻不願服從多數,
還一直嚷嚷著「多數暴力」,非要多數「服從」少數不可,
這是那門子的民主呢?
維持死刑在台灣明明是絕對多數,但絕對少數的聲音卻特別大,
還一直給別人扣帽子,真是沒風度。
隨便舉幾個例子來反駁該名作者的論述
1.
為什麼會有一些人跑出來組成「廢死刑組織」之類的社團
而沒有反廢死刑的人出來組織什麼「反廢死刑」團體
是因為他們代表的是小部分人,想要挑戰絕大多數人所支持的普世價值
當然會想辦法組織成一個利益共同體(這裡所謂的利益,並不侷限於金錢等有形物質,而是包含意識型態,理念等無形物質)
譬如過往橫行於美國的3K黨,譬如德國的納粹等等
有看過同時間內的美國人組成「反3K黨」或德國人組織「反納粹黨」嗎?...好像沒有吧!
2.
絕大部分的反廢死刑者不是該名作者所謂的懶惰、反智(反對知識)、操弄民粹意識的一群俗辣,甚至已有一些人已經是喪心病狂的偏激份子。而是善良、安分守己、遵守社會秩序、只想擁有免於恐懼權力的小老百姓。
相對的,主張廢死刑者,無一不是擁有赫赫學經歷,能言善道,擅長指鹿為馬的「高級知識份子」,其中甚至有不少品格低落的雜碎意圖藉此類案件提升個人知名度,並從中獲取豐厚利益。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999年4月14日發生在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的福田孝行犯下的凶殺案,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 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 - 強姦被害人。少年將 本村 彌生 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這樣一件犯案者都坦承無誤的事實,最後在一群人權律師的嘴中變成了:「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這些所謂的人權律師可不可恥嗎??我個人認為無恥極了!!
3.
該案的受害者家屬木村洋先生說的很好: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摒除在外。
受害者死了...不能陳述意見了
所以可以任由活著的加害者爭取其生存權力
合理嗎?
本村先生還說過:「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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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懶得說了
如果真的讓廢死刑組織搞成功了
相信很快世界就會回復到「弱肉強食」的美好歲月
就像在前案中的犯人在獲知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實際上七、八年後就可以假釋出獄)所言: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到時候,真的就可以說句「歡迎來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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