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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說不可...關於西施過肩摔!!...版主你自己歸類好了!!


好猛的弱女子...很無言

大家做事是要互相尊重
這種罵法, 動手是剛剛好而己 ...



我不相信有哪位有自信說自己不會動手的... 舉手一下?



gy1238 wrote:
那些力挺警察的大大可...(恕刪)

能這樣比嗎?

在YouTube上找到當時的新聞影片
當時該員警執行的勤務是什麼?是去取締店家違法嗎?不是吧!
應該是維護現場秩序維安吧!當時人群眾多,要是員警來個大外割
會不會造成立委方民眾的不滿,進而將事態的嚴重性擴大?
立委打人錯在先,員警也有錄影蒐證了,文章末段也提到不會因為身分特殊而縱容
況且當時也沒鐵門可以把警察關起來啊...

omfr wrote:
原來台灣警察教育是假設兇一點的, 講一點理的女性都可能拿個尖刀或其他武器出來??
本案警界叫屈的也說了
本案可議之處,在於對"女性"沒有照比例原則處理,若對象是男性,就完全沒有這個問題。 不是嗎??

先不管是不是女性,不配合員警執法就已經違法在先了
而且講理的民眾會一看到警察上門取締就XX、三字經五字經的辱罵,甚至拉鐵門想關住員警嗎?
omfr wrote:
建議大家以後被警察找麻煩, 警察自己違規,
警察態度不佳, 先記下警察臂章號碼, 用手機攝影, 然後打電話給警局二組或督察室抱怨,
讓督察室先調查後, 向妳道歉 ....

被警察找麻煩?也要看看自己做了哪些事,讓警察有理由來找麻煩啊...

警察做錯事或是違規,我們當然有權去檢舉他
但這次事件,員警是一見面就無緣無故給西施來個側摔的嗎?
影片中,警察也是有先口頭勸阻請西施不要動了
請問西施有聽從員警的勸阻嗎?不但沒有,甚至還想拉下鐵門把員警關住
之後的拉扯,口頭勸阻都無效了當然是當場制伏啊!
難道要任由西施攻擊員警嗎?

小弟認為違法了就是違法!
不管是男是女,違法了就應該配合員警開單取締
當中若是員警有態度不佳、執法過當也可以如閣下所說
記下員警臂章號碼,並錄影蒐證檢舉

但,請問這次的檳榔西施小姐,有做到"配合"員警執法嗎?
moni0000 wrote:
討論真熱烈..看了二...(恕刪)

如果今天有人進入你家裡,跟你吵架再把你推出來,你會有好脾氣嗎?執法過當就是執法過當,兩者都有錯,別一味說都是西施的錯
kevinml wrote:
警察執法無論如何也算...(恕刪)


警察出勤或巡邏不都是雙哨嗎?單人值勤,動機很有問題,我看他根本就是存心去吵架。

不知道他去執行什麼樣的公權力?到底要幹什都不說,一進來就大小聲,公權力是這樣執行的?

污辱?明明就是條子故意來找茶,一直挑釁人家罵他,一臉欠駡的樣子
隨後人家撥電話對老闆說:「那個警察又來店內『靠北(台語粗話:哭爸)』了!」
這樣就不行?總統都能罵,警察兇我我不能兇回去?好大的官威啊

不斷的用各種方式激怒對方,等對方發火了就說人家妨礙公務,再以執行公權力合理化自已的暴行,了不起

露底褲又怎樣?違法?就算真的違法,直接開單取締不就好了,何苦追到店裏去還一副討駡的樣子

誰欺負誰大家心知肚明
jyhtai0313 wrote:
在錄音之前員警有沒有故意挑臖找碴 ??
員警會不會從對自己有利的地方才開始錄音 ??
執勤的方式有沒有用釣魚的方式 ??...(恕刪)


2010年04月07日蘋果日報

【謝東明、潘志偉╱台北報導】

西施露底褲蹲著攬客

警方表示,昨上午9時許,欒丞騎機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中和市中正路一處檳榔攤時,發現西施穿著清涼的黑色薄紗短裙, 趴在一輛轎車車窗招呼客人,之後還大膽露出底褲蹲在人行道旁與客人聊天,欒丞認為西施行為不當,上前勸導她恐【涉妨害風化】,引起顏女不滿,怒嗆:「我就是這 樣,你是能怎樣!」

-------------------------------

西施隨後回店內,警察也了進去

警察:小姐你剛才講什麼?講說怎麼樣?
西施:喔!
警察:喔!不敢講囉
西施:喔!喔!喔!
警察:你不敢講喔?
西施隨後撥電話對老闆說:「那個警察又來店內『靠北(台語粗話:哭爸)』了!」
警察:小姐你說我靠北對不對我這邊有錄了喔你說我在靠北

---------------------------------

欒丞見西施態度惡劣,警告她言詞恐涉侮辱罪, 沒想到她老羞成怒大飆髒話,過程被欒丞錄影存證,西施氣沖沖欲拉下鐵門進屋,欒丞上前指責,雙方發生拉扯。


西施 妨害風化罪 ?

西施穿很辣沒錯,但是他沒露奶沒露毛沒露點,你要說他妨礙風化嗎?唬誰阿?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強姦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
          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輪姦罪) 二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共同
          輪姦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強姦殺人罪)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
          他法,至使不能抗 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乘機姦淫猥褻罪) 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
          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
          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結果加重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
          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
          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至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姦淫幼女罪、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猥褻罪) 姦淫十四歲
          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
          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詐術姦淫罪)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
          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 十 條 (血親相姦罪)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引誘容留良家婦女姦淫或猥褻罪) 意圖營利,引誘或容
          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引誘服從監督之人或妻與他人姦淫罪) 對於第二百二十
          八條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
          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淫行罪)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公然猥褻罪)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
          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
          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
          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
          物品 者亦同。

第 二百三十六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
          訴乃論。
id1191876 wrote:
2010年04月07...(恕刪)


不知這篇報導記者的文章真實性有多少
若以前面幾句警察就受不了要錄音
還嗆西施"不敢講"
那這位警察真的是在找碴
建議這位警察可以去逛逛電腦展和車展
相信應該會很有收穫

小弟之前和同學要去銀行的路上也被盤查
警察看完身分證之後還說一句
沒事不要出來亂晃
當下真是.......
警察是怎樣....連老百姓出門都要管
警察真的是太閒了是吧
只能管老百姓要不要出門
路上的飆車族倒不見他們去關心一下
這世界既公平...也不公平...伯樂到處都有.....只是.....你並不是千里馬......
by andy340213 wrote:
不配合員警執法就已經違法在先了

西施穿很辣沒錯,但是他沒露奶頭沒露毛沒露點,你要說他違法嗎??

"欒丞見西施態度惡劣,警告她言詞恐涉侮辱罪" -->
在自己店"裡面", 沒有別人, 算不算 "公然侮辱" 這有疑義,
就算是吧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刑如此輕, 有必要用大外割然後壓制帶回警局嗎???? ----> 這才是"欒丞" 執法過當 被記過調職的原因吧

by wdragon12 wrote:
整個就是一開始就設計好想上電視了吧!他明顯的知道有監視器,被打後就馬上招開記者會也太厲害了吧!

管區員警不知道有監視器嗎??? 他明顯的知道有監視器,
還有恃無恐公然對弱女子用大外割然後壓制帶回警局???
員警被設計只能怪自己頭腦不聰明, 警方應該把這案例當教材

當事員警已經懲處,

怎麼都沒有看到西施懲處,兩個都有錯不是嗎?

只有豬哥才會一面倒,有夠不客觀,

同事就有一個力頂西施,還說他身材好辣,

如果今天西施是位恐龍,我想這些人看法就會180度轉變
這個凸顯了現在台灣社會嚴重的問提

警員不懂的執法的標準

好比遇到酒醉的書記官.律師.口中搬出法律....就拿他們沒輒

辦案要求業績....不擇手段滿足上級要求

好比偷拍..好比掃黃....

真的要動用武力的時候又怕被新聞媒體渲染

寧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唉~~

阿寶3848 wrote:
怎麼都沒有看到西施懲處

因為他不是公務人員所以警局要如何記西施大過並調離現職
不過西施要面對"妨害風化"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妨礙公務","普通傷害"的告訴
法院不知收狀了沒咧,加上相關程序及雙方"禮尚往來",一定會到事情被淡忘才會有結果啦
阿寶3848 wrote:
只有豬哥才會一面倒

如果討論這件事
應該是
"西施該死"-->一句話帶過吧
"警察執勤手段"-->這才有討論的意思吧
畢竟那個西施再怎麼剽悍,你可能這世人都遇不到
但如果,警察每每執勤都可以沒有比例輕重可言
那我們這些社會"死老百姓"就隨時有可能會面臨更差的待遇
所以才要討論,不是嗎?

題外話,我相信警察多數是有好人
還記得幾年前跟女友分手
喝個爛醉對某位員警罵"XXXX掰"-->他只回我一句"少年郎喝醉酒快回家"
然後他向我朋友問了地址後,把我弄回家
(事後醒來整個超感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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