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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員警"彭彥凱"吧

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人犯,
請勿以事後發現之事實去套用當時之情形,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
觸犯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交通罰緩等刑責不重之罪,
進而遭警方無警告下直接開槍受傷甚至死亡,甚至傷亡者非駕駛者,
大家還會認為警方無警械使用過當嗎?.


警方槍械使用應非常謹慎,但如何為適當?
這就有賴標準之臨檢演練及訓練,
熟練相關技巧,
利用機動警網支援,逮捕犯人.
再以相關錄影設備紀錄相關過程,
以查證是否疏失釐清事實,

還給所有當事人一個公道.

我現在之發言僅希望大家多方思考問題,
現在看來當時兩人應有故意衝撞警方逃避臨檢之動機及共同犯意,
但當時誰知道呢?
但當時誰知道呢?
但當時誰知道呢?
那當時沒發現現在之情況,
當時警員開槍大家是否還絕對支持無過失呢?
大家思考吧.
..(恕刪)



我因非在現場,
故當時之狀況是否如警方或四名少年所述,
到底是否有衝撞?
到底是否有警告將開槍射擊?
我想所有非現場之人都無法確定,
所以現場錄影蒐證即非常重要,
建議警方加裝車前及車後錄影機,
甚至是隨身錄影設備.

警員用槍之目的在維護社會治安,
確保被逮捕人所犯之重罪可受司法追訴,
基於防衛警員本身生命身體法益不受不法侵害,
倘造成被逮捕人受傷且未達重傷之結果,
因前者保障之法益未小於被逮捕人個人權益所受損害,
本人即認為合法且適當,
但如為重傷或癱瘓,死亡等無法挽回之結果,
本人即難表贊同.

還有何為重罪?
是否確定其犯重罪?
亦是當時很難判斷之問題.
今天警員槍傷的是殺人犯故大家認同,

如當時僅為無造駕駛或觸犯公共危險之酒駕,
而闖過臨檢站未有故意使警員受傷之情事,
是否應開槍制止,
本人亦持保留之態度.
如有一天是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或酒駕而遭警方勇於用槍而擊斃,
當時狀況是否非使用槍械無法制止?
是否可以事後搜證再來裁罰或告訴?
或是否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情況?
當其父母或子女哭訴警方濫用槍械時,
不知大家是否還會說死了剛好,
警方當場擊斃適當?

我一直認為警方用槍應謹慎,
因其面對多為無槍械之民眾,
使用槍械對於民眾其代表強大之公權力,
且易告成無可挽回之傷害,
行政執法應注重比例原則,
此為基本之法律原則,

當然在此民粹中發此文可能不適當,
但我仍願意在此提醒大家從另一方向思考.

台灣人都是健忘的吧~
不信的話,等到端午節看看還浮不浮的起來?
就算這篇今天蓋到999樓,議員後天上街頭照樣風光的大小聲,
還罷免咧?!不就是打打嘴砲!
冥代、異員和利委....有些不是背後有地方派系、黨團撐腰?哪裡囂張得起來?

為什麼要花那麼多錢選舉?真的是要為地方服務嗎?還是為了爭取資源分配?為什麼明知道這個人非善類,然而他就有本事選上?真的是選人不選黨嗎?思考一下吧?


+1
該死的渣渣
該死的政客
台中小康 wrote:
我因非在現場,故當時...(恕刪)



台中小康 大大,說到這個....我才想到...我去新竹坐計程車時...有坐過...上面有裝監視器的喔..可以監看前面行車狀態,
聽說是以前地方有經費時..免費安裝....我覺得很好...因為警察沒比計程車多吧....如果今天這個事情...也許可以從某些計程車中..直接調出畫面..釐清案情....可惜.....安裝車前監視器...沒有延續下去(聽說地方沒多餘經費...=_=)
以後警察的槍子彈都發橡膠子彈好了
打中會痛~但不會殘廢或死亡
這樣子~應該很符合~比例原則了吧

比例原則是保障人權的好東西
但是生死交關的時候~還能記得比例原則的人
真的是神耶
imbruce wrote:
請看網友整理的相關報...(恕刪)

照民進黨的說法:
民進黨議會黨團表示,該一事件,警方說法是,在追緝過程,少年衝撞邱姓及陳姓員警,並導致邱姓員警受傷,彭姓員警表示,當時他第二次追緝至中和市興南路二段119巷口,欲將攔停該車,並舉槍對準輪胎喝令制止,但該車欲再衝撞,為閃避該車時被迫開槍。

但少年表示,在被警察追緝過程,並無衝撞員警,第一次追至華新街3巷口時,車前左右各有一位員警,但他隨後將車開至興南路二段119巷口,警方並無至車前攔停,而是把警方所駕之機車停至該車右後方,並行走至副駕駛座,舉槍緊貼車窗,隨即開槍。張瑞山議員表示,四名少年說法一致,並非警方所指「員警遭衝撞欲自衛才開槍」。另醫院也表示,少年不但恐癱瘓,也會有併發症發生之可能。

由於兩方說法出入頗大,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單位,不但要主動介入調查及盡速對外公佈事實真相,尚若是警方執法過當的話,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更應要有人員就台北縣近來發生多起警察開槍執法過當事件,負起相關責任

這個事情有兩種說法 當然兩邊都是撿對自己有利的說
議員在當時情況下相信民眾說法對警方質問這樣有什麼不對呢
你是議員的話當然是要相信民眾的啊
警方覺得不是真相的話那就拿出證據來
不然誰知道事情究竟是怎麼發生的
也許改天真有類似執法過當情形發生
這樣你哭著求人家民代誰敢出來幫你
後面姦殺案的曝光跟這件事本來就是不相干的
那各議員第一不知道他們是姦殺犯
第二他要求警方給個說法給個作法
這樣有錯嗎
而當時警方的回應就是認錯認賠
要不真的就是那各議員可以隻手遮天壓逼警方低頭
那就請當時的長官出來說清楚
要不就是警方自己都覺得是自己有誤才會有如此處裡
而事情證據到現在都是掌握在警方手上
就因為人家是姦殺犯就追著丟石頭
會不會太早了啊
為「道義」而每月付看護費?
怎麼和我不一樣?
我通常是被逼迫才付錢,
但回家都不敢說
丟石頭~~
丟石頭~~
丟石頭~~
真好玩耶
繼續丟石頭~~
沒事~~樓下繼續


繼續哈拉這個老梗
第一時間不查證~只會興沖沖的開記者會的民代
絕對不是為了為民喉舌
而是為了電視曝光率~以及滿足潑婦罵街的慾望
就像聖嚴法師說的~多想兩分鐘~你可以不必自殺
同樣的~多查證兩次~張議員你可以不用被鄉民狂批~導致現在下不了台
chin1228 wrote:
照民進黨的說法:民進...(恕刪)


chin1228大大貼的報導..的確沒辦法判定誰說的是真話 ,但這些議員:

我有貼其中報導節錄出來的,張議員意思是說:他當初接到陳情案,就覺得徐姓少年不是好東西,
那他是議員,和其他議員應該會有一些判斷力,可以去稍微深入了解一下, 再確定要不要接這案件
,否則容易搞砸自己的招牌,講真的啦...如果一個人做對100件事...只要做錯一件事就好了....
也許就容易被抨擊到跌入深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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