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人犯,
請勿以事後發現之事實去套用當時之情形,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
觸犯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交通罰緩等刑責不重之罪,
進而遭警方無警告下直接開槍受傷甚至死亡,甚至傷亡者非駕駛者,
大家還會認為警方無警械使用過當嗎?.
警方槍械使用應非常謹慎,但如何為適當?
這就有賴標準之臨檢演練及訓練,
熟練相關技巧,
利用機動警網支援,逮捕犯人.
再以相關錄影設備紀錄相關過程,
以查證是否疏失釐清事實,
還給所有當事人一個公道.
我現在之發言僅希望大家多方思考問題,
現在看來當時兩人應有故意衝撞警方逃避臨檢之動機及共同犯意,
但當時誰知道呢?
但當時誰知道呢?
但當時誰知道呢?
那當時沒發現現在之情況,
當時警員開槍大家是否還絕對支持無過失呢?
大家思考吧.
..(恕刪)
我因非在現場,
故當時之狀況是否如警方或四名少年所述,
到底是否有衝撞?
到底是否有警告將開槍射擊?
我想所有非現場之人都無法確定,
所以現場錄影蒐證即非常重要,
建議警方加裝車前及車後錄影機,
甚至是隨身錄影設備.
警員用槍之目的在維護社會治安,
確保被逮捕人所犯之重罪可受司法追訴,
基於防衛警員本身生命身體法益不受不法侵害,
倘造成被逮捕人受傷且未達重傷之結果,
因前者保障之法益未小於被逮捕人個人權益所受損害,
本人即認為合法且適當,
但如為重傷或癱瘓,死亡等無法挽回之結果,
本人即難表贊同.
還有何為重罪?
是否確定其犯重罪?
亦是當時很難判斷之問題.
今天警員槍傷的是殺人犯故大家認同,
如當時僅為無造駕駛或觸犯公共危險之酒駕,
而闖過臨檢站未有故意使警員受傷之情事,
是否應開槍制止,
本人亦持保留之態度.
如有一天是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或酒駕而遭警方勇於用槍而擊斃,
當時狀況是否非使用槍械無法制止?
是否可以事後搜證再來裁罰或告訴?
或是否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情況?
當其父母或子女哭訴警方濫用槍械時,
不知大家是否還會說死了剛好,
警方當場擊斃適當?
我一直認為警方用槍應謹慎,
因其面對多為無槍械之民眾,
使用槍械對於民眾其代表強大之公權力,
且易告成無可挽回之傷害,
行政執法應注重比例原則,
此為基本之法律原則,
當然在此民粹中發此文可能不適當,
但我仍願意在此提醒大家從另一方向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