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5

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a22akse wrote:
我看了一篇不落格的文章,基於尊重著作權,故煩請大大自行連結參閱,因為這些文章實在一針見血!

一針見血?

應該是看了會吐血吧!

刑罰的四大功能:懲罰、隔離、嚇阻、教育。

目前腦殘的法務部所研擬的可假釋的無期徒刑(跟現制有何不同?),
完全達不到上述四項功能!

懲罰:剝奪他人生命卻不必受到相對應的嚴厲制裁,算哪門子的懲罰?

隔離:既然可以假釋,還隔離個鬼啊!

嚇阻:殺幾個人都不必死,想嚇唬誰啊?

教育:關在牢裡不鬧事就不錯了,還想對他說教?小心被竹筷插頭喔!

a22akse wrote:
那為什麼我們要原諒殺人犯?

如果是你自己家人被殺,你能原諒嗎?

廢死者沒有說要原諒喔。

原諒與否是個人的選擇,不是死刑與否在探討的課題,我們當然不會原諒他的殺人行為,廢除死刑是不允許國家體制來殺人,與是否原諒完全無關。

這是百分之百鬼扯淡!

什麼叫做不允許國家體制來殺人?
目前的事實是:全世界都認同國家體制可以合法殺人!

一、軍隊殺人
哪個國家沒有軍隊?
軍隊存在的目的就是殺人!

什麼?軍隊存在的目的只是自衛,不是殺人?
那還要軍隊幹嘛?敵軍來襲直接投降就好了,反正又不能殺人!

可是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廢除軍隊,
那些廢除死刑的國家非常享受上述合法殺人的權力呢!

二、警察殺人
遇到警匪槍戰或是歹徒挾持人質事件,
上級長官通常會下令必要時格殺勿論,
狙擊手事後也不會被檢方起訴,
這也是國家可以合法殺人的鐵證!

所以不要再用『不允許國家體制殺人』的謬論繼續自爽,好嗎?



Shuuta wrote:
很抱歉必須這樣講,可...(恕刪)


雖說是老調重彈,不過反廢死這邊也是一樣:老調重彈,了無新意。

廢死這邊說服不了反廢死,同樣的反廢死這邊也是無法說服另一邊,而且論理來說,反廢死這邊更為薄弱。

舉例來講,就以後面這位網友的發言來講好了:



aristocracy wrote:
刑罰的四大功能:懲罰、隔離、嚇阻、教育。

目前腦殘的法務部所研擬的可假釋的無期徒刑(跟現制有何不同?),
完全達不到上述四項功能!

懲罰:剝奪他人生命卻不必受到相對應的嚴厲制裁,算哪門子的懲罰?

隔離:既然可以假釋,還隔離個鬼啊!

嚇阻:殺幾個人都不必死,想嚇唬誰啊?

教育:關在牢裡不鬧事就不錯了,還想對他說教?小心被竹筷插頭喔!



按照這位網友的論點跟標準,則除了死刑外,其餘刑罰均不符合他所說的四大功能,則應該廢除所有刑罰,改成所有罪都是唯一死刑,才能達到所謂的四大功能囉,是這樣嗎?



aristocracy wrote:
什麼叫做不允許國家體制來殺人?
目前的事實是:全世界都認同國家體制可以合法殺人!

一、軍隊殺人
哪個國家沒有軍隊?
軍隊存在的目的就是殺人!

什麼?軍隊存在的目的只是自衛,不是殺人?
那還要軍隊幹嘛?敵軍來襲直接投降就好了,反正又不能殺人!

可是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廢除軍隊,
那些廢除死刑的國家非常享受上述合法殺人的權力呢!

二、警察殺人
遇到警匪槍戰或是歹徒挾持人質事件,
上級長官通常會下令必要時格殺勿論,
狙擊手事後也不會被檢方起訴,
這也是國家可以合法殺人的鐵證!


第一段軍人的部份是有爭議的,在落後國家或許是如此,但在先進文明國家來講,這些國家都禁止軍人濫行屠殺,如果軍人殺害一般平民百姓或是已拋棄武器並被拘束的軍人,也是會被軍法論處,顯見對他們來講,軍人存在的目的不是在於殺人,否則的話又怎麼會以軍法審判這些殺人的軍人?

第二段警察部份則顯得更為無知,警察以拘捕為目的,而非殺死對方,當使用的武力超過一定限度,警察也是會被法辦的。更何況前陣子不是有名副所長殺了前女友及情敵,被起訴求處死刑,正好說明了國家並沒有賦予警察殺人權,不然這名副所長應該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才對。

目前國家唯一可以合法殺人的,只有執行死刑的法警,但這是在該國有法定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廢除死刑,則法警不再擁有合法殺人執照,國家之中也就沒有可以合法殺人的執行人員了。

在高科技的加持下,那些美國士兵殺敵人就像在打電動玩具一樣,而且也還蠻自得其樂的阿~

廢除國家體制殺人權利的道理到底在哪裡?難不成廢除死刑之後,就算獨裁政權上來也會照你們這套走嗎?老百姓想要的不過是沒有恐懼的生活而已,壞人應該全部抓起來槍斃是社會的共識!
懶懶的蟲 wrote:
按照這位網友的論點跟標準,則除了死刑外,其餘刑罰均不符合他所說的四大功能,則應該廢除所有刑罰,改成所有罪都是唯一死刑,才能達到所謂的四大功能囉,是這樣嗎?

當然不是!

我講得不清楚還是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前述論點是在『從死刑改成可假釋的無期徒刑』的前提下形成!

懲罰:若從死刑改成可假釋的無期徒刑,犯下最嚴重罪行的雜碎都可以減輕法定刑,為了符合比例原則,其他所有罪行的處罰也應該同時全部減輕才對。但實際上做得到嗎?做不到,那就只能維持死刑!

隔離:原本死刑可以讓雜碎永久與世隔絕,可是法務部卻打算改成可假釋的無期徒刑,永久隔離的功能在哪裡?

嚇阻:殺幾個人都不必死,想嚇唬誰啊?← 這一點有什麼問題?
原本歹徒(ex:張錫銘)可能會對死刑有所顧忌而不殺害人質,
改成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就像吃了星星一樣呈現無敵狀態,你能奈他何?

教育:犯下殺人重罪還期望他能打從心底改過向善?叫他演給你看比較快啦!
這種雜碎......教不來啦!連至聖先師都會搖頭,叫他下輩子重新來過!

懶懶的蟲 wrote:
第一段軍人的部份是有爭議的,在落後國家或許是如此,但在先進文明國家來講,這些國家都禁止軍人濫行屠殺,如果軍人殺害一般平民百姓或是已拋棄武器並被拘束的軍人,也是會被軍法論處,顯見對他們來講,軍人存在的目的不是在於殺人,否則的話又怎麼會以軍法審判這些殺人的軍人?

我有說軍人濫殺無辜是合法的嗎?

兩國交戰時,
排除濫殺平民與戰俘的情況下,
雙方可以不損一兵一卒?

古今中外哪一場戰爭能達到這種境界?
麻煩指點一下讓小弟增廣見聞!

在戰場上殺敵會被判刑嗎?
不會!
那麼,不是合法殺人是什麼?

懶懶的蟲 wrote:
第二段警察部份則顯得更為無知,警察以拘捕為目的,而非殺死對方,當使用的武力超過一定限度,警察也是會被法辦的。更何況前陣子不是有名副所長殺了前女友及情敵,被起訴求處死刑,正好說明了國家並沒有賦予警察殺人權,不然這名副所長應該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才對。

無知的人是誰啊?

拿『副所長殺前女友和情敵這種私人恩怨』和『警方執行公務擊斃歹徒』相比,
就有如LP比雞腿!

這樣都能比......在下對您的景仰有如滔滔江水、綿延不絕......

敬佩!敬佩!

懶懶的蟲 wrote:
目前國家唯一可以合法殺人的,只有執行死刑的法警,但這是在該國有法定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廢除死刑,則法警不再擁有合法殺人執照,國家之中也就沒有可以合法殺人的執行人員了。

是嗎?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法警可以合法殺人,
那麼法警當然可以合法殺害前女友和情敵囉!?


aristocracy wrote:
懲罰:若從死刑改成可假釋的無期徒刑,犯下最嚴重罪行的雜碎都可以減輕法定刑,為了符合比例原則,其他所有罪行的處罰也應該同時全部減輕才對。但實際上做得到嗎?做不到,那就只能維持死刑!

隔離:原本死刑可以讓雜碎永久與世隔絕,可是法務部卻打算改成可假釋的無期徒刑,永久隔離的功能在哪裡?

嚇阻:殺幾個人都不必死,想嚇唬誰啊?← 這一點有什麼問題?
原本歹徒(ex:張錫銘)可能會對死刑有所顧忌而不殺害人質,
改成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就像吃了星星一樣呈現無敵狀態,你能奈他何?

教育:犯下殺人重罪還期望他能打從心底改過向善?叫他演給你看比較快啦!


「目前腦殘的法務部所研擬的可假釋的無期徒刑(跟現制有何不同?),完全達不到上述四項功能!」這句話是你自己說的,我沒看錯,對吧?

那麼你說的這句話對嗎?

以教育來講,目前唯一沒有教育功能的就是死刑,沒錯,你所主張的,正好就是不符合你所說的四大功能的刑罰。
其餘的刑罰,是否達到教育的目的,則依各國的矯治教育落實程度有不同,只有死刑,是不具備有教育功能的。

隔離來講,只有永久隔離才算是具有隔離功能嗎?如果標準是這樣的話,那其他刑罰不也都不合乎這個標準?如果標準不是永久隔離,那為何現行的無期徒刑會沒有隔離的功能?

懲罰來講,死刑或許是懲罰最重的刑罰,但其他刑罰不具備懲罰功能嗎?如果沒有懲罰的功能的話,那就不會成為刑罰了。至於你所說的,基本上沒有這樣比較的,因為目前法務部研擬的,是以更長期限的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制度取代死刑,而非減刑,因此無所謂所有罪行全部減輕之必要。

最後的嚇阻,依你所言,豈非所有判不到死刑的罪名,全都沒有嚇阻效果了?不是這樣吧。



後面的東西扯遠了,稍微點到為止就好。

一般的軍人與警察一樣,殺人之所以不會被判刑,都是因為處於不得不開槍的情形下,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情況下,才得以免除殺人的刑責,如果不符合這二條的情況,基本上也是會被追究殺人的責任。

同樣的,執行死刑的法警,是因為執行法定職務才能不被判刑,但和前述的軍、警不同點在於,法警殺人之時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並沒有受到威脅,純粹是因為執行職務,而這個職務是由國家所賦予的,所以和前述的軍、警不同,執行死刑的法警,是依法被國家賦予殺人的權利,當然,這也是在認同所謂國家可以殺人的前提下允許死刑存在,才能這麼說。



懶懶的蟲 wrote:
以教育來講,目前唯一沒有教育功能的就是死刑,沒錯,你所主張的,正好就是不符合你所說的四大功能的刑罰。
其餘的刑罰,是否達到教育的目的,則依各國的矯治教育落實程度有不同,只有死刑,是不具備有教育功能的。

死刑的確沒有教育的功能,
但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四項功能都沒有;
死刑還有懲罰、隔離及嚇阻的作用,
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只有浪費糧食這一項缺點而已!

懶懶的蟲 wrote:
隔離來講,只有永久隔離才算是具有隔離功能嗎?如果標準是這樣的話,那其他刑罰不也都不合乎這個標準?如果標準不是永久隔離,那為何現行的無期徒刑會沒有隔離的功能?

有這麼難懂嗎?

『原本』死刑就會讓雜碎永久與世隔絕,
改成無期徒刑已經是天大的恩惠,
竟然還不必終身監禁、永久隔離?

會不會太超過?

至於其他罪行本來就不須永久隔離,
不曉得你提出來要表達什麼?

簡言之,
死刑→永久隔離,
代替死刑的無期徒刑→也應該永久隔離、終身監禁!

雖然這樣做會浪費糧食,
不過比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好一點點,
多了一項隔離的功能。

懶懶的蟲 wrote:
懲罰來講,死刑或許是懲罰最重的刑罰,但其他刑罰不具備懲罰功能嗎?如果沒有懲罰的功能的話,那就不會成為刑罰了。至於你所說的,基本上沒有這樣比較的,因為目前法務部研擬的,是以更長期限的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制度取代死刑,而非減刑,因此無所謂所有罪行全部減輕之必要。

從『死刑』改成『更長期限的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不是減輕法定刑?????

我的天啊!你已經語無倫次到這種地步......

我強調的是比例原則,
連最殘忍的暴行都能夠減輕法定刑,
其他比較輕微的罪行有什麼理由不減輕法定刑?

這樣還聽不懂......我就......@$%&*!

懶懶的蟲 wrote:
最後的嚇阻,依你所言,豈非所有判不到死刑的罪名,全都沒有嚇阻效果了?不是這樣吧。

刑罰有沒有嚇阻效果要看犯行,
最殘暴的犯行就要用最嚴厲的刑罰來嚇阻,
減輕法定刑當然會大幅降低嚇阻的效果!

懶懶的蟲 wrote:
一般的軍人與警察一樣,殺人之所以不會被判刑,都是因為處於不得不開槍的情形下,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情況下,才得以免除殺人的刑責,如果不符合這二條的情況,基本上也是會被追究殺人的責任。

同樣的,執行死刑的法警,是因為執行法定職務才能不被判刑,但和前述的軍、警不同點在於,法警殺人之時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並沒有受到威脅,純粹是因為執行職務,而這個職務是由國家所賦予的,所以和前述的軍、警不同,執行死刑的法警,是依法被國家賦予殺人的權利,當然,這也是在認同所謂國家可以殺人的前提下允許死刑存在,才能這麼說。

我瞭解你的意思,
不過你的說法也不完全正確。

軍人在戰場上殺敵,
戰爭結束後,
檢方會把殺敵的軍人通通傳來訊問,
確認每位軍人都是在自我防衛的情況下殺人嗎?

應該不會吧!

除了明顯虐殺戰俘及平民的軍人必須被依法起訴之外,
其餘的應該都會因為執行公務而自動合法!

至於警察,
在警匪對峙中,
狙擊手絕對不能自己做判斷,
必須等到長官下令才能開槍,
這比較像是依上級長官命令的行為!

軍警殺人也許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因素,
但我認為執行公務才是主因。

一般人正當防衛而殺人的話,
哪有像軍警那樣容易被不起訴或判決無罪。


aristocracy wrote:
死刑的確沒有教育的功...(恕刪)



我想你大概弄混了。


刑罰有沒有功能,是單獨看這個刑罰而言,不是配合犯行來看,沒有說自由刑在其他犯罪有功能,在殺人罪就沒有功能的道理。

所以不論是拘役、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均有其功能在,並非只有死刑才有功能,更何況,死刑更是唯一沒有教育功能之刑。


另外,在法律中,刑罰的減輕與法律的變更是不同的,現在法務部的做法是法律的變更,而非刑罰的減輕,所以你這部份也是弄錯了。至少你可以參考一下,法務部的修法理由應該不會是現的有刑罰太重,應予減輕,對吧?


最後再提一下軍人的這部份,軍、警的確是因為執行勤務而在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不殺人,但是請注意,他們所執行的勤務並非殺人,換句話講,不論在軍方或警方,他們不會接到任何任務是要「殺死某人」或「殺死某一群人」,只有執行死刑的法警會,所以說,不能以此而認為這就是國家有權利合法殺人。
懶懶的蟲 wrote:
另外,在法律中,刑罰的減輕與法律的變更是不同的,現在法務部的做法是法律的變更,而非刑罰的減輕,所以你這部份也是弄錯了。至少你可以參考一下,法務部的修法理由應該不會是現的有刑罰太重,應予減輕,對吧?

其他的論點我接受,
唯獨這段話聽起來像是詭辯......

中華民國刑法
第64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你還是堅持死刑改成無期徒刑不是減輕嗎?

你可別告訴我修法後的無期徒刑和現在的無期徒刑不一樣......

法務部的修法理由很重要嗎?

只要他們想改,何須擔心找不到理由?

只能說老狗玩不出新把戲,
走了一個王清峰,
來了一個曾勇夫......

aristocracy wrote:
其他的論點我接受,唯...(恕刪)


你誤會了。

刑法第64條的加重減輕指的是依法律的加重、減輕,例如說刑法134規定有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則若是該公務員所犯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134加重則法定刑期範圍應為一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而現在法務部的作法是以無期徒刑或是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它是廢止一種刑罰,以另一種刑罰取代之,這不是針對某一種犯罪行為的量刑考量,而是整個法律刑罰結構的變動,所以基本上本來就不是單純的刑之加重減輕,更與刑法64條無關。
懶懶的蟲 wrote:
你誤會了。

刑法第67條的加重減輕指的是依法律的加重、減輕,例如說刑法134規定有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則若是該公務員所犯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134加重則法定刑期範圍應為一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而現在法務部的作法是以無期徒刑或是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它是廢止一種刑罰,以另一種刑罰取代之,這不是針對某一種犯罪行為的量刑考量,而是整個法律刑罰結構的變動,所以基本上本來就不是單純的刑之加重減輕,更與刑法67條無關。

我沒有誤會!

重點在於刑法第64條已明確比較出死刑和無期徒刑孰輕孰重!
(你用哪個版本的六法全書?怎會是刑法第67條......)

就像你說的:
現在法務部的作法是以無期徒刑或是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它是廢止一種刑罰,以另一種刑罰取代之。

說得更詳細一點:
現在法務部的作法是以無期徒刑或是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它是廢止一種『最重的』刑罰,以另一種『較輕的』刑罰取代之。


假如無期徒刑不是比死刑更輕的刑罰,
那些被判決定讞的死刑犯是在非常上訴身體健康的喔?

  • 54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4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