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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tantt wrote:
本來我還在想要不要PO的
沒想到已經有人PO了
只能說定此法的人真不知腦袋在想什麼?
人家家境都已經這樣了還要跟人家索
像這種人最好能公布出來(恕刪)


已經有人 post 圖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912805&p=1

有圖
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012/mobile01-1d49ccb4e6417c1c104d63521fde7fb6.jpg


galiba00 wrote:
高雄那邊的回應才好笑...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news-1-1-1.htm



剛剛看過了!感覺整篇主題就是:婦人的處境不如貓狗可憐。我們的學生很乖低,一切都是誤會

galiba00 wrote:
高雄那邊的回應才好笑...


這種回應...............
恩 難怪能栽培出這種人才
鄙視一下這種行徑。


unimmi wrote:
歹勢!sorry! ...(恕刪)
我韃韃的馬蹄 是美麗的錯誤 我 不是歸人 只是個過客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news-1-1-1.htm

可悲到母校自己發公文陳清

qqz1114 wrote:
主角是我朋友
大家應該也知道 這世道
撿到錢 拿到警局
還是有可能被反咬一口的
萬一失主說 裡面有100萬
你該怎辦?

再來 她可以選擇不撿
根本不用惹上這件事情
但是被其她人剪去
失主可能1毛都要不回來

在又來 立法的意思本來就是希望能夠培養
國民 撿到遺失物 能交給警方
為了培養這種習慣 當然要有點獎勵
然而失主不小心遺失 當然也要為他的不小心
而付出一點代價
不然 怎麼會警惕?

拿6千 還好 無須小題大作

能拿回大部分錢 要偷笑了


你媽媽看到你寫這篇應該會哭出來:p
買了 Mac 結果還是很委屈的在上面裝了Windows、然後說我終於脫離微軟的魔掌了...
高雄大學對這件事的回覆
高雄大學財金法律系

聲明的第四項很有意思,如下:

四、
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
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
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原來學法律是要這麼用的阿!

真是太佩服了

58602039 wrote:
讀法律的本來就是這樣嚕~~

"依法行事"~~~不過...如果能有點人情味就好了

話說我N年前在街道上撿過500元... 也沒有拾金不昧..(拿去吃吃喝喝~)

所以我也沒資格多說什麼..(恕刪)


你還可以撿過錢 ..

有多少人沒揀過 ?
看完了整個討論串,心裡其實百感交集。
極少部分的人認為那是潘女應得的報酬,法律也是如此規定,但卻忘了「情理法」,「法」被排在最後一項。

無論遺失人的經濟狀況如何,「拾金不昧」不是道德教育從小教導我們對於拾獲遺失物的準則嗎?
更何況這件case中,遺失金錢的人是一位貧窮可憐的媽媽,做善事物歸原主不是美事一樁?
為何還要跟她要所謂的拾得報酬呢?

法律是冰冷的,但人情是溫暖的,可以請求報酬是可以請求,但給辛苦的媽媽一個更完整的歸還,不是更好嗎?

希望有立委可以跳出來修法,把這條可以請求遺失人十分之三金額作為報酬的法條修掉。
(如果您是我選區的立委,無論您的政黨或過去的經歷為何,我下次一定帶全家人投您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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