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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lewantho wrote:
侵害重製罪不是沒包含...(恕刪)

個人使用這條好像被修掉了??
因為美國好像關心過...??

ben_chien wrote:

個人使用這條好像被...(恕刪)


2008-4 智財局網站上還有list 這條

還在吧?
jinyamchen wrote:
我去查了一下.FDz...(恕刪)


聰明的代理商會先辦一兩個就好, 看結果, 辦的成再把手上的資料一個一個丟出來, 不然前面就辦不成的話
其他丟的那麼多球也一定全是爆投, 如果辦的成, 後面也一定大部是好球.
lewantho wrote:
2008-4 智財局...(恕刪)

不曉得耶
記得昨天翻到一篇 游錫堃還在當行政院長的那篇
裡面好像提到這點...現在怎麼找都找不到了...

我也想知道答案
avexgroup wrote:
我想在公堂之上假設一...(恕刪)


要看在哪邊告吧~~

去大陸告一定告不贏~~搞不好還被反告~~因為山寨機已經在中國申請專利了~~

如果有人很白目將山寨機拿去美國販賣~~

那就準備被告到脫褲吧

ben_chien wrote:

不曉得耶
記得昨天...(恕刪)


幫大家找一下,在智財局網上的Q&A, mp3跟電影的意思一樣吧

Q 一二五、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A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事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因此,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有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他人的歌曲,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此時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
至於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也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如果事先未取得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即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22、§26、§91)

法官判案講求的是證據而非事實,
證據的判定往往是在於主觀的認定而非客觀的事實,
同樣的證據,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解讀。
證據並不等於事實,但卻是法官判案的依據(心證)。

法律是少數人制定出來的遊戲規則,並非代表公理正義的條文化。
樓主的下載行為之所以可能違法,
是因為幾年前部分立法委員所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
在美帝的淫威之下,將原本著作權法條擴大解釋,
加重罰責,甚至訴諸於刑法。
saintman wrote:
那些說下載沒罪的你看他們敢不敢把電腦裡非正版的東西攤上檯面, 說自己硬碟裡有多少盜版讓檢警去查.
他們一定會說, 我又不是沒事找事做, 自找麻煩 , 所以....


搜索範圍及採證到的證物應該是有限制的吧!...應該不是無限上綱才對....
很多人提了...懂法律的人 .....都沒人解說??
advan888 wrote:
我建議你可以去警局了...(恕刪)


【記者陳金章/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發現刑警以往偵辦違反著作權案簡直像「吃軟的」,不但有績效,暗中還收告發的業者每件三、五千元當「出勤費」,擔心出風紀問題而指示不准再接辦或收錢,許多代理商因而轉進到其他縣市警局提告,民眾不只要付高額和解金,還要舟車勞頓地到他縣市接受偵訊。
【2007/04/29 聯合報】

找警察?然後呢?還有沒有其他指教?程度真的有那麼差?
lewantho wrote:
幫大家找一下,在智財...(恕刪)


你紅字部分其實是有前提的喔, 來源是要有經過合法授權的才包含在內.
一般人下盜版會覺得沒問題就是因為他忽略了來源是否為有無授權, 就一直認為家庭個人使用是沒問題的.

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

沒經過授權的會有以上紅字這段責任的問題, 所以下載還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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