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我贊成你第一段的說法!星巴克確實有疏失, 而且是很嚴重的疏失, 本來就應該被懲罰!不過在我們提供輿論的壓力的同時, 不應該把懲罰與賠償畫上等號....網路上輿論的力量很可觀, 如果不小心被誤用或是利用, 造成的傷害會更大! 懲罰與賠償之間的關係倒是可以討論但是除了鉅額賠償以外,更好的方式我還想不到因為對企業來說賠錢事小,區區三百萬而已如果賠錢不能解決那才嚴重例如勒令那家分店停業一個月重整?(假設)這種懲罰對企業來說嚴重多了
undefined 天呀, 本來還打算今天下午泡星巴克說.....>.< ..... 支持版主追究到底, 星巴克訓練不足, 出事又想敷衍了事, 這是無法接受的....一杯咖啡又這樣貴......這個毒咖啡已經很嚇人了, 整個都腐蝕了, 整杯喝下肚子, 腸胃搞不好通通腐蝕掉了說.....>.< 說真的, 這如果在美國早就告到翻, 哪是三百萬可以解決的了? 記得之前好像那個蒟蒻果凍的在美國噎到了一個小孩, 賠償千萬以上哪.......雖然我也是星巴克愛用者, 可是我也是建議星巴克還是誠實面對問題吧...這才是比較正面的作法....
樓主你輸了啦.早上剛看Yahoo新聞時,心中突然有個聲音...原來一切是因為樓主錢要的太多...事情才會爆出來後來想想錢的多少是重點嗎?你覺得你的命值多少錢你的健康值多少錢在印度鄉下撞死人賠100美金就算很不錯了那可以說林姓女歌手撞死人賠800萬是受害人家屬敲詐嗎?看到現在就新聞報導上我是看覺得聯合報整個報導偏向星巴克似乎要把整件事件包裝成消費著只是因為喝了"一口"攙有"食品級"清潔劑的咖啡就獅子大開口的要求"天價"賠償金(or逞罰性賠款?)爛聯合報說你拿了星巴克多少好處?
downtownno1 wrote:可能要注意一下發佈的...(恕刪) 那只是針對消費者身體醫學上沒有疑慮的事證而已,對於食物中明顯殘留物質的人證與間接物證(照片、該公司提出之清潔劑資料),無論是否已經影響消費者身體,已是既定事實只能夠說明該適時的確存在,而消費者運氣不錯,對身體「暫時」沒有嚴重影響,但精神損失仍然存在該公司管理不良,販售含有不可食用成分的咖啡,理當道歉賠償管理機關調查事實可對其罰款,甚至可以勒令暫停營業,瞭解操作流程、化驗成分確實沒有其他有害物質之後,才可開始販賣,或者即時、隨機、長時間對該公司產品進行抽驗事情鬧大,主管機關該跳出來管了吧
一杯櫻桃黑摩卡最大杯要145元要是外面路邊夜市跟星巴克同樣都是一杯櫻桃黑摩卡都要收145元,我想大部分人還是會選擇星巴克吧!畢竟大家喝的是對它產品的信心跟品質有一定程度的保證,這也是大家喝它的品牌商譽,這也是經營一家公司企業最重要的東西要是這公司出了包,想用6000或三張咖啡卷一盒蛋捲打發掉,那我看要對這間公司重新評估一下了,他們做的東西還真不可靠(看那連杯子都腐蝕掉的咖啡誰還敢喝),一出問題就想打發別人絕對贊成要求300萬賠償,作為一個全球連鎖的大公司,沒有大公司應有的品管,拿出你們對待顧客的方法吧雖然一個禮拜會喝個4杯左右,最近還是省點錢先不要喝好了,看看這間公司是如何對待他的顧客的PS.這家捷運店發票的確是"爭鮮"的發票喔,上個月去台北喝喜酒時順路喝了星冰樂,拿到的的確是爭鮮發票
馬克蘇 wrote:管理機關調查事實可對其罰款,甚至可以勒令暫停營業,瞭解操作流程、化驗成分確實沒有其他有害物質之後,才可開始販賣,或者即時、隨機、長時間對該公司產品進行抽驗) 如果真的有這種懲處,對星巴克來說才嚴重不過比起三百萬我更支持拿統一做一次懲處示範這是一個展現台灣消費環境嚴謹進步的機會
法諺「斷臂非中彩」,民事賠償係以填補損害為主。要300萬這種懲罰性賠償機率實在很低,有錢有閒可以去跟大公司打打官司秏看看。建議樓主只能從精神上的傷害著手了,因為就健康上來說除非能有積極的健康受損證明不然我看賠償金也不會太高。01上面的人都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請提出客觀的資訊而非隱匿部分資訊,價碼談不攏再放到01上(6000元vs300萬)這樣文章已經 失去客觀性。我們雖然很同情您的遭遇但是目前台灣的法令似乎不是你想的那麼好,除非樓主拿到300萬願意捐給慈善機構,不然01這幫人也沒辦法幫你啥。消費者保護法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而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已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爰予說明如下:(一)目的: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亦參酌美國、韓國立法例,而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二)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提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1、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2、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來源資料台中市政府)星巴克應非故意所以要300萬除非是要拿去做為慈善事業不然我覺得太誇張了。所以扣除填補損害後樓主你願意捐300萬出來嗎? 如果你願意 01們一定熱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