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tala wrote:要告蘋果什麼才好呢?尺寸寫錯,公然污辱? 刑法315-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對付狗仔就要用這條..不過這是中華民國法律香港法律怎麼規定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