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紅單,都有申訴的管道及時限,何況是公家機關的救護車因公務,應該可以檢附119報案單或工作紀錄、派遣單之類的證明,由貴單位函請監理機關撤銷該紅單。這是必要的程序。現在即便是警車因公務,而有超速、闖紅燈遭照相,亦要檢附相關勤務資料函請監理機關撤銷。
caviv wrote:我也覺得被罰是應該的救護車於交通管理條例裡雖屬特殊車輛但也有明令規定"相對"優先並非"絕對"優先,路上有好心車輛讓請懷抱感恩的心吧!!...(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基本上開救護車,車上載的都是別人開消防車,火災都是別人家我還得"懷著感恩"的心歐不讓拉倒又沒差,反正都有錄音錄影,我沒責任就好囉
bryansun wrote:誰叫開救護車消防車的人要闖ETC,ETC車道是私人的,並不是政府的 車道應該是政府的,遠通電收只是接受政府委託代收過路費的角色而已罰3600應該也是高速公路警察局開罰的由急難救助立場來看,的確是不應該罰錢的,但還是要看你的主管有沒有GUTS只是惡法也是法,社會已經轉變,但法律沒有跟上.所以這樣的事情不勝枚舉消防車一定會有出勤紀錄,這張罰單再怎樣也不能由打火兄弟自己吃下來個人猜測會走高速公路應該是前往鄰近的縣市支援,而交流道就在火場附近所以使用高速公路來節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