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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走ETC~卻因沒裝車上機被罰3600

收到紅單,都有申訴的管道及時限,何況是公家機關的救護車因公務,應該可以檢附119報案單或工作紀錄、派遣單之類的證明,由貴單位函請監理機關撤銷該紅單。這是必要的程序。
現在即便是警車因公務,而有超速、闖紅燈遭照相,亦要檢附相關勤務資料函請監理機關撤銷。
該修法!這文章要讓大家都看到!
嗯...
我突然想到大陸的高速公路上面,
好像收費站都有設置軍警專用道...

花由二路 wrote:
合不合理不重要
合不合法是關鍵


法理不合惡法呼?
ys1986 wrote:
不要繳的話難道他要把...(恕刪)


這種專業的問題要問問台北市政府~~
他們的之前不是欠健保局不少錢
caviv wrote:
我也覺得被罰是應該的
救護車於交通管理條例裡雖屬特殊車輛
但也有明令規定"相對"優先
並非"絕對"優先,路上有好心車輛讓
請懷抱感恩的心吧!!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基本上開救護車,車上載的都是別人
開消防車,火災都是別人家
我還得"懷著感恩"的心歐
不讓拉倒又沒差,反正都有錄音錄影,我沒責任就好囉
囶oz...,鬱卒...
bryansun wrote:
誰叫開救護車消防車的人要闖ETC,ETC車道是私人的,並不是政府的


車道應該是政府的,遠通電收只是接受政府委託代收過路費的角色而已
罰3600應該也是高速公路警察局開罰的

由急難救助立場來看,的確是不應該罰錢的,但還是要看你的主管有沒有GUTS
只是惡法也是法,社會已經轉變,但法律沒有跟上.所以這樣的事情不勝枚舉

消防車一定會有出勤紀錄,這張罰單再怎樣也不能由打火兄弟自己吃下來
個人猜測會走高速公路應該是前往鄰近的縣市支援,而交流道就在火場附近
所以使用高速公路來節省時間.

以前沒有ETC的時候,消防隊都怎麼處理?

好意提醒赤子,你提供消防常識大家都很感謝,負面情緒問題請不要再重蹈覆轍.
看完文後,只讓我想起一張圖↓



























來亂的......酸
ie915067 wrote:
看完文後,只讓我想起...(恕刪)

其實這是車長想跟收費小姐要電話的示意圖(逃)

話說我們的裝甲車能不能開上去高速公路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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