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ochen wrote:
簡嘉芸拍廣告之前是沒...(恕刪)
Dear :
就算當事人在拍廣告之前是素人,亦可主張其肖像權,
但與廣告公司當初發想是否以當事人之形象為判斷基礎。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new1965 wrote:
Dear :就算當事...(恕刪)
意思是幫當時還是素人的簡嘉芸小妹妹量身訂做一隻廣告嗎?
創意A:『你看那個小妹妹很可愛~我們這隻片子就為她設計情節吧』
創意B:『...』
以上CF的發想情節是有可能發生的
但是僅限於名人或明星代言的情況
當時身為NOBODY的簡小妹妹
整體造型應該是由創意部發想出來
請製作公司代為選角
不可能遷就她的形象為她量身訂做
既然是廣告公司提出想法,客戶同意製作
其著作權就應歸屬於客戶
CF推出後簡嘉芸打著『張君雅』的名號四處宣傳
維力沒告她侵權就算是很大方了
現在她竟然要反告??
經紀人想紅也不是這個樣子
結果可能只是適得其反
我想,我以後應該不會找那家經紀公司的旗下模特兒來拍片了
以免日後橫生枝節
其他的廣告人與製片應該也是這麼想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