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ks wrote:
就算你認為是特休交換的
這也不違反勞基法
因為只是你認為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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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是依據勞基法 , 僱主應依勞工年資給予休假的"義務"
勞工如果特休未休 , 僱主本來就要依法給付未休薪資
怎麼可以扣除特休 , 作為年終考績的獎金?
僱主這樣作 , 本來就是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對於年終考績 , 年終獎金 , 勞基法29條雖並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發給
但以僱主應給付之義務-特別休假
作為勞工獎金多寡依據 ,顯然就不符法令
如果樓主是在國營機構上班 , 那麼事業單位就更應該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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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勞基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夜空中那明亮的星 wrote:
我覺得還是換工作比...(恕刪)
最近剛好也跟朋友聊到特休、換成現金的問題,他如果換成現金,一天可以換8000左右台幣,他說他工作壓力不大、也熱愛這份工作,所以想把特休換成現金(他們的特休是25天,工作第一年就有了,上班時間有事,只要口頭說一聲,就可以離開,也可以在家上班)。
朋友說他主管知道他在存錢,去年還用出差的名義,幫他爭取回台灣的機票、3個晚上的五星酒店,他自己再請特休2個禮拜。今年從一月開始,他主管一直問「你去年都沒休假,你該休個長假了」,原來他主管認為,我朋友去年休的2個禮拜,根本不算休假,他認為這只是出差。他主管從一月到七月,每個月都問他「你要不要休個假呢?我認為你該休假了」,直到我朋友請特休、並且告訴他休假計畫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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