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藍光 wrote:樓主就認了吧,別再用錯誤去修補上一次錯誤...就當給自己上一課:勿以惡小而為之..
各位版友好:今年1...(恕刪)
不過我還是註記一下,前年房事問題我給違規的對方下存証信,對方也回我存証信,
只是後來對方遲滙錢的違規罰則,房仲及代書都沒有說話,算一算也有幾十萬以上,
中間被對方拖到有一陣子去中正四路先了解哪一家律師最有名,
但想到對方知道我家在哪就算了,反正後來晚了半年拿到錢成交
現在對法律要了解,有時沒必要上法庭,也不需要找六萬元的律師,
也無須增加自己及家煩惱,最後賺錢的也是律師,雙輸,
因為就算你拿到賠償,還要防一位仇家,何必??
但不小心遇到了至少要會Defend,在台灣,
有些人好相處,但也有些人真的....,也算台灣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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