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YU0525 wrote:原來有IMEI也不...(恕刪) 這個"500元"並非新台幣500元,而是500銀元,也就是1500新台幣,然而因為刑法337條符合某條法律乘10倍的規則,因此變成新台幣15000元...'最多'罰15000元,罰了也不是給我,所以當然要透過和解來彌補最好普通侵占罪也能成立,能誘導對方在公開場合罵我就更好了我其實也買新手機了,抓犯人主要為了舊資料和興趣
延伸, wrote:那就先報案,然後跟...(恕刪) 警察也不是很閒 不會辦這種小案子啦...就算一直鬧 鬧到警察願意辦我也不願意這樣 太不優雅了有很多法規還是其他因素 讓警察做起事來綁手綁腳的 就不為難他們了
大胖! wrote:我的手機裡有很多對...(恕刪) 你跟那個撿到你手機的人來比你的惡性不比他差甚至從法的觀點來看你更可惡他可能因為是一時貪念才據為己有但你卻是想和解取得賠償再告對方刑事侵佔他是臨時起意你卻是謀畫且故意我就不信這些來龍去脈最後鬧到法院去法官會認為你是良善的受害者對你將是怎樣的評價你自己好好想一想
鞭刑提倡者 wrote:你跟那個撿到你手機的人來比你的惡性不比他差甚至從法的觀點來看你更可惡他可能因為是一時貪念才據為己有但你卻是想和解取得賠償再告對方刑事侵佔他是臨時起意你確是謀畫且故意我就不信這些來龍去脈最後鬧到法院去法官會認為你是良善的受害者對你將是怎樣的評價你自己好好想一想...(恕刪) 同意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