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有2塊土地.4名子女繼承
大哥跟爸住一起.說照顧爸爸要分一塊地
另一塊地給3人繼承.
我主張每塊地由2人繼承.要公平.
如果大哥堅持他個人拿一塊地
我辦繼承就不蓋章.
遺產讓它僵持不處理.
還是上法院請法官判決遺產如何分配
請問有更好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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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間經同族輩份高的長輩或自己們開圓桌會議來協商分配比例外,如橋不定就只能上法院由法院照法律分配之.
目前台灣的法令都已改"限定繼承".
上法院的話.
法院會總結過世人的"資產負債狀況". 有剩下來的由配偶(先拿1半)--如配偶不再,均由子女(不管男女)均分, 剩下由子女"均分". 但是對於不動產上...要繼承就必須先把不動產所課的遺產稅先結清後,才能參與不動產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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