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tsai74 wrote:
大陸法律對幾種東西管控特別嚴厲:槍械、毒品、偽鈔、諜報。惹上這幾種麻煩,搞不好死刑都可能。
不是大陸特別嚴厲
是台灣太寬鬆
這四樣東西的影響是很深的
jhiasan wrote:
我覺得不算吹牛,你...(恕刪)
anthisan wrote:
即使玩具槍它們認定是槍,我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在香港台灣是玩具槍誰知道在大陸就是槍支了?我沒有犯罪主觀故意的意圖,律師也提出了,應該是無罪,甚至沒有羈押理由允許交保,但中國當局把我視為重刑犯一樣關進看守所羈押,跟殺人販毒的嫌犯同等待遇,我被關押的看守所後來我知道是羈押重刑犯的地方而且我的獄友包括殺人。最後我也是被判緩刑罰款而已,不用坐牢,但是我羈押期限已經等同坐牢了,這個羈押有必要?我認為很離譜,嚴重侵害了我的人權。在台灣刑事司法實務上我知道交保是人權,羈押是例外,但在大陸羈押是常態,交保是例外。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