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果果 wrote:
你確實是很愚鈍,不...(恕刪)
是哦!
還有嗎?
請一次說出來,我在改進!



前面的不要刪威!!!!!!
留言就留言,不用私訊給我!
不熟請不要這樣做!
未來領表格比較不會有爭議!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所以他們有危害到您...
(1)擅自製作他人肖像。
(2)擅自利用他人肖像。擅自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就構成侵權。《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規定應視為授權性現範,規定的是一種嚴重侵權行為。
(3)其他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指以醜化、污損、毀壞肖像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這類行為也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