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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陸客沒水準,我們也沒多高尚

赤果果 wrote:
你確實是很愚鈍,不...(恕刪)


是哦!
還有嗎?
請一次說出來,我在改進!

前面的不要刪威!!!!!!

留言就留言,不用私訊給我!
不熟請不要這樣做!
未來領表格比較不會有爭議!
我在大陸待了十年以上 大概隔半年 一年就會回台灣一次
相較之下 我還是覺得台灣人來說 普遍比較有公德心
至少 如果去勸可能會覺得不好意思
在大陸如果去管那些沒有公德心的人 搞不好會被打一頓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是哦!還有嗎?請一...(恕刪)


另外
(1)我從來不會覺得速食店是可以多安靜的地方。
世界各國各式各樣的人都有,並不是只有中國人及台灣人,
(2)三張相片及單方面論述就要定罪?
這是畫圖填鴨或看圖說故事?
現場有多吵無從得知。
(3)台灣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這是個人對版提醒!





是非不分是嗎??

三星01 wrote:
在嘉義市中興路肯德...(恕刪)


所以你當下怎不去糾正?

來這裡跟網友戰比較高尚?

赤果果 wrote:
所以你怎麼知道他沒...(恕刪)


說別人無知就素質比較好?

阿不就好棒棒? 給你拍拍手放煙火

洗洗睡吧你
麻煩站方能定訂
類似1885年的《外灘公園遊覽須知》的規範嗎?
不然一些翻牆者大放厥辭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麻煩站方能定訂類似1885...(恕刪)


啊不是要告人?趕快去告啊,說一套做一套,法律應該立法禁止你這種貨色上網才對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所以他們有危害到您...
(1)擅自製作他人肖像。
(2)擅自利用他人肖像。擅自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就構成侵權。《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規定應視為授權性現範,規定的是一種嚴重侵權行為。
(3)其他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指以醜化、污損、毀壞肖像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這類行為也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恕刪)


想請教一下,民法通則那段,是規定在民法第幾條?感覺有點陌生,是第18條嗎?但感覺不太一樣。

要請求損害賠償或輔慰金,必須是對肖像權的「不法侵害」,那怎樣才算是不法呢?

就樓主的例子,與公利益有關,應該不涉及毀謗罪;於公開場所拍攝,未與個人資料作連結,也不涉及個資法。

但這個「不法侵害」真的有些模糊,考量公益性與個人利益,也不乏肖像權被侵害,然後打贏官司的例子,所以小心一點也沒錯啦
林北也住嘉義市 總是看到有些人喜愛闖紅燈 紅燈右轉 不戴安全帽 亂吐痰 亂丟菸蒂 紅汁

超沒水準

但我發現我自己也多沒水準 兩個星期前才和朋友在宜蘭佛光山小樹叢野外解放(因為找不到廁所 學校沒有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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