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我純粹提供資訊給版主,讓其對兩年前的事情有正面釐清的資訊,
老兄
你前面兩段講的都是單純行人違規沒肇事 當然沒有肇責的問題 更沒有刑事責任...
第三段放在行人身上是一樣的道理...
至於你的意見,我絕對尊重,大家都想給版主一點資訊應該並不為過,
中間並無加入任何個人意見及判斷,這不是我能做及該做的。
您可以儘量提供版主有依據的正確資訊,這樣很好。
jacky8000 wrote:
地址給您確認,桃園市...(恕刪)
黃色小鸭 wrote:
剛好一年前的討論 慢...(恕刪)
jacky8000 wrote:
你那篇好像是在討論行人有走斑馬線,但闖紅燈?
但有絕對路權?
jacky8000 wrote:
我撞到的是沒走斑馬線,
硬闖雙黃線,這樣也有絕對路權嗎?
jacky8000 wrote:
但我自己超速+騎禁行機車道是事實,
前面的一台機車順利閃過闖雙黃線的行人,
但我看到他閃過之後,
後面的人根本來不及閃,指的是我。
難到我要為了閃避對方,撞旁邊電線桿換我重傷嗎...
你貼的那篇就有人貼為了閃避闖紅燈路人,
自摔致死,變成行人賠。
現在是我選擇撞行人,我自己沒事,
但卻賠對方,因為一次撞傷兩人。
結論是我該賠嗎...?
jacky8000 wrote:
『應注意未注意』卻倒楣到自己...
這法規不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