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安星人 wrote:問題一、你沒掏錢去買...(恕刪) 感謝貓大回答又假如...問題一的我, 開演前在會場外兜售, 結果被當黃牛票嫌疑人帶走了流程會是什麼呢? 得自己說明跟證明票的來源的正當性? 那如果票當初是自己買的, 臨時不想看了轉賣給別人, 自己買1800賣1801, 違法?問題二的廠商, 兜售雞腿便當, 送演場會門票, 一個便當賣2000, 違法?
演唱會的票算不算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稱之遊樂票券我不知道.但是賣黃牛火車票明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也違反了鐵路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鐵路法第65條(新法):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都是罰錢沒有刑責,前面有人問那繳了罰款還能說他違法嗎?當然能啊!罰款是違法的代價,又不是花錢買不違法憑證,怎麼會認為繳了罰款就不算違法,真(),開放填空!
雲師兄 wrote:感謝貓大回答又假如....(恕刪) 問題一,只要不超出原價太多太誇張的話,就算你被逮捕,被檢舉,都不會被罰你只是因為沒用到而去"轉讓"給需要的人可以查詢一下轉讓跟販賣的定義問題二,這就像露天拍賣很多東西賣一元,結果運費是1999這種我都會順手按下檢舉然後他就會被停權而你說算不算違法...這就先不提了不過以台北的便當費來看你會虧錢。
雲師兄 wrote:感謝貓大回答又假如....(恕刪) 一、基本上那還算在合理勞務費用,且你是轉讓而非囤積抬價出售圖利,很難被當成黃牛二、買便當送演唱會門票不合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一、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二)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所謂利誘係指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顧客,而利用顧客之射倖、暴利心理,以利益影響顧客對商品或服務為正常之選擇,從而誘使顧客與自己為交易行為。
就現行法令來看,要抓黃牛,需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於是上回有黃牛賣江蕙的票,買5800的票20張,賣7~9千不等,最後被檢警移送法辦以社維法開罰,也只罰3千元。若換算黃牛門票價差獲利,最少也有獲利約2萬到3萬之間,你罰他一個3千?根本不會痛。而且就算法官火力全開,了不起罰18000元,請問黃牛怎可能會痛?更別說這次6800喊到6萬的,就算賣方被抓,罰起來也皮痛肉不通。而且抓這些黃牛需要花很大力氣追查,所以基本上對於檢警來說,這是非常浪費資源力氣的做法。而且抓演唱會這類票種,根本不符合司法資源,若非當時輿論壓力,我都對此保持保留態度。因為演唱會門票哪裏動搖了社會秩序?也沒影響多數人的共同利益。若說交通高鐵火車運輸票有黃牛介入,這才是需要偵辦的票種。這也是過去黃牛大量買入演唱會或是比賽甚至是電影票都有恃無恐的原因。文章來源可以把賣江蕙黃牛票的人抓起來嗎?這篇文章分析了黃牛存在的原因有違法,但是抓他們太浪費資源
利之所趨本是人類的天性但炒作的如果不是奢侈品、金融商品、資產不動產⋯等等的產品而是和市井小民息息相關的生活必需品、便利性產品或服務、小確幸(如演唱會等)那麼即使不違法也有欠厚道、該由公權力介入以維持基本的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