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tiger33 wrote:...存證信函...(恕刪) 存證信函不是類似「掛號」的意義嗎?他只是扮演著有確實告知的角色吧!?(沒記錯的話)這!......好吧!我今晚來寫寫至少讓他嚇一跳也好!tigerliu兄!謝謝您的告知!我會小心的!該拿的沒拿到要是惹的自己一身腥..那就不好了
你只是告他民事的 並沒有所謂誣告的問題銀行也經常要在消滅時效屆滿前 才提起訴訟所以不用擔心法院會以這個理由來質疑你如果有收據 通常收據上會有你的簽名或蓋章要判定簽名或蓋章真偽 只要送請法務部或刑事警察局鑑定即可得知民法126條是指各個獨立的債權 只是因為在一定時間內反覆繼續發生而為的給付你的是一個獨立的債權 只是分數期而給付 沒有民法第126條的適用所以應該不用擔心請求權已經消滅的問題(可參考台大教授王澤鑑民法總則的書)至於寫存證信函 只要內文用字不要有恐嚇的情形應該就沒有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