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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和解書的法律效力?

bbtiger33 wrote:
...存證信函...(恕刪)


存證信函
不是類似「掛號」的意義嗎?
他只是扮演著有確實告知的角色吧!?
(沒記錯的話)
這!......好吧!我今晚來寫寫
至少讓他嚇一跳也好!

tigerliu兄!
謝謝您的告知!
我會小心的!
該拿的沒拿到
要是惹的自己一身腥..那就不好了
分期給付債權≠定期給付債權....
民法126適用定期給付,
不過你的案例還是屬於一次給付,只是約定以分期方式付款,
所以還是適用125的15年時效。

有錯請大家指證囉
你只是告他民事的 並沒有所謂誣告的問題
銀行也經常要在消滅時效屆滿前 才提起訴訟
所以不用擔心法院會以這個理由來質疑你
如果有收據 通常收據上會有你的簽名或蓋章
要判定簽名或蓋章真偽 只要送請法務部或刑事警察局鑑定即可得知
民法126條是指各個獨立的債權 只是因為在一定時間內反覆繼續發生而為的給付
你的是一個獨立的債權 只是分數期而給付 沒有民法第126條的適用
所以應該不用擔心請求權已經消滅的問題(可參考台大教授王澤鑑民法總則的書)
至於寫存證信函 只要內文用字不要有恐嚇的情形
應該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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