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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車禍後的相關事宜


dominic2708 wrote:
本來我主訴我沒有事故...(恕刪)

原來是這樣
謝謝您的解釋
暫停才是旅行的意義

yukiko wrote:
這也不用緊張左轉或直...(恕刪)

您好

但是我筆錄已經有寫到
我是大觀路二段直行往板橋的方向
這樣也沒有影響嗎

我納悶的是
如果真像承辦的交通警察所說
我責任歸屬較大

那為何初判表確隻字畏提

謝謝
暫停才是旅行的意義
yougenmi wrote:
如果真像承辦的交通警察所說...(恕刪)

承辦的交通警察就是些菜鳥 (外面淋雨曬太陽)

老鳥(屋裡吹冷氣)是在裁決所看照片

所以老鳥根本不理菜鳥沒意義的文字

但不管怎樣

最後都是法官說了算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yukiko wrote:
承辦的交通警察就是些...(恕刪)

感謝您

真的很感謝

不管結果如何

我會努力走下去的
暫停才是旅行的意義

yukiko wrote:
承辦的交通警察就是些...(恕刪)


也不是說菜鳥看現場
老鳥看紙本啦...
各縣市交通隊..裡都有一組..專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研判的單位
現場處理事故的員警..會把現場圖及照片,筆錄..送交該單位去做初判

究竟..內側車道機車可不可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就第1項第1款條文來看...該路段並無慢車道.當然最外側二車道亦包含內側車道
除非內側車道有寫上禁行機車...
再者有人提到左轉專用道...除非該車道上有禁行機車或是路口有二段式左轉的標誌
不然機車也是可以由內側車道左轉的

對於初判表上你的肇責寫涉嫌...
說白的就是警察先生也不曉得..你是否有無注意車前狀況....
在法律上來說..涉嫌這個無法定罪的

另外..你是提告..過失傷害還是業務過失傷害呢??..兩者差蠻多的
chen0423 wrote:
也不是說菜鳥看現場老...(恕刪)

您好

左轉指向線是我本人所提的啦

我的意思是說
內側車道只有畫左轉指向線(沒寫左轉專用)
但是我是直行
並非左轉

而對方是在外側車道
只有畫直行指向線
但是對方是左轉
而非直行

所以當時作筆錄的時候
承辦員警是跟我說
依他判斷
我的肇責較大
因為我佔用左轉車的路權

但是初判表出來
卻完全沒提到這回事
這就是讓我納悶的地方


還有您所提到
[在法律上來說..涉嫌這個無法定罪的]
委員跟律師
都有跟我說
大概還是要承擔2-3成的肇責
就等上法院
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


至於提告的部分
承辦的員警昨天跟我說他那邊只能處理過失傷害
不能處理[業務]過失傷害
我是不曉得為什麼啦

所以我就自己去地方法院
控告對方[業務]過失傷害

書記官是有跟我說
可以先寫業務過失傷害
至於是不是執行業務時
所造成的傷害
會再由檢察官判斷

狀紙所附上的證據內容
1.登記聯單
2.分析表
3.事故圖
4.診斷證明跟收據
以上為均為影本(這句話收受人員要我寫的)

書記官說薪資證明、請假證明、調解不成立單據
不用附上去
我也不曉得為什麼

感謝您的提醒
暫停才是旅行的意義
yougenmi wrote:


您好

左轉指向線是我本人所提的啦

我的意思是說
內側車道只有畫左轉指向線(沒寫左轉專用)
但是我是直行
並非左轉

而對方是在外側車道
只有畫直行指向線
但是對方是左轉
而非直行

所以當時作筆錄的時候
承辦員警是跟我說
依他判斷
我的肇責較大
因為我佔用左轉車的路權

但是初判表出來
卻完全沒提到這回事
這就是讓我納悶的地方


還有您所提到
[在法律上來說..涉嫌這個無法定罪的]
委員跟律師
都有跟我說
大概還是要承擔2-3成的肇責
就等上法院
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


至於提告的部分
承辦的員警昨天跟我說他那邊只能處理過失傷害
不能處理[業務]過失傷害
我是不曉得為什麼啦

所以我就自己去地方法院
控告對方[業務]過失傷害

書記官是有跟我說
可以先寫業務過失傷害
至於是不是執行業務時
所造成的傷害
會再由檢察官判斷

狀紙所附上的證據內容
1.登記聯單
2.分析表
3.事故圖
4.診斷證明跟收據
以上為均為影本(這句話收受人員要我寫的)

書記官說薪資證明、請假證明、調解不成立單據
不用附上去
我也不曉得為什麼

感謝您的提醒...(恕刪)


你是告刑事而已,
所以不需單據

有時間要去改要附帶民事賠償
那些單據就用的到了
yougenmi wrote:
您好左轉指向線是我本...(恕刪)

因涉嫌二字用語不是很明確,
且初判表只是初步分析的意見,
所以底下應有註記僅提供參考,
當事人得依規定申請鑑定,
以及不得作為訴訟用途及其他證明之類的用語。

還有到法院可能還會再送調解一次,且求償金額應不會照單全收。

黃觀 wrote:
你是告刑事而已,所以...(恕刪)

所以我還要再去地方法院改附帶民事賠償嗎
還是等檢察官通知
再動作

謝謝
暫停才是旅行的意義

Snoppy911 wrote:
因涉嫌二字用語不是很...(恕刪)

您好

我知道真的走上法院
可能還是需要使用到車禍鑑定報告(3000元的)

至於需不需要用到
不是由檢察官決定嗎

謝謝
暫停才是旅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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