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inic2708 wrote:
本來我主訴我沒有事故...(恕刪)
原來是這樣
謝謝您的解釋
yukiko wrote:
承辦的交通警察就是些...(恕刪)
chen0423 wrote:
也不是說菜鳥看現場老...(恕刪)
yougenmi wrote:
您好
左轉指向線是我本人所提的啦
我的意思是說
內側車道只有畫左轉指向線(沒寫左轉專用)
但是我是直行
並非左轉
而對方是在外側車道
只有畫直行指向線
但是對方是左轉
而非直行
所以當時作筆錄的時候
承辦員警是跟我說
依他判斷
我的肇責較大
因為我佔用左轉車的路權
但是初判表出來
卻完全沒提到這回事
這就是讓我納悶的地方
還有您所提到
[在法律上來說..涉嫌這個無法定罪的]
委員跟律師
都有跟我說
大概還是要承擔2-3成的肇責
就等上法院
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
至於提告的部分
承辦的員警昨天跟我說他那邊只能處理過失傷害
不能處理[業務]過失傷害
我是不曉得為什麼啦
所以我就自己去地方法院
控告對方[業務]過失傷害
書記官是有跟我說
可以先寫業務過失傷害
至於是不是執行業務時
所造成的傷害
會再由檢察官判斷
狀紙所附上的證據內容
1.登記聯單
2.分析表
3.事故圖
4.診斷證明跟收據
以上為均為影本(這句話收受人員要我寫的)
書記官說薪資證明、請假證明、調解不成立單據
不用附上去
我也不曉得為什麼
感謝您的提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