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買A屋附車位A號,之後因為某甲有兩輛車,另和管委會租B車位
雖然都是甲在用,但就A.B兩車位的處境並不一樣
就A車位之使用,基本參照規約,例外情況,法院才可能例外突破規約的解釋,但實務解釋不一致,大部分法官還是尊重規約
例如,只能停一輛汽車,但甲卻多停了一部機車
此時有兩種見解
1.甲的主張有理由,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約定專用,在不超出範圍之使用區域,無害公安及他人權利,甲的主張ok
2.甲的主張無理由,本於規約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意志凝聚,具類似共同契約性質,甲既然本身亦處於締約人之地位,必須尊重分管契約之效力,不得任意擴張解釋或違反,亦即全體住戶應受其拘束
就B車位之使用,完全依照契約內容,管委會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共用部分,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訂停車位租賃契約,某甲必須就B車位,完全依照契約內容行使權利.
例如,只能停一輛汽車,但甲卻多停了一部機車
甲的主張無理由,因為違反契約規定,甲屬違約,視情況或依契約所載內容條款,甲可能必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若就B車位的情況,給法院判,甲會大不妙...
但在調解庭時,常常問題就解決了,但不是因為民法.也不是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不是因為消保法,
而是另一種法律,所以管委會會覺得內心很"更",就不想幹了,心灰意懶,就不管了,事情就搓掉了

正確的做法是:
1.好好談談
2.去做管委會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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