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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毀損罪"一問

胖高 wrote:
你有留紙條

留任何聯絡方式給對方嗎?

自首是要在警方未發現之前

而不是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你的車牌號碼通知你到案了

你才來說警察辦案如何

對方找民代如何

萬一那個地方沒監視器

對方不就自己吞下去

然後你繼續安慰自己

你有把車牽起來 你有把車牽起來 你有把車牽起來 .........

有沒有把車牽起來跟故不故意好像扯不上關係吧


我如果是車主

我去上班上學等等

回來看到好好的一台車

車殼莫名其妙損傷

而且也沒有誰留下聯絡資料或道歉資料

我不報警

難道我抱鬼

車殼莫名其妙被碰損

我跟警察說

我要報強盜 報殺人 報竊盜

警察會理我嗎?

毀損跟傷害都是告訴乃論

花錢就可以了事的

自己撞到就認賠吧

不要又說要賠

又要牽拖一堆理由的

最後只會讓自己更不愉快而已

基本上花錢可以處理的

都是小事

如果不能花錢處理

留下了前科

以後要找工作申請良民證才會知道後果跟代價






人大抵都是這樣的

自己的行為都是合理的

別人不該怎樣怎樣

如果你是對方

你會怎麼做

你會接受這樣的一個理由嗎

多點同理心吧

警察已經是鬼島的犧牲品了

明明是別人撞車

警察受不受理都兩面不是人

不受理

受害者要找民代 要告吃案

說不定 你在不來過兩天

圈圈媒體就會報警察吃案了

依規定受理了

你又不爽

這點小事 不就是錢 不就是民事

重點是誰知道你是誰 誰知道你是不是故意

誰知道你會不會賠

誰知道你為何發生事故不到鄰近派出所報案留下聯絡資料

自己犯的錯

自己就要勇於承擔

不要落到最後

又是無辜第三方的警察擔屎 ...(恕刪)


你說得很對
你的經驗我會當作警世參考
這世界上真的太多像你案例中這樣的人
或許你也是其中之一又或許是你有受傷的經驗
這世界真的就是人吃人的世界
對人本來就應該像你這樣充滿了不信任
人性本惡在你的例子發揮得還不錯

我從此案後會對所有陌生人產生極度的不信任
預設立場別人就是想先傷害我
幫助別人~哪天別人會來害我怎麼辦
或許當下幫助的人
將來就會是害我的事主
就跟你的論調一樣
對別人寬心以待就是對自己殘忍
這樣一來最省事最簡單

不過你的案例實在跟我現在發生的情況差異蠻大的
你既然拿出來做比較
我也不想再多說甚麼

你的建議我會記取
就這樣
真的很棒棒
蒜精 wrote:
2013-07-30 23:20 #1
回覆文章私人訊息引用連結載入圖片引言收藏評分回報
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例
想詢問版上的意見看法

民國102年某日中午本人騎乘機車不小心碰撞到停在路旁的機車
對方機車倒下
本人馬上將機車扶起
因為當時車主不在現場
所以我隨後離開現場...(恕刪)


所以你也沒有當下,留下電話對吧?
你如果有心,留下電話,或一些道歉的話,也許車主就會佛心放你一馬,也不會獅子大開口,也不用搞到警察來找你。
你把機車撞倒,機車受到損害,並不會因為你把車子再扶起來,車子的損害就消失了啊~
換個立場
今天如果是你的機車是被人撞到受損,你自已要摸著鼻子吞下,但不代表別人,一定要吞下,對方可以選擇他要的合理主張他的權益。

損害他人物品本來就是刑事裡面的罪則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的財產因你造成的損害,不分你的動機,是有意或無意,本來就是車主有權向警方提出,警方要受理。
跟做人的道理,或是人心是否險惡完全無關。

上個月我同事的車子停在騎樓下,被二台路過的車子發生衝撞波汲,這二個事主也是將旁邊的撞倒的車子扶起,之後二個人就走了。
我同事一早起來,發現他的排氣管掉在地上,車子發不動
所以呃~ 他就去報警,也是一樣警方用毀損罪,去調出路口監器把那二個事主請過來。
花了二個小時報案,再加上之後再回去跟相關人談合解,總共花了五個小時,你如果是那個事主,車被撞,又請假,這比較可憐。
大部份的人只要好好談,負賠償的責任,合解後是不會負刑事責任。
但如果不跟對方合解,那就是刑事了。
良禽擇木而居,鳥比樹美是常規,啄木鳥也是有選擇的....
我是覺的樓主想的太復雜了
假設都照規定來
1,你不小心撞倒機車(真的是不小心的,就算有被錄影錄到,別人一看也會覺的是不小心,非故意的)
2,對方告毀損,毀損是告訴乃論,警方不負責這件事的對錯,只負責找到人,理論上應該是告的人要找人,但警察通常會幫忙找人
3.找到人後若確定不私下和解,警方就將此案上呈,下次見面就是在偵察庭
4.通常告的人要到被告者的所在地開庭,原告住台北,被告住台東,那原告就要跑到台東開庭
5.開庭檢察官會問原告,被告有什麼"故意"弄倒機車的理由,因為是告刑事毀損,毀損的條件要成立,就是要證明對方是故意的
6.假設原告提不出,那當然最後就是不起訴處分,被告沒事,但被告要提污告很難,因為弄倒機車是事實

7.以上這些流程跑完,....3個月~半年的時間....,都有可能,假設檢察官認為你毀損罪是成立的,然後起訴被告,被告也可以提出再議,下次再開一次偵察庭(檢察官可能會換人),那就要拖更久了

8.第一次上偵察庭之後,檢察官最後會問雙方要不要和解,這個和解是有法律效用的,要和解的話,就會找一天日子和解,不和解,那就是等檢察官的判決下來(在家等判決書寄來就行),通常和解不成都是因為錢談不瓏,和解談的成要嘛就是價錢合理,要嘛就是被告的人會怕(這種人滿多的,因為一輩子沒跑過法院的人多的是,通常都會以為,"被別人告",就是自己有錯,然後就會怕,要是對方在虎爛一些你聽不懂的法律,更有效果)

最後,假設對方刑事告輸,但可以告民事,因為真的是你弄倒的,雖然不是故意,但你弄壞要你賠錢是合理的
但對方要自行提出證據證明是你弄倒的

蒜精 wrote:
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例...(恕刪)

明明只是民事問題,
若對方堅持告刑事,警察可能會勉強拜託你去作筆錄,
反正到檢察官那不可能起訴。
蒜精 wrote:
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例...(恕刪)


01上神人很多.但是.應該很多都沒有律師執照.所以我建議版主.花點錢.找律師諮詢.這樣是不是比較快.而且正確.

一堆人給你的解釋你又聽不下去.還是你只是單純想找人嘴砲.

修羅1972 wrote:
01上神人很多.但是...(恕刪)


很多人都這樣吧

說要上來討論,可是只要是不利於己的評論都聽不下去

只願意聽有利於己的

如果樓主是抱持這樣想法,這棟樓可以刪除了

跟標題根本不符

況且看了樓上某些人的見解,已經非常貼近事實

警察只能辦案,不能決定有沒有罪

對方用毀損告你,在還沒確定事實以前,當然要找你出來確定事實不是嗎?

然後再將兩邊陳述的事實作成筆錄上呈法院,交給法院定奪

完全沒有行政程序的問題

如果你要告誣告,那也是法院那端的事情,跟警察無關

請記得警察就是"辦案",假設今天你發生同樣的事情,警察一樣這樣幫你
我後面不是寫了我接受了
水色豬豬 & chuenjia 的解釋
對警方的處理程序已經沒有問題了?

怎麼有人看文章還是選擇主觀的回覆來看

如果是這樣
網友說我主觀過強不接受別人的意見
跟你自己講的有何不同?

我知道不和解後面的起訴會"花時間"
先不看結果如何
所以當下在派出所我就直接跟對方和解了
也付出對方滿意的賠償金

我會提出這篇來問大家
起因是想瞭解警方的程序有無問題,為何用刑事毀損來通知我到案說明
因為我了解刑事毀損的成立條件來發文問大家(發文用意不是在推託賠償問題)
跟後來我接受了水色豬豬 & chuenjia 的解釋
這樣的原因發文討論跟內文不符?

結果某些人看來選擇性的看文說我主觀意識已經替此案先下結論
那我無話可說
畢竟大家都是選擇性地來擷取對自己判斷有利的部分來討論不是嗎

針對胖高的發文
他的討論個人覺得有太多偏激的地方
且預設立場認定別人就是故意且肯定會不認帳的(故意跟非故意就會影響是否為刑事案件,這點差別很大)
甲方或許覺得沒差,對乙方來說這可是天大的不同,會有較大的反應這不正常?
我也沒說他的建議不對(開頭我不是認同了?)
用了偏激的想法來討論
那就針對偏激的想法去思考問題這樣罷了
真的很棒棒
被點到名了

不出來露臉一下不行了


我想

很多事一體兩面

樓主認為我的說法偏激


我就不做甚麼回應了

有人覺得我的話 條理分明

自然就會有人覺得刺耳偏激

能設身處地感同身受也好

覺得我偏激過分也好

上面很多朋友都提出見解

不管是法律素養 還是實務經驗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想過對方的感受

車撞了 車上也沒有對方留下聯絡資料那種感受

我沒有辦法確定你是不是故意或過失

我只是看你前兩頁針對別人的回文

好像對方不該到派出所告你毀損

你不是故意的等等狀況

我只是想告訴你如何保護自己

發生事故後留下聯絡資料

或到就近派出所報警

不要讓車主回來看到車損了

丈二金剛摸不著頭了

生氣了 報警了

才來解釋不是故意的





既然樓主已經付錢修車

應該也取得和解書了

事情有個結局就好

老實說

從頭到尾

不管你被不被告我都無所謂

我只是在告訴你做了哪些動作可以自保

你聽得下去也罷

你以為我偏激也好

開心就好

事情有個結局就好



就跟你的論調一樣
對別人寬心以待就是對自己殘忍
這樣一來最省事最簡單



如果這是樓主看完我個人發言的結論的話

我不知道該接下去說甚麼

不管是你的案例

還是朋友的案例

我實在找不到甚麼對別人寬心已待的地方

樓主的意思是我們的車子親人被不知名的第三人撞壞了 撞傷了

找不到人 也沒有人報案自首的情況下

我們都還要放寬心胸 好整以暇嗎

我也沒有說不信任人

我只是想告訴你任何發生事故 第一時間報警 或留下聯絡資料自保的方法

有報案紀錄或聯絡資料

才是比較具體的證明



就這樣吧

聽不進去就算了

不再對本篇文章回應了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但是這樣處理讓我覺得受到升級的待遇
所以我在思考這樣的程序對不對
是不是因為民代助理出面後的"禮遇...(恕刪)


你錯了,能不能構成毀損是檢察官的事
有人告你毀損,警察只是把兩方找來協助調查
順便看有沒有機會和解

另外,台灣誣告罪的構成非常嚴格,幾乎沒有機會成案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我後面不是寫了我接受...(恕刪)


就算對方提告~
檢察官也不會起訴的~

毀損罪非故意 是為過失
毀損過失犯 檢察官是不會起訴的

妳跟對方只會有民事賠償問題
不會有刑事問題~

你給對方滿意的賠償金
你算是被坑了
不過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就當學經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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