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be brother wrote:我同意應該真的要限制...(恕刪) 你要怎麼限制你的事情, 我只知道我有付租金, 這段時間的使用權是我, 你就給我滾蛋去租別台!甚麼叫有需要的人? 只要今天有要用到這台車的人就是有需要的人啦! 難道你的需要比較重要阿? 好笑!
如果事件這位先生於騎乘後把腳踏車做妥善的修復或者保養,會覺得這位先生的行為是行推廣名義,如非則只是搞怪成分居多,畢竟把騎腳踏車當成興趣的都知道各種車的適用範圍與功能,難道不是嗎?最後只能說這位先生實在厲害,佩服他的腿力與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