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scape wrote:
會想要告人,起因是這...(恕刪)
告他+1
錢不是重點
重點是尊嚴
一些以為錢=尊嚴的不用解釋那麼多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刑事告人可以分兩種途徑,
1. 如果已知被告資料, 可以直接地檢署遞狀, 速度會比較快... 按鈴是作秀給記者拍照用的, 不是必要的流程! 通常你可以在自己的戶籍地申告, 一般會先以"他字案"辦理, 第一次多數是出"詢問庭", 兩造到場陳述...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幾乎都會詢問是否和解?!... 如果不和解, 就依證據情況... 如檢察官認為證據情況根本沒有犯罪就是以他字案直接簽結!... 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情況可能有犯罪就會改以偵字案調查, 結果會是"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打字到此已覺得好累! 突然覺得很佩服那些有辦法長篇大論的鄉民)
2. 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 案件會被轉送分局的偵查隊, 承辦的偵查佐或偵查員會行文網路業者要求提供發文者的資料... 這時間常常會非常的久... 等所有資料齊了... 偵查隊會通知被告去做筆錄, 然後將資料彙整給"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 而因為案件已經經過偵查隊初步的偵查, 所以案號會直接就是"偵字案"...
案件如果是偵字案就不能私下簽結, 而一定須做出 起訴/緩起訴/不起訴 的結論, 不起訴是"偵結後查無犯罪", 起訴跟緩起訴則都是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事實, 緩起訴通常是給沒有前科者的福利, 有前科者一般就是等著起訴了!
起訴後 案件會轉到地方法院, 由法官依證據/法條做判決! 當然也有可能是無罪!... 一審幾乎就是"書面審查", 法官主要依檢察官調查的資料做審查... 如果有人對一審不服 可以選擇高等法院上訴到二審... 台灣法律有許多特定的案件是"二審定讞"... 沒有再往上的了...
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至少要檢察官同意你是對的, 幫你提起公訴之後才可提出!... 如果不爽, 可以直接繳交1000元的費用提民事訴訟!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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