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是不能廢除..但不實際的一昧唱高調..那廢死聯盟被炮也是剛好而已
維持一個有秩序且能正常運作的社會..一個人民安居樂業盡守本分安詳的社會..
你要說那是烏托邦也好..人人守法努力工作賺錢克盡本份遵守法律敦親睦鄰乃至於.......
至少不用每天提心吊膽的預防除了天災人禍還可能遇到的"天有不測風雲..遇到算你倒霉"..的可能
說實話是不太需要啦..真要這樣那日子還怎麼過啊?.........................

我想是人民以及被人民選出來代表人民執行公權力想要而且現實的社會現象吧??
當然現實社會絕對不會這麼完美!!所以要有規範!!怎麼規範??去問一下立委在幹嘛......
當現行法律規範出來的"為了維護這個社會正常運作..."規定無法被貫徹執行導致出包了??
進而衍生出來的問題..是誰的問題??守法的人??還是不守法的人?
如果事前無法以不管宗教道義等等各種方式防堵這些不守法的人破壞這些規則而令人遺憾
那事後再用這些因素再破壞這些規則..只為了人權這種誰都可以說出一套的理念??
加害人與被害人的人權大家公說公有理..那對於那些大家認同並遵守的規則又在哪裡??
為什麼該怎樣就應該怎樣的一般人認為是常理的現在又變了??原來不是這樣那樣!!
那大家要怎樣就怎樣...那要那些被絕大多數人認同並遵守規則的人又要怎樣??
話再說回來以現今的社會氛圍以及實際所發生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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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dhsu wrote:
各位看看這廢死之人所說的言論,我實在無法認同。
廢死聯盟所說的話
怎麼會有這樣的人呀?
改個梗好了
對了 你聽過廢死嗎
----------分格線------------------------
之前在別樓說了不願交往的四種人
吸毒 賭博 直銷 宗教
現在增加一個好了
支持廢死的人
所以我要表達的是我為何傾向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發表時首先我要說:支持廢除死刑並不是不同情被害者(不管你認不認同,這一點聲明還是需要表達的)。
再來我要先說明一下歐美社會的背景(以我個人的瞭解跟體會):首先講述『心理學』的發展,人類心理一直是個複雜、矛盾而又神秘的議題,但是為何『心理學』會在近代出現,而以前不會成為一門學科?
說明:在以前(民智未開)時,當一個人行為不正常時便會被視為『瘋子』而不會以心理"疾病"來看待,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人類歷史上首次出現大規模的戰爭)時很多人(因戰爭影響)出現了戰後症候群(歇斯底里)。
這是人類史上首次發現短時間大量瘋子的案例,由於以往瘋子的案例極度缺乏,再加上時間的間隔不是這麼密集,所以讓人以為『瘋子』只是人類的特例,但是這次大量案例的出現,讓人意識到『瘋子』的產生背後是有其原因,不然無法解釋為何短時間會有這麼麼多以往看似正常的人會演變成為大家眼中的『瘋子』,也因為這樣的時空因素奠定了『心理學』的地位以及後續的發展。
由於歐美國家的文明發展(工業文明)較亞洲地區為早,所以很多文明發展上所遇到的困境,歐美國家會比較早遭遇到,因此歐美國家必須提早面對及思考這類的問題。
歐美國家的瘋子(心理犯罪)案例很多(文明發展的後遺症),所以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比較先進跟豐富。
在台灣由於文明發展上並未如歐美國家,所以犯罪類型都屬於比較低階基本(仇、情、金錢糾紛)型態,心理犯罪的案例相對少數。
以上說明在於闡述歐美國家與亞洲地區國家發展上的差異,造成歐美國家與亞洲國家面對問題的看法落差。
但是如果台灣朝向文明的發展,一樣會遇到相同的問題,歐美國家的想法是非常值得做為借鏡,我並不是說歐美國家的做法就是最適合台灣或者是最恰當的,而是『他山之石可攻錯也』。
歐美國家會遇到的問題,台灣一樣會遭遇,只是時間上會晚一點,但是在現今國際化發展如此蓬勃之際,只會加快影響腳步。
再來我必須說死刑跟體罰一樣,是最快速、有效的解決問題方式,但同時也是後遺症最多的方式,也就是說死刑跟體罰看似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背後可能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同時製造更多的問題出來,這是值得大家思慮的。
接著我說明我對死刑的看法(及隱憂)。
首先我們來看看殺人犯,何謂殺人犯?就是以『結束他人生命』做為個人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當一個人無法解決問題時而以『殺人』來做為手段以解決自身問題,而這就是『殺人犯』。
那麼反觀這個社會?執行『死刑』不也就是以『結束生命』做為這社會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某種角度上來看,這社會跟『殺人犯』一樣無助,也都是在無法解決問題時而以『結束生命』做為手段。
難道『死刑』社會會比『殺人犯』來得更加高明?還是落入一樣的困境而無解?
再來如果一個社會以『死刑』來做為解決問題的方法,那這會陷入甚麼樣的盲點?
如果一個社會相信『死刑』可以解決殺人的問題,那麼就會很容易落入一種表象的理解,只看到殺人的表果,卻不瞭解背後殺人的動因(個人、社會、大環境)。
畢竟殺人是一個(結)果,不是(起)因,如果人世間真有因果關係,那麼因不除果就不斷,因為真正的原因(根源)並未被解決(跟理解),那麼社會會陷入殺人與死刑的無窮輪迴。
而我們對『殺人犯』的理解可以簡化成一個字,就是這個人就是『壞』無可赦,別無他因,全因此人本性如此。看似簡單解決問題,但是永遠解決不了問題,這是我對死刑的隱憂。
『死刑』或許可以抑制殺人的行為,但他終究無法解決殺人這難題,因為如果『死刑』真的這麼有效,那麼有『死刑』的社會就不應該有殺人的現象,這是一個很弔詭的關係。但是我們並沒有發現任何有『死刑』的社會而殺人不存在,反而是『殺人』與『死刑』是共存的奇怪現象。
chang.d1210 wrote:
我傾向支持廢除死刑,為何說是"傾向",因為廢除死刑是一個長遠的理想(短時間是不可能改變),現實社會環境目前(或永遠)是不可能實現的,但至少他已經是個開始討論的議題,或許沒辦法像歐美國家一樣可以較多元理性的看待這件事,但至少這顆種子已經在社會發芽了。
所以我要表達的是我為何傾向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發表時首先我要說:支持廢除死刑並不是不同情被害者(不管你認不認同,這一點聲明還是需要表達的)。
再來我要先說明一下歐美社會的背景(以我個人的瞭解跟體會):首先講述『心理學』的發展,人類心理一直是個複雜、矛盾而又神秘的議題,但是為何『心理學』會在近代出現,而以前不會成為一門學科?
說明:在以前(民智未開)時,當一個人行為不正常時便會被視為『瘋子』而不會以心理"疾病"來看待,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人類歷史上首次出現大規模的戰爭)時很多人(因戰爭影響)出現了戰後症候群(歇斯底里)。
這是人類史上首次發現短時間大量瘋子的案例,由於以往瘋子的案例極度缺乏,再加上時間的間隔不是這麼密集,所以讓人以為『瘋子』只是人類的特例,但是這次大量案例的出現,讓人意識到『瘋子』的產生背後是有其原因,不然無法解釋為何短時間會有這麼麼多以往看似正常的人會演變成為大家眼中的『瘋子』,也因為這樣的時空因素奠定了『心理學』的地位以及後續的發展。
由於歐美國家的文明發展(工業文明)較亞洲地區為早,所以很多文明發展上所遇到的困境,歐美國家會比較早遭遇到,因此歐美國家必須提早面對及思考這類的問題。
歐美國家的瘋子(心理犯罪)案例很多(文明發展的後遺症),所以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比較先進跟豐富。
在台灣由於文明發展上並未如歐美國家,所以犯罪類型都屬於比較低階基本(仇、情、金錢糾紛)型態,心理犯罪的案例相對少數。
以上說明在於闡述歐美國家與亞洲地區國家發展上的差異,造成歐美國家與亞洲國家面對問題的看法落差。
但是如果台灣朝向文明的發展,一樣會遇到相同的問題,歐美國家的想法是非常值得做為借鏡,我並不是說歐美國家的做法就是最適合台灣或者是最恰當的,而是『他山之石可攻錯也』。
歐美國家會遇到的問題,台灣一樣會遭遇,只是時間上會晚一點,但是在現今國際化發展如此蓬勃之際,只會加快影響腳步。
再來我必須說死刑跟體罰一樣,是最快速、有效的解決問題方式,但同時也是後遺症最多的方式,也就是說死刑跟體罰看似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背後可能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同時製造更多的問題出來,這是值得大家思慮的。
接著我說明我對死刑的看法(及隱憂)。
首先我們來看看殺人犯,何謂殺人犯?就是以『結束他人生命』做為個人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當一個人無法解決問題時而以『殺人』來做為手段以解決自身問題,而這就是『殺人犯』。
那麼反觀這個社會?執行『死刑』不也就是以『結束生命』做為這社會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某種角度上來看,這社會跟『殺人犯』一樣無助,也都是在無法解決問題時而以『結束生命』做為手段。
難道『死刑』社會會比『殺人犯』來得更加高明?還是落入一樣的困境而無解?
再來如果一個社會以『死刑』來做為解決問題的方法,那這會陷入甚麼樣的盲點?
如果一個社會相信『死刑』可以解決殺人的問題,那麼就會很容易落入一種表象的理解,只看到殺人的表果,卻不瞭解背後殺人的動因(個人、社會、大環境)。
畢竟殺人是一個(結)果,不是(起)因,如果人世間真有因果關係,那麼因不除果就不斷,因為真正的原因(根源)並未被解決(跟理解),那麼社會會陷入殺人與死刑的無窮輪迴。
而我們對『殺人犯』的理解可以簡化成一個字,就是這個人就是『壞』無可赦,別無他因,全因此人本性如此。看似簡單解決問題,但是永遠解決不了問題,這是我對死刑的隱憂。
『死刑』或許可以抑制殺人的行為,但他終究無法解決殺人這難題,因為如果『死刑』真的這麼有效,那麼有『死刑』的社會就不應該有殺人的現象,這是一個很弔詭的關係。但是我們並沒有發現任何有『死刑』的社會而殺人不存在,反而是『殺人』與『死刑』是共存的奇怪現象。
請讓我向您致上一份敬意
chang.d1210 wrote:
接著我說明我對死刑的看法(及隱憂)。
首先我們來看看殺人犯,何謂殺人犯?就是以『結束他人生命』做為個人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當一個人無法解決問題時而以『殺人』來做為手段以解決自身問題,而這就是『殺人犯』。
你考量的都只是一種屬於弱勢一方的殺人犯
完全沒有考量到屬於強勢的殺人犯
例如殺手之類的
或是背後的龐大力量
或是一些權力甚大
完全不把人命當一回事的首腦罪犯
這些需要靠什麼約束力來約束?
chang.d1210 wrote:
『死刑』或許可以抑制殺人的行為,但他終究無法解決殺人這難題,因為如果『死刑』真的這麼有效,那麼有『死刑』的社會就不應該有殺人的現象,這是一個很弔詭的關係。但是我們並沒有發現任何有『死刑』的社會而殺人不存在,反而是『殺人』與『死刑』是共存的奇怪現象。
同樣的道理
也沒有看過不執刑死刑的國家就沒有殺人的問題存在
所以死刑不存在也無法解決殺人的問題
結論就是
這跟死刑存在與否沒有直接關係
所以拿這理由來認定死刑沒有存在的必要
其實意義不大
死刑存在的意義也有一點你自己就提到了
『死刑』或許可以抑制殺人的行為
就算只有抑制住一部份人的動機
那也是有價值的
因為也代表了救回一部份可能遭害的無辜百姓
但不要忘了死刑的判決條件除了殺人之外
還有其它的犯行你也沒有考量進來
================
另外你的逐步走向廢死目標
這我就不反對了
只要配套措施可以代替
是可以努力的目標
今天那些推動廢死人權者,是不是應該請他們多去看看受害現場,看看受害者慘破不完整的身軀,看看他們是不是還能把廢死說的那麼凜然,廢死人權份子他們認為他們是在維護伸張人權,雖然絕大多數國人都是反對廢死,他們依然一附大義凜然,眾人皆醉我獨醒模樣,卻不知道他們只是踩在善良百姓的人權上,在揮舞著維護人權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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