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la wrote:
最多是把你跟你朋友,帶回警察局四小時(不可以超過四小時)...(恕刪)
一、是不得逾"三小時",不是四小時,而且是從攔停開始算。
二、擴大臨檢勤務不要說副所了,你沒看過而已,連市長都可能會出動。
哥只是個傳說1 wrote:
一、是不得逾"三小時",不是四小時,而且是從攔停開始算。
二、擴大臨檢勤務不要說副所了,你沒看過而已,連市長都可能會出動。...(恕刪)
我非我 wrote:
看上面各位大大的答覆...(恕刪)
我非我 wrote:
看上面各位大大的答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