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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Kevin4931 wrote:
如果這樣的話我覺得有...(恕刪)


不過,這樣好像違反「散佈的行為」了...
kindos wrote:
1.從國外買的DVD,經過剪輯、翻譯(即改作權),但是不做買賣,而是以贈品方式送出呢?
除了犯了改作權(即著作人格權),以上那些有觸犯到嗎?
可能侵犯:「散佈權」「重製權」....(不重製怎麼送給很多人?)
但仍要看當初授權的範圍, 說不定, 國外買的 DVD 裡面, 原本就有授權這樣做啊.....
kindos wrote:
2.網路拍賣的買賣行為,大部分不就構成違法著作權相關條例了嗎?(例如:販賣CD/DVD...等等)
為什麼都沒有人抓?如果抓了,那該網站需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嗎?
最近才剛修法, 網站只要「經著作權人告知之後, 將違法品下架」就沒事了....但網站必須對違法者進行監督, 犯三次以上者, 須列為網站的拒絕往來戶.
kindos wrote:
3.接續第2,如果都沒人抓~是不是因為現在很多人都走網路法律漏洞,導致都抓不到?
換言之,那些盜版工廠,開始網路行銷發售,帳號申請好幾個而(只要不出面),不就天下大賺了= =....
...(恕刪)
不是不抓, 抓也要看成本. 出動律師/蒐證過程, 都要花錢, 精打細算的商人, 通常會先估算對方是否賠得起, 再決定是否投入這些成本來抓. 否則花了 100 萬去抓, 結果對方沒錢賠, 那著作權人豈不是又多白白損失 100萬?
(律師很貴的, 一小時NT$3,000起跳, 大牌的可以上萬. 而且可依賠償金抽成, 若抽太少, 律師也不願意幫你打官司)

著作權人出來抓, 很少是「臨時起意」的, 通常會觀察嫌疑人很長一段時間, 並計算他的成交率, 獲利金額, 調查對方的各種背景, 財產狀況, 確定對方賠得出來之後(不是指賠法院判的金額, 是至少賠得出抓人的成本), 才會動手去抓.

台灣的一、二類電信業者管理還算嚴謹, 在台灣的網站上面賣, 只要有帳號, 六個月內, 偵九隊一定都抓得到...
要是在國外的網站上賣, 因著作權採「屬地主義」, 就看著作權人是否願意到那個國家去提起搜索/告訴....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raytracy wrote:
1. 原廠賣給您的合...(恕刪)


依法論法 還是太多漏洞~ 爽到那些版權蟑螂而已


依照目前的法規,連二手品都是不允許的
但是就是有灰色地帶,連日本也無法阻絕二手品流通
台灣也無法規可以告發二手品販售

台北地下電玩街二手區,唱片二手區等,這些目前都無侵權問題
應該說有法規跟取締是兩碼子事,至少目前是如此

那如果根據第2個問題...

市場在於網路,而網路有無所不在之稱。
如果被警告下架,而舊帳號被監督,那再另申請帳號賣呢?
又或者是,往另一個市場生活(如同...台灣犯罪殺人,離開台灣就很難被抓到),
例如:y拍<-->露拍<-->香港e拍<-->美國e拍<-->....等,再說網路身份可以變來變去...
然後做台灣事業等...如此一來,不就很難被抓到(而都是被警告)?



是不是有這樣的漏洞呢?
raytracy wrote:
您買了一張原版光碟回家, 實際上只買到:
1. 光碟及包裝盒的「物權」
2. 光碟內容的「使用權」
第 1. 項是以物權方式轉移, 故您可以自行處分, 隨便轉賣沒有問題; 但第 2. 項則是以授權方式交易, 當您付錢買這張光碟時, 就等同於您「同意」這種授權方式, 才可以把光碟帶回家, 所以, 在這種前提下, 您就不能將內容轉給第三人.

我承認我只是來亂入的..

不過我還是很好奇..
如果我在轉賣時有聲明,本DVD僅供買方收藏(物權),買方無權使用其內容..
這樣是否可回避違法散佈的責任呢?

另,若買方未遵守約定,私下偷偷使用,我是否需為此負責?


我沒有簽名檔.
raytracy wrote:
…原創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 開始這樣想:「既然耗盡原則是因為我把著作財產權賣/讓給出版商, 才會發生(因為散佈權是跟著財產權移轉而耗盡的); 那我如果不要移轉財產權, 耗盡原則就拿我沒辦法啦!」於是, 市面上的 CD/DVD 開始出現密密麻麻的版權宣告, 以及各種權利的告知, 總歸一句話, 就是很明確的告訴消費者:

「出版商沒有從我這裡拿到財產權, 我只是授權其進行重製與散佈而已, 這些權利還在我手上(因財產權未轉移, 所以沒有耗盡的問題), 其他任何拿到重製物的人, 未經過我再度個別的授權, 都不能對內容行使任何權利」.

這麼一來, 即使消費者擁有了重製物的物權, 可是對內容依舊未取得散佈權, 所以又回到上述 1. 的情境裡:

消費者無權銷售或出租內容!! 這就是目前市場上的結果....(恕刪)
raytracy wrote:
…狀況1. 如果原創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著作財產權已經由出版商取得的話, 基於耗盡原理, 消費者都可以轉賣
狀況2. 如果原創僅授權出版商重製散佈, 著作財產權還在原創手上的話, 任何人未取得原創同意, 都不可以轉賣....(恕刪)
以上所述的觀念不盡正確。

「耗盡原則」,又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指的是:著作人第一次的銷售行為將重製著作物之財產所有權移轉後,著作人在此一重製著作物所擁有的獨占性散布權已耗盡。這裡的「銷售」指的是「著作重製物」的銷售,而非「著作財產權」的銷售。

因此,不論原作者是把「著作財產權」賣斷給出版商,或是僅「授權」出版商出版,只要是透過「銷售」來移轉「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結果都一樣,均適用耗盡原則,亦即散布權已耗盡。對照現行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顯然並沒有區分原作者是賣斷或授權。

另外,根據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項:「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只有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能出租,其他類型的著作,合法重製物所有人是可以出租、借人、銷售的。

會出問題的,是國外帶回的正版著作重製物。我國關於著作權的耗盡原則是採「國內耗盡原則」,所以對於在國外取得所有權者,並不適用,所以才不能散布(銷售、出租)。小心不要跟國內取得的搞混了。

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可不可以散布,關鍵在於「是否在國內取得」,而非「原作者採賣斷或授權」。
raytracy wrote:
…是的!! 借給別人確實違法!!. 這點可能大多數民眾都還沒有意識到, 就好像您把一套軟體借給別人使用一樣, 用了就會違法. 請記得, 您買了「使用權」, 但您的朋友可沒出錢買「使用權」啊, 「觀賞 DVD 的內容」=「行使使用權利」, 必須擁有使用權的人才可以行使這個權利....(恕刪)
這個說法也不對。

「觀賞 DVD 的內容」並不會侵害任何著作權。電腦軟體的情形不同,是因為軟體的使用過程涉及「重製」。所以,即使沒有出錢買「使用權」,觀賞 DVD 的內容也並不侵權,但使用電腦軟體則會侵權。
er ....好複雜....這樣到啥東西可買啥東西不可賣...這樣是不是所有的水貨商通通掛點阿........
raytracy wrote:
這不只是您的「感覺」...(恕刪)




這不只是您的「感覺」而已, 而是「事實」真的是這樣!!.............

您買了一件原版外套回家, 實際上只買到:

1. 外套的「物權」
2. 外套的「使用權」

第 1. 項是以物權方式轉移, 故您可以自行處分, 隨便轉賣沒有問題; 但第 2. 項則是以授權方式交易, 當您付錢買這件外套時, 就等同於您「同意」這種授權方式, 才可以把外套帶回家, 所以, 在這種前提下, 您就不能將內容轉給第三人.

當然, 重複前面說的話, 若原版外套不是用授權, 而是賣斷方式的話, 您就沒有以上的種種限制. 但這得看原創者的自由意願, 不是我們或任何法律可以強求的.....

此外, 大家請不要怪罪到著作權身上, 前面說過了, 法律並沒有強迫原創一定要用「授權」方式, 用「賣斷」或「轉讓」方式都可以; 但, 是原創者故意要選擇以「授權」方式銷售的, 所以這個原罪不應由著作權來揹負, 該興師問罪的對象是原創者, 不是法律本身. 原創者先下了這樣的抉擇, 後面才會有法律站出來維護這種形式.

另外, 也請別把印象停留在「台灣的著作權特別無理嚴格」這樣的歷史陰影中, 自從台灣加入 WTO 之後, 著作權便與國際接軌, 其他的國際公約也同步適用在台灣身上. 所以, 事實上各位對著作權的不良印象, 並非只有台灣獨有, 而是全世界的著作權都是這樣規定的, 無須特別怪罪台灣.

大家可能要回頭想一想:
如果不是只有台灣這樣做, 而是全世界都這樣做, 那為何全球各文明先進國家的人民, 願意使用這樣的著作權法律呢? 這其中, 是否隱含著其他更先進的觀念, 尚未被台灣人民所接受?

接受什麼?

原版外套?

外套也有"著作權"!?

這就是更先進的觀念

請問raytracy接受嗎








refire wrote:
er ....好複雜....這樣到啥東西可買啥東西不可賣...這樣是不是所有的水貨商通通掛點阿........
盜版品就不說了,只談「原廠真品」。

1. 「買」一律合法。
2. 如果不是著作重製物,「賣」也一律合法(例如LV包)。
3. 如果是著作重製物(例如電影DVD、書、遊戲軟體),在國內合法取得者,可以賣;在國外取得者,不能賣(也不能以他法散布),除非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注意!不是代理商同意)。

還好吧,不算很複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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