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4931 wrote:
如果這樣的話我覺得有...(恕刪)
不過,這樣好像違反「散佈的行為」了...
kindos wrote:可能侵犯:「散佈權」「重製權」....(不重製怎麼送給很多人?)
1.從國外買的DVD,經過剪輯、翻譯(即改作權),但是不做買賣,而是以贈品方式送出呢?
除了犯了改作權(即著作人格權),以上那些有觸犯到嗎?

kindos wrote:最近才剛修法, 網站只要「經著作權人告知之後, 將違法品下架」就沒事了....但網站必須對違法者進行監督, 犯三次以上者, 須列為網站的拒絕往來戶.
2.網路拍賣的買賣行為,大部分不就構成違法著作權相關條例了嗎?(例如:販賣CD/DVD...等等)
為什麼都沒有人抓?如果抓了,那該網站需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嗎?
kindos wrote:不是不抓, 抓也要看成本. 出動律師/蒐證過程, 都要花錢, 精打細算的商人, 通常會先估算對方是否賠得起, 再決定是否投入這些成本來抓. 否則花了 100 萬去抓, 結果對方沒錢賠, 那著作權人豈不是又多白白損失 100萬?
3.接續第2,如果都沒人抓~是不是因為現在很多人都走網路法律漏洞,導致都抓不到?
換言之,那些盜版工廠,開始網路行銷發售,帳號申請好幾個而(只要不出面),不就天下大賺了= =....
...(恕刪)
raytracy wrote:
…原創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 開始這樣想:「既然耗盡原則是因為我把著作財產權賣/讓給出版商, 才會發生(因為散佈權是跟著財產權移轉而耗盡的); 那我如果不要移轉財產權, 耗盡原則就拿我沒辦法啦!」於是, 市面上的 CD/DVD 開始出現密密麻麻的版權宣告, 以及各種權利的告知, 總歸一句話, 就是很明確的告訴消費者:
「出版商沒有從我這裡拿到財產權, 我只是授權其進行重製與散佈而已, 這些權利還在我手上(因財產權未轉移, 所以沒有耗盡的問題), 其他任何拿到重製物的人, 未經過我再度個別的授權, 都不能對內容行使任何權利」.
這麼一來, 即使消費者擁有了重製物的物權, 可是對內容依舊未取得散佈權, 所以又回到上述 1. 的情境裡:
消費者無權銷售或出租內容!! 這就是目前市場上的結果....(恕刪)
raytracy wrote:以上所述的觀念不盡正確。
…狀況1. 如果原創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著作財產權已經由出版商取得的話, 基於耗盡原理, 消費者都可以轉賣
狀況2. 如果原創僅授權出版商重製散佈, 著作財產權還在原創手上的話, 任何人未取得原創同意, 都不可以轉賣....(恕刪)
raytracy wrote:
這不只是您的「感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