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ovop wrote:如果陳述的是...(恕刪) 不要害樓主了如果樓主沒保留私訊 01又刪了就算陳述的事實, 拿不出證據還是站不住腳, 到時候反被告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