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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我現在遇到的勞資問題…我對抗一個全台灣最大的慈善團體

院方完全沒有誠意談和解,
即然和解,還敢算"未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要扣薪2個月"

這調識本來就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放著好好穩定的工作,誰喜歡這樣做~!

前幾天說要我先取消第二次調解,要我表達善意,我也照做了…
前幾天說要我先刪01的PO文,要我表達善意,我也是照做了…

結果慈濟醫院給我的善意就是11萬砍成5萬?
還跟我講離職規定~
按原本勞基法14條第6款,我是可以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的。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也放棄,那張我可以每個月領2萬領6個月,還可以去職訓局上課…
你沒多給也就算了,該給的還少近1/2…是當我白痴不懂算術嗎?

慈濟醫院的董事長是釋證嚴,
真的再不行,我身上也沒多少錢了,過幾天等我整理好自已的事,就直接買單程的火車票到精舍找他陳情!!!

真是受夠慈濟醫院高層那些人的嘴臉了,
今天不要說我挑慈濟樹大招風在講,
你慈濟不也是扙著資源雄厚打定主意吃定我,跟我秏嗎?






===========5/22============================
這是我目前遇到的勞資糾紛,

醫院的態度就是拖…
已經快要走投無路了。

陳情書是我寫的,也大概就是事件的始末…

就批評我工作態度的人,我虛心接受,但現在就事論事,
現在院方也改口是保護性的調職,我不懂是保護誰?

至於,我沒有意要和全慈濟為敵,但即然動不動就把四大志業掛在嘴上,創始人不應該負點責任嗎?
第一次院內調解,最後人資主任就明講了「你可以到外面問律師什麼的,我們也是有自已的法律顧問團。」
第一次調解會,院方派來的人根本沒辦法做主,擺明了就直接走法律途徑,跟我秏下去。
第一次和主管的院外會談,在這之前都是以工作表現為理由調職,卻改口說是保護性調職。

我待了六年,操守被這樣懷疑,該爭的也爭的很累…5/16到現在這幾天,我完全不知道是怎麼過的。

===============================================

4月19日,蕭先生到櫃檯結住院費用,但急診欠款未結,當時是我結帳的。
4月底,蕭先生到門診複診,被提醒急診有欠款。故到櫃檯理論,但當時我沒上班,故晚上回電。
5月初,蕭先生持我和他的電話錄音到醫院理論。

我們醫院急門診和住院的收費是不同的程式。
我打電話給他的當天,我有去看錄影,不算很清楚。

調解會後,有一名社工和我院外會談,表示該位蕭先生早有不良記錄。

===============================================

陳情書

本人林○○自民94年11月8日受僱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任醫事室門診組書記一職,服務於急診櫃檯近七年,雖無大功亦無大過。
民101年5月初,發生被病患蕭先生誣賴收錢未銷帳事件,主管當下處理方式是替蕭先生付錢,並以本人偶有客訴事件欲將本人調離現職。
此事深深影響本人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首先蕭先生事件,主管多次表示相信本人之操守,但當下卻選擇與蕭先生私下解決,並強加罪名將本人調離現職。
其二,將本人調離現職之理由是偶有客訴反應本人之態度不佳,但此並無一明確之獎懲標準,單憑主管之主觀意見實讓人無法信服。
其三,若本人調職後其工作形態及薪資將大受影響,實難以接受。

雖然本人民94年與院方簽訂之合約書
五、工作項目:(一)依單位業務手冊規範。(二)其他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六、工作地點:甲方依業務需要,得調整乙方之服務地點。
十七、其他約定:(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業務需要調派其他職位或地區至院外服務,並依新職增減薪資。

唯,此一調動,實並非業務所需,若以第一次院內調解及第一次勞資調解院方主張,是因本人工作表現不佳所做之調職,勞資調解會議記錄上有確實記錄,明顯為懲罰性調職,但因院內對此並無明確獎懲規範,故本人認為此一調動不合理。

一是違反勞基法之調動五原則之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所以院方違反此五原則之規定,因為第一次調解會本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依法解除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請求合理之資遣費及薪資。
二是若院方確認本人無法勝任目前之工作,請院方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將本人資遣。
三是,民94年所簽訂之聘任合約書上載明,本人擔任職務是醫事室住院組組員(書記)一職,此次預告職務調動,未經本人書面簽名同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依法要求資遣。
四是,依勞基法第35條「…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但長久以來,本人所任之職務,其工作內容之繁重不允許有合理之用餐休息時間,主管近期又以其主觀增加非工作規範(ISO)上所載明之工作於12:00~14:00之時段,更加無法休息用餐;且經向勞工局檢舉申訴,亦未有明顯之改善,亦要求資遣。

民101年5月19日,本人至新店院外與主管商談,主管之說法是基於怕蕭先生對本人不利而做之保護性調職,此說法與前述調職理由完全不同,且若當真是蕭先生不對,為何不循法律途徑處理,而要犧牲本人之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此一預告調動之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本人已於民101年5月16日勞資調解會上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於當日寄出存證信函,但遲至今日,仍未獲得院方善意之回應。

唯若循法律途徑處理,本人未來人生及工作權益大受影響,盼院方能積極處理此事。本人將盡一切努力以求應得之權益。

d40118 wrote:
院方完全沒有誠意談和解,
即然和解,還敢算"未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要扣薪2個月"

這調識本來就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放著好好穩定的工作,誰喜歡這樣做~!

前幾天說要我先取消第二次調解,要我表達善意,我也照做了…
前幾天說要我先刪01的PO文,要我表達善意,我也是照做了…

結果慈濟醫院給我的善意就是11萬砍成5萬?
還跟我講離職規定~
按原本勞基法14條第6款,我是可以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的。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也放棄,那張我可以每個月領2萬領6個月,還可以去職訓局上課…
你沒多給也就算了,該給的還少近1/2…是當我白痴不懂算術嗎?

慈濟醫院的董事長是釋證嚴,
真的再不行,我身上也沒多少錢了,過幾天等我整理好自已的事,就直接買單程的火車票到精舍找他陳情!!!

真是受夠慈濟醫院高層那些人的嘴臉了,
今天不要說我挑慈濟樹大招風在講,
你慈濟不也是扙著資源雄厚打定主意吃定我,跟我秏嗎?






===========5/22============================
這是我目前遇到的勞資糾紛,

醫院的態度就是拖…
已經快要走投無路了。

陳情書是我寫的,也大概就是事件的始末…

就批評我工作態度的人,我虛心接受,但現在就事論事,
現在院方也改口是保護性的調職,我不懂是保護誰?

至於,我沒有意要和全慈濟為敵,但即然動不動就把四大志業掛在嘴上,創始人不應該負點責任嗎?
第一次院內調解,最後人資主任就明講了「你可以到外面問律師什麼的,我們也是有自已的法律顧問團。」
第一次調解會,院方派來的人根本沒辦法做主,擺明了就直接走法律途徑,跟我秏下去。
第一次和主管的院外會談,在這之前都是以工作表現為理由調職,卻改口說是保護性調職。

我待了六年,操守被這樣懷疑,該爭的也爭的很累…5/16到現在這幾天,我完全不知道是怎麼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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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蕭先生到櫃檯結住院費用,但急診欠款未結,當時是我結帳的。
4月底,蕭先生到門診複診,被提醒急診有欠款。故到櫃檯理論,但當時我沒上班,故晚上回電。
5月初,蕭先生持我和他的電話錄音到醫院理論。

我們醫院急門診和住院的收費是不同的程式。
我打電話給他的當天,我有去看錄影,不算很清楚。

調解會後,有一名社工和我院外會談,表示該位蕭先生早有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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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本人林○○自民94年11月8日受僱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任醫事室門診組書記一職,服務於急診櫃檯近七年,雖無大功亦無大過。
民101年5月初,發生被病患蕭先生誣賴收錢未銷帳事件,主管當下處理方式是替蕭先生付錢,並以本人偶有客訴事件欲將本人調離現職。
此事深深影響本人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首先蕭先生事件,主管多次表示相信本人之操守,但當下卻選擇與蕭先生私下解決,並強加罪名將本人調離現職。
其二,將本人調離現職之理由是偶有客訴反應本人之態度不佳,但此並無一明確之獎懲標準,單憑主管之主觀意見實讓人無法信服。
其三,若本人調職後其工作形態及薪資將大受影響,實難以接受。

雖然本人民94年與院方簽訂之合約書
五、工作項目:(一)依單位業務手冊規範。(二)其他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六、工作地點:甲方依業務需要,得調整乙方之服務地點。
十七、其他約定:(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業務需要調派其他職位或地區至院外服務,並依新職增減薪資。

唯,此一調動,實並非業務所需,若以第一次院內調解及第一次勞資調解院方主張,是因本人工作表現不佳所做之調職,勞資調解會議記錄上有確實記錄,明顯為懲罰性調職,但因院內對此並無明確獎懲規範,故本人認為此一調動不合理。

一是違反勞基法之調動五原則之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所以院方違反此五原則之規定,因為第一次調解會本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依法解除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請求合理之資遣費及薪資。
二是若院方確認本人無法勝任目前之工作,請院方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將本人資遣。
三是,民94年所簽訂之聘任合約書上載明,本人擔任職務是醫事室住院組組員(書記)一職,此次預告職務調動,未經本人書面簽名同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依法要求資遣。
四是,依勞基法第35條「…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但長久以來,本人所任之職務,其工作內容之繁重不允許有合理之用餐休息時間,主管近期又以其主觀增加非工作規範(ISO)上所載明之工作於12:00~14:00之時段,更加無法休息用餐;且經向勞工局檢舉申訴,亦未有明顯之改善,亦要求資遣。

民101年5月19日,本人至新店院外與主管商談,主管之說法是基於怕蕭先生對本人不利而做之保護性調職,此說法與前述調職理由完全不同,且若當真是蕭先生不對,為何不循法律途徑處理,而要犧牲本人之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此一預告調動之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本人已於民101年5月16日勞資調解會上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於當日寄出存證信函,但遲至今日,仍未獲得院方善意之回應。

唯若循法律途徑處理,本人未來人生及工作權益大受影響,盼院方能積極處理此事。本人將盡一切努力以求應得之權益。


哪間慈院?
網友給妳的支持

被妳當做爭取 封口費 的籌碼

錢快拿到了, 就刪文
錢談不攏了, 又po文



well
如果妳要的是公理正義, 多的是有人會聲援妳
如果妳要的只是錢, 關網友啥事?


sad for you

d40118 wrote:
院方完全沒有誠意談和...(恕刪)
妳不覺得就是很官僚的作風嗎?

開創勝利契機

donny419 wrote:
網友給妳的支持

被妳當做爭取 封口費 的籌碼

錢快拿到了, 就刪文
錢談不攏了, 又po文



well
如果妳要的是公理正義, 多的是有人會聲援妳
如果妳要的只是錢, 關網友啥事?


sad for you



我絕對沒有爭取當封口費…的籌碼的意思,
當時是真的沒有路可走了才PO上來。

也以為院方很有誠意談,所以才先刪文,但沒想到真的…

公理正義,
但公理正義真的會秏我太多時間了。

讓您這樣想,並感到不愉快…我真的很抱歉。

常山怒吼獅頭威 wrote:
妳不覺得就是很官僚的...(恕刪)


事到如今,
重新申請調解…又浪費我的時間。

如果我只是一個人,我當初根本就不會想談和解,
該我的我就會爭到底,
只是也有經濟、家人的壓力。

我到底該怎麼做。

教你一招
穿孝服
跪在慈濟大門前門口
把大字報貼在身上
警衛會趕你走
要有耐性與毅力
大醫院不缺錢怕不合理的事曝光
(只要你寫的東西在合理的範疇內)
最好找一個人負責錄影
當警衛動手或者現場員工做出粗魯的舉動
她們就完了

台中火車 wrote:
教你一招穿孝服跪在慈...(恕刪)


這幾天,等身邊的事情交待好了,我就到花蓮精舍直接找上人陳情。
去花蓮找她也沒用
不要去神化一個人
為什麼不在工作地點的地方爭取
看你得文章寫在新店
去花蓮那個地方
新聞記者那麼缺乏
你去那裡沒用
這種事要鬧大
但請勿做出太激烈的舉動(割碗跳樓)
抗議的方式要特別(穿僵屍裝跪在門口)
反正目前也是僵局
大醫院沒缺這筆錢
純粹不想給你
與其這樣大家乾脆鬧翻

你的這家醫院在業界是有名的啦
你現在是小蝦米被大鯨魚, 一個人的力量,他會吃你夠夠

建議你要同步進行
1, 先保全證據
2, 去勞委會勞工局申訴調解
3, 找蘋果哭訴
4, 除了醫院的資遣費, 你以前辛辛苦苦繳的勞保費, 因非自願失業政府會給你救濟金六個月(薪資的數成), 你應該要求醫院開立證明給你申請, 這是你應有的權益,是你上班後繳的勞保, 不是醫院給你的錢!!

這年頭工作難找, 這筆錢可以幫你度過難關.

建議你先冷靜下來, 去找勞委會申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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