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tz wrote:
首先為回文語氣不佳向...(恕刪)
以下為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活動實施要點 中的第九點收費部分
九、收費:
(一)本項活動所需經費,由參加活動學生之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如左:
1.上班期間參加者:
教師鐘點費(元)×每月或每學期節數÷0.7 (鐘點費所占比例)÷25人(固
定)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為260 元(上班時間)
每月或每學期節數(以實際上課節數計算)
例如:260 ×(25+26+29+19)÷0.7 ÷25=1,471 (取整數為1,470 元)
其餘類推。
2.下班期間參加者:
教師鐘點費(元)×每月或每學期節數÷0.7 (鐘點費所占比例)÷25人(固
定)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為450 元(下班時間)
每月或每學期節數(以實際上課節數計算)
例如:450×(25+26+29+19)÷0.7÷25=2,546(取整數為2,540 元)其餘
類推。
3.上下班期間均參加者:前二項費用之和。
4.參加課後活動的學生,若下班時間參加每日一節之補救教學,則參加補救教學
之時間不計入參加課後活動的時間內,其費用亦不重複收取。
(二)若同一年級參加總人數未滿二0人時,可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
分之三十五,並須報局核備。
(三)若每週參加時數未達節數最高限,應依比率減收費用。另對貧困學生應酌情減免
。
(四)全學期費用,由各校依上開標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開
立收據,不得超收費用。並得由學生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方式辦理。
以上提到下課時間教師的鐘點費為450元,以樓主提出之美語班來說共上課34天計68堂課,因此學生收費標準為:450X68/0.7/25=1748,此數據與樓主出示之收費標準相同(僅多1元),而法規規定以25人為原則(該法之第六點),如有超過必須拆班(但該校已超過35人才拆班),試算拆班後的收費(收費最高的試算):
36人拆成二班:450X68/0.7/18=2428
而校方採多收30%來計為2274,較拆班後的費用較低。
因此個人認為,這個收費標準是合理的。如樓主對於費用問題偏高,則必須針對該法規的師資鐘點費以及計費標準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疑義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