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re1710 wrote:
滿16歲ooxx就不...(恕刪)
沒錯!和滿16歲的ooxx的確已不構成誘姦罪了
但是卻有可能構成和誘罪
刑法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第2項)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第4項)
至於有沒有"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嘿嘿~我想有沒有"意圖"當事人自己應該很清楚
再來我不認為一個正常心態且成熟的成年人有必要去鑽法條漏洞
好好檢視自己的感情態度與行為才是要事
很多人事業滿分.學業滿分...但是就是戀愛學分零分
能不能成功經營戀情,跟年齡.地位.學歷...並無直接關係
若把經營戀情跟經營公司作比喻
不斷的分手換對象,其實就像一間公司一直找不到經營方向,不斷的失敗又失敗
我知道有些人會很羨慕不斷換對象的人
但是要成功經營一段感情也的確是門學問
要開公司誰不會,弄到一定資金就能開,問題是你有辦法永續經營嗎?
要談戀愛要做愛誰不會,問題是你的戀愛學分是得幾分?
在經營公司的過程你會遇到很多困境...你能克服也才能生存
相對的在經營戀情也是會遇到很多問題...你能克服也才代表你解決了這個問題
分手不代表你解決問題了,只是把問題視而不見,你的罩門永遠還是擺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