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美人 wrote:他是不是意圖想撞死你? 哇髂~您是律師嗎?連第一件意外都可以懷疑成一開始就預謀太厲害了!所以事實是這樣的:1. 預謀殺害樓主2. 假車禍、真殺人3. 假車禍失敗4. 故意口角爭執、拿出預藏的兇器實行B計畫5. 失手沒刺到要害、追殺樓主6. 殺人計畫失敗、牽車逃役7. 改口拿殺傷力較小的武器8. 可能花錢請醫生開精神不正常證明以逃過法律制裁9. 回頭找樓主報復
gavin335i wrote:雖然那時也有好心民眾...(恕刪) 樓主大大,那個五股停車大樓旁的公車站,整點都有免費公車開往台北車站,所以才會有三四十位候車民眾。想要說的是,很多在那邊等免費公車的人都是固定時間在那邊等,所以只要樓主記得事發時間,在同一時段去該公車站,遇到當時的善心人士機會應該還不小唷。
單純就樓主描述內容來看對方可能涉嫌以下罪嫌:1.殺人未遂2.恐嚇調解委員會的立場大都傾向促使雙方和解,所以均盡可能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方向調解雙方合意合解為目的.但是,基本上,對方已有故意犯意及企圖致人於死的作為,建議樓主應該先向調解委員會或承辦檢察官要求發文警察局調閱附近路口或民家監視器,申請保全證據,並以兩項罪嫌送辦.這兩項罪嫌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檢警機關均應受理.如果樓主經濟許可,可委任律師提起聲請.附帶提醒請告知檢警或律師,以刑帶民事賠償方式提請告訴.